我国推行专利保险制度的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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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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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灿君,于世忠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4)

摘 要: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成果的培育、配置和调控能力是核心竞争力,专利因其复杂的技术性和诉讼程序、维权成本高等因素导致对其保护不足。专利保险是对专利保护体系的有益补充,发达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实施专利保险制度。我国专利保险经历了理论研究、试点运行和推广应用三个阶段,但目前仍存在着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严重依赖专利保险政策支持、保险人对专利保险新业务领域相对比较陌生等问题。因此,在推行专利保险制度过程中,应设计符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的专利保险发展模式,完善“保险公司——中介服务机构——企业”的专利保险运行机制,精细设计符合我国市场需求的专利保险产品。

关 键 词:专利保险;发展模式;运行机制;专利保险产品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5-0106-08

收稿日期:2015-04-10

作者简介:潘灿君(1969—),男,浙江永康人,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商法;于世忠(1962—),男,吉林长春人,浙江工业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知识产权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省科技厅重点软科学项目“关于推进专利保险支撑产业创新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C25031;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机制的构建——以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LY13G030030。

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快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已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科技的迅猛发展带动了诸多领域的产业革命,也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已日益体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和调控的能力。[1]因此,专利保护不足必然会给产业技术创新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出现“块状经济特点的制造业跟风模仿严重,集群产业恶性竞争屡屡出现”的现象。因此,构建专利保险市场运行机制,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应有之义。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市知识产权局正不断扩大专利保险的试点范围,并出台了诸多有关专利保险试点方面的政策。基于此,本文在总结我国专利保险试点经验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实施专利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专利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的实践

保险作为现代商事制度,发源于中世纪欧洲,是商人自发筹集资金,以防范海上贸易之巨大风险而提供互助,渐而形成了合作社之相互保险。随着商事的不断繁荣和发展,保险从最初的合作互助形式逐步发展为现代商事保险,从事保险产业的商人在提供互助救济公益目的之外,不断拓展自身保险产品的空间,从财产保险到人寿保险,再发展到责任保险、保证保险。随着现代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社会的生产和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西方人从个人中心出发,在谋求物质财富最大化的内在驱动下,迫切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商业活动中越来越多的风险,从而推动西方保险也从最初的互助形式发展到商业性质的保险形式。[2]

知识产权保险是指将知识产权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益作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费,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保险理赔金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险包括专利保险、著作权保险、商标保险,其中又以专利保险发展最为典型,因此本文的讨论以专利保险为其范畴。

(一)域外专利保险的发展

专利保险最早起源于美国,其专利保险的市场化程度相对比较成熟,积累了实施专利保险的经验。美国专利保险的保险产品主要有: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和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因过失或者疏忽侵犯第三人专利权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专利执行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维护专利权合法权益产生的费用承担的理赔责任保险。因为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比较强,美国的保险市场也相对成熟,所以,美国保险公司实施专利保险业务的盈利性也较为理想。Reyes,Jason A(1995)认为,保险为成本高昂的专利侵权诉讼与损害赔偿提供了解决方案。[3]

