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撞大妈”,舆论背后的网络言论自由

  • 投稿仁言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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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网络时代强化言论自由保护意识,利于营造理性积极的公共协商和论辩氛围。

文/陈立洋

一场走样的舆论风波

2013年12月3日,一组在网络流传的题为“老外街头扶摔倒大妈遭讹1800元”的图片受到关注。出处为“国际在线”的这组图片的附文称:“一名东北口音女子在经过一名骑车老外时突然摔倒,随即瘫软倒地不起。外国小伙儿下车急忙搀扶女子,却被女子一把揪住,自称被老外撞倒,腿部受伤,无法行走,需要该名老外负责。外国小伙儿大惊失色,却被女子死死拖住。”

人们看到这样的图片说明,瞬间群情激奋,谩骂声四起,铺天盖地的舆论一边倒地同情老外,指责大妈讹人,丢人现眼。

像之前的多次热点事件一样,网友们未经核实就急于表态,形成偏颇的舆论。但不同的是,这一次,事件真相来得更早一些。当日晚间19时50分,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即向外界发布“老外撞人”事件实情:

2013年12月2日10时40分许,110报警服务台接群众报警,称左家庄一路口一名外籍男子与行人发生纠纷。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经调查,一名中年女子经过人行横道时,被一名外籍男子驾驶摩托车撞倒。在现场处理过程中,倒地女子称身体不适,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附近医院。经医院检查,该名中年女子伤情轻微。双方在医院自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警方初步查明,该名外籍男子无驾驶证,所驾驶摩托车无牌照,在人行横道内将中年女子撞倒。警方于当日依法暂扣肇事摩托车,其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罚。

面对这样有理有据的官方微博,12月4日,该组图片的拍摄者就此事公开道歉,承认撞人的那一刻他并不在场,只是开车途中看到外籍男子正在扶倒在地上的中年女子,便停车观看。而中年女子系由外籍男子撞倒是现场围观群众告诉他的,事件的大致情况是他基于两名当事人的争吵内容自行推断的。至于对事实作出“外国小伙扶起女子遭讹”的描述,拍摄者解释:“因为中年女子情绪比较激动,而且有点儿夸张。我看到她平躺在地至少有两三分钟,所以,我就下意识地以为她是想多要点儿钱。”

这名拍摄者是一家图片供应商的签约摄影师。在拍摄后,他将图片连同文字一同上传到图片供应商的网站上,而图片供应商并没有对此事进行核实。而后,当这组图片和文字在当天被多家网络媒体选为头条直接转载时,相关媒体也未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一些媒体看中的是由此带来的“轰动效应”。于是,一起走样的舆论风波再次给网民上了一堂应如何掌控自己言论自由的课。

从伦理角度来看,这一事件和彭宇案等类似事件可以统称为简单道义事件。所谓简单道义事件,就是指情节简单清楚,同时又与社会公众普遍的伦理观念、社会道义相关的事件。如此次事件中发布消息者就是站在批判、揭露碰瓷乃至诈骗这一不当社会现象的立场上表达自己的义愤,所持的道德基点是中年女子不应说谎,不应贪恋他人的钱财,更不应通过欺骗的手段谋人钱财。而且,发布消息者认为这种情形与普通诈骗又不同,讹人者利用人们的善良和同情、恻隐之心,使得做好事者反成为受害者,利用自己的道德缺陷惑众,使行善者陷入认知牢笼,以致造成他人道德乃至社会公德心的陷落,使得人人自危、以邻为壑。发布消息者还认为这是一种邪恶至极的阴谋行为,其言论_经发布又立马得到众多伸张正义、高举社会公德旗帜人士的追捧。然而,声称掌握社会道义与真正符合社会道义却并不必然一致。

道义不是想象的道德,而应该是与事实相吻合的道德。捏造事实或夸大其词本身就是不义。在这次事件中,发布消息者传布虚假消息,使得中年女子成为直接受害者,她在发布消息者笔下被描述成邪恶无耻之人。显然,这样的修辞侵犯了中年女子法律上的人格权,具体为名誉权,发布者在法律上的不义和出位也彰显无遗。

由此不难看出,貌似简单的道义问题其实并不简单。在本次事件中,集中体现为公民或公众的道义情感与