在欧盟,中小企业是其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但因专利的非物质性、技术性和诉讼程序复杂等原因,中小企业普遍感到专利维权难度较大,维权成本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对专利的保护,也给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欧盟组织意识到了专利保险对维护中小企业专利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积极探索专利保险的实施模式和具体方式,希望通过构建有效的专利保险机制分散欧盟中小企业专利维权风险,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专利维权困境。自1997年欧盟委员会提出在欧共体内设立专利诉讼保险制度开始,2003年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专门委托民间企业咨询机构Consultant Ltd.,European Policy Advise(以下简称CAJ公司)就专利保险试行进行专门调查所作的调查报告认为,应该在欧共体内部实施专利强制保险。在2007年布鲁塞尔会议上CAJ公司再次建议,应在欧共体内实施更广泛的专利保险,并应考虑采取强制保险模式。这种强制性的专利保险方案引发了巨大争议:从学理上看,专利侵权纠纷属于私法领域,政府不应以行政权力强制干涉;就实务而言,因欧盟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专利制度也有不同之处,因而强行推广存在着障碍。在欧盟成员国中,英国是专利保险实施比较好的国家,根据是否已经授权专利分别设置了专利申请保险和专利实施保险(包括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4]德国的专利保险制度分为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和专利财产保险。德国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不仅包括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金,还包括法院判定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所产生的抗辩费用、专利无效费用、判令支付的专利使用费用。[5]丹麦对专利保险制度有独特认识。多年来,丹麦政府一直呼吁私营保险公司为丹麦市场提供专利保险。丹麦专利局主动提出在国内市场建立专利诉讼保险体制,向所有感兴趣的保险公司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开信息,并对专利保险产品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设计提出建议。SAMIAN保险代理公司在丹麦推出通用专利保险,其承保范围包括:⑴侵权行为地国家的专利法承认的对投保专利的实际或怀疑侵权;⑵对侵权人提起的反诉的抗辩;⑶中小企业对第三方的意外侵权。经过丹麦的积极推广,专利保险从丹麦发展到卢森堡、澳大利亚和英国,并都由SAMIAN保险代理公司提供,这给欧盟改革专利保险制度提供了一个新选择。[6]

日本专利保险在政府扶持下逐渐建立起了商业保险的运行模式。日本知识产权保险包括专利权授权金保险和专利侵权保险。日本专利权授权金是指当第三人因信用风险(如破产、政治危险、战争等原因)无法及时向作为被保险人的日本企业支付授权金时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专利授权金收入的损失,而后由保险人向外国企业追偿。日本专利权授权金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本国企业更放心地向外国企业授权专利使用权,这无疑有利于企业对科研技术的投入。近年来,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安田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和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还共同开发出专利侵权保险险种,其保险对象为发明、新型专利、新式样专利及商标权侵权诉讼的费用,被保险人包括专利和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权利人和侵权人。[7]

(二)我国关于专利保险制度的研究及其实践

保险是商业化社会的互助机制,也是金融业的重要分支。专利保险是通过金融支持社会创新,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方式,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知识经济时代对专利保护体系的有益补充。通过专利保险的推广,能够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降低维权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总结我国关于专利保险制度的研究和实践过程,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⒈域外专利保险和我国实施专利保险可行性研究阶段。吴玫与朱雪忠(2004)分析了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的提出背景、基本原理及其分类、适用与展望。吴玫(2005)、李雪梅(2005)、孙佩绫(2006)、杨德齐(2009)探讨了如何引入知识产权保险机制来分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风险,帮助中小型企业通过参与诉讼维护和实施其知识产权。[8]肖小锋(2007)通过对搜集的诉讼费用、案件结案情况等资料的分析,结合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提出了应面向出口企业建立政策性知识产权保险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需要解决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风险评估体系国际接轨、知识产权人才及评估体系四个方面的问题。高留志(2006)在阐释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及其缺失的基础上认为,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和企业国际化蓬勃发展的现实,国外企业控告我国企业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况将越来越多,为此,应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避免美国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过高和大企业拖延诉讼削弱保险成效不足的现象。姚新超(2007)从我国众多企业面临发达国家专利壁垒挑战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开办专利侵权责任保险,认为应借鉴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示范合同做出相应规范。刘丁巳(2008)认为,知识产权已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点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但知识产权诉讼却成为了企业的沉重负担,因此我国也应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考虑我国国情,建议知识产权对外诉讼保险应以行业协会为主导,依靠政府的力量加以推动。周美华(2007)认为,知识产权保险在国外已经日趋成熟,其在分析知识产权保险基本原理和国外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提供多种选择的保险产品,扩大理赔范围,开发知识产权权利人为投保人的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引导资本实力强大,具有高端风险管理技术的保险公司和较多数量的投保人加入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孙捷(2009)在阐释国外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现状和分析专利保险性质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承保机构设立模式、投保方式和投保人范围、专利保险险种设计、保险条款设计和保险费率厘定、限陪方式和共保条款的基本模式的观点。蔡华(2010)从分析知识产权风险、风险管理、专利保险对经济的影响入手,借鉴美国和欧盟的专利保险制度,提出应从政府、保险人、投保企业三个层面来推进我国的专利保险。林小爱(2009)对国内外知识产权保险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阐述和比较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保险的必要性及特殊性,主张应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下构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宋来仕(2010)提出应在中小企业推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王学士(2011)认为,知识产权本身属性之不确定风险符合保险利益要件,对企业在自主创新中运用知识产权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提出应优先构建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和保险费用的先予支付制度。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知识产权保险体系问题研究”列入了其软科学重点研究项目指南中,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应用类项目中的首要项目。[9]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已经就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保险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建立知识产权保险体系等进行了理论储备。

⒉在专利保险理论研究基础上进行专利保险试点阶段。我国专利保险实践起步较晚。佛山市禅城区于2010年初在全国率先推出专利保险,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专利侵权调查费保险”作为首个险种,理赔范围包括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2010年12月,佛山德众药业有限公司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了专利侵权保单,这是全国专利侵权保险的第一张保单。2011年3月2日,佛山市新概念磁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了专利侵权保单,为包括“一种除铁机”(专利号:ZL200410051946.7)在内的7件专利投保,专利的保费共计3400元。2012年4月20日,保险公司实现承诺,向新概念磁电赔付了价值20400元的第一笔保险金。这是全国首例顺利结案的专利保险赔付案件。获批开展全国专利保险试点后,禅城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目前,首批21项专利已完成投保、承保手续。[10]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开展专利保险工作。2011年12月8日,人保财险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签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项目》合作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人保财险公司开展制定专利保险方案工作。

⒊总结专利保险试点经验并在全国推广实施阶段。2012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江苏省镇江市组织召开专利保险工作研讨会并正式启动专利保险试点。2012年4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选取北京、武汉、镇江等8个城市作为专利保险第一批试点城市,首次实施试点的专利保险产品是“专利执行保险”,待条件成熟后,还将研究推出“专利侵权责任险”产品,在更大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11月30日,确定了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得到了推广和升级,浙江省嘉兴市成为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城市。2014年2月26日,确定河北邯郸、上海奉贤为第三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详见附图1)。在全国三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的基础上,各省市纷纷设立了省级专利保险试点区域,如浙江省嘉兴市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之后,浙江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试点地区因地制宜,制定参保专利保费、专利保险信息平台建设补贴和创新专利保险种类奖励等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试点地区要建立专利保险信息服务平台,探索建立保险专家咨询制度和中小企业专利保险托管机制。[11]浙江省先后在温州瓯海区、杭州市、湖州德清县、湖州安吉县、湖州南浔区以及金华东阳市等地推广实施专利保险工作。

二、我国实施专利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我国在各个产业的专利拥有量不断增多。2014年12月1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发布的《2014世界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显示,全球专利年申请量2013年继续强劲增长,这主要得益于中国两位数的增长势头。在全世界近260万件专利申请中,约有1/3是中国提交的,其次是美国和日本。[12]与之相对应的是专利纠纷不断增多,且纠纷涉及的标的和影响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比较短,商业保险运行起步也比较晚,导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实施、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等都明显滞后于发达国家。

(一)专利的技术性、授权性、保护范围的抽象性导致保险标的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

由于保险公司运营经验不足和专业性不强等原因,致使试点运行的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专利作为典型的知识财产,相对于普通有形财产而言,具有技术性、授权性、保护范围的抽象性和专利客体的不确定性,专利侵权、维权都比较困难。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专利保险本来就是比较陌生的业务领域,且对各行业的专利也相对比较陌生,因此,保险公司在推广专利保险时谨小慎微,导致试点的专利保险产品比较单一,或者设置了比较高的门槛,使得试点运行的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二)保险公司试点专利保险时主要依赖于政策推动,专利保险市场化运行程度不高

专利保险是政策性业务,专利保险开始试行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和政策的支持,专利保险的政策支持调动了企业单位参保的积极性,有效推动了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但是过分依赖政府的主导、推动和保费补贴政策,也会影响保险公司自身专利保险商业开发作用的发挥,阻碍了专利保险市场化进程。如2013年江苏省的5个专利保险试点城市均实现了出单承保,共实现签单280件,保险金额1830万元,保费收入53.8万元。其中,镇江承保了131件,保险金额508万元,保费收入19.68万元;南京承保了2件,保险金额9万元,保费收入0.6万元;苏州承保了10件,保险金额68万元,保费收入6.95万元;无锡承保了95件,保险金额40万元,保费收入14.9万元;南通承保了42 件,保险金额24万元,保费收入10.6万元。江苏省的南京、无锡、南通、镇江等地的政府部门都制定了专利保险试点方案,出台了保费补贴办法。因此,上述保险费中有比较高的费用是政府出资的保费补贴。[13]

(三)专利的非物质性特点导致专利侵权成本低、维权难,专利保险产品出险的可能性比较大

专利是非物质财产,且其财产价值会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发展出现较大的波动,财产价值相对于普通财产评估比较困难,评估程序复杂,评估费用高,而专利保险评估前置程序又增加了企业的投保成本。故保险公司保费比较高,或者是保险条款设置比较苛刻,导致企业购买保险产品需求受到影响。

(四)保险公司对专利保险的新业务领域相对比较陌生,导致专利保险的推广运营比较困难

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机制、保险公司强大的资本实力和高端风险的管理技术是其专利保险市场化、商业化的基础。虽然我国专利申请量已经超过美国,但是专利法实施时间较短,专利保护经验不足。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2014年上半年专利执行保险的承保数量较前一年明显减少,主要原因是企业专利维权难度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此外,企业对专利执行保险的赔偿范围也缺乏充分了解,在发生赔案后对专利保险产生了一定的误解,进而影响了投保的积极性。

专利保险是一项创新工作,由于企业的专利保险意识不强,使之成为推广的桎梏。专利保险作为新型的险种,企业的认知度和接受程度还需要一个过程,从目前投保企业数量来看,与我国专利大国地位不相匹配,与实际的专利保险有效需求也不相符。

三、推进和完善专利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专利保险发展模式选择

域外专利保险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即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运作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支持模式和以欧盟委托CAJ咨询公司提出但没有实施的强制专利保险模式。美国专利保险实施是以AIG等保险公司通过自身商业化保险产品的推销而运行的,日本是由经济产业省所属的行政法人——“日本贸易保险公司”开展专利保险,欧盟委托的CAJ咨询公司认为,专利保险涉及面狭窄、专利保险高保费低赔付率、中小企业潜在的专利保险需求多,因此,应实施专利强制保险。

专利保险发展模式选择是专利保险推广实践的顶层设计,要使我国的专利保险得到有效推进,必须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保险发展模式。为此,我国诸多学者对专利保险发展模式进行了有益探讨。林小爱主张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下构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提出应拟设自愿性的专利申请保险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14]宋倩(2014)对现有的专利保险强制模式、半强制模式以及欧盟的中小企业专利互助保险模式进行了理论分析,结合我国目前专利诉讼情况以及专利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提出在我国应推行强制型或者中小企业互助的专利保险模式。[15]王娜加(2010)认为,基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商业性保险缺陷及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脆弱,应选择政策性知识产权保险。[16]王会华(2013)认为,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来看,目前不宜采用纯商业保险模式来运行专利权保险,可采用政府支持方式设立政策性保险,再由政府初期支持的半政策性的保险模式逐步过渡到商业保险模式。[17]陈志国(2013)提出了强制型专利保险、半强制型专利保险和互助型专利保险三种模式,在对不同模式的优缺点及其不同模式的适应性进行比较后认为,强制型专利保险模式和互助型专利保险模式在我国为较好的模式选择。[18]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以自愿保险为基本原则,以特定领域的强制保险为补充的模式。根据我国有支付能力的保险需求不足和有效保险产品短缺的客观情况,纯商业化和市场化的专利保险难以实现“以众人之力分摊风险”的保险机制,采用自愿型专利保险可以借鉴日本的政府支持模式。我国在专利保险试点和推广过程中,应强调以“企业为主、政府政策支持和引导为辅”的专利保险发展模式。另外,针对我国参与海外参展和海外贸易的企业尤其是专利纠纷高发的领域,可以根据保险产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我国产业利益的基本国情,对参与海外参展或海外贸易的企业实施专利强制保险,以加强对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二)对专利保险运行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专利保护范围是通过权利要求书中抽象概念来描述的,其必然导致权利边界模糊,专利权维权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对此,保险公司也必然心存芥蒂。因此,保险公司对专利风险评估、专利检索分析、专利有效性分析、专利保险核保、专利保险费率评估、保险公司专利保险核保等环节都需中介服务机构的深度合作。试点和推行专利保险是知识产权与金融领域的创新,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中专业人员的作用,探索保险公司、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之间的深度合作模式。

在专利保险试点过程中,我国佛山市禅城区首创并推行了专利保险合作社。该合作社是由保险机构、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团体、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组成的专业机构,负责专利保险的咨询、维权指导等工作。北京市中关村也对构建保险公司、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之间创新服务合作机制进行了有益尝试。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遴选出24家市场前景好、创新能力强的优势企业首批试点专利保险,公开征集和遴选专利保险经纪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为中关村专利保险试点单位提供专利保险方案设计、投保、索赔等全方位的专业支持,推进第三方服务机制构建,形成了“人保财险——保险经纪人——企业”的专利保险模式,在率先试点的5个城市中独树一帜,形成了鲜明的特色。[19]

笔者认为,我国在专利保险推行初期应实施政策性保险,比较研究并不断完善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合作社和北京市中关村的“人保财险——保险经纪人——企业”的专利保险模式,整合保险公司、中介服务市场、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企业各方力量和需求,突破专利维权困难的瓶颈,加强对企业的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在实施“人保财险——保险经纪人——企业”的深度合作模式中,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避免因权力寻租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现象,以免对专利保险推行带来负面影响。

(三)调研企业对于专利保险的市场需求,对专利保险产品进行精细化设计

经过400多年的发展,发达国家根据市场需求推出了专利申请保险、专利执行责任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许可保险、专利投资保险等专利保险产品。发达国家的专利保险实践表明,这些险种的拓展对专利产业化和专利保护具有深远意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开发并推广了《专利执行保险》(2012年5月)、《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2013年8月)、《专利代理人责任保险》(2013年2月)、《海外展会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2014年8月),目前正在研发《知识产权综合保险》、《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但这些保险产品还存在着承保范围过窄、保险门槛过高等问题,且单一性的保险产品无法满足专利保险多样化的需求。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保险责任规定:“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该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仅仅是对调查取证费用的理赔,没有将专利宣告无效程序的相关调查费、差旅费和诉讼费纳入到保险责任之中,显然无法满足专利保险的有效需求,只有对被保险人调查取证费用的理赔金,对于复杂的专利诉讼过程而言可谓是杯水车薪,无法满足专利保险市场需求,导致了保险人因对无形专利财产的陌生而对保险市场持谨慎态度。因此,应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对我国专利保险市场需求进行调研分析,精细化设计不同的专利保险产品,并且可以与其他有形财产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形成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组合设计,以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进而形成专利保险市场的良性互动。同时,在适当时机完善我国专利保险配套法规政策,为专利保险制度的推广和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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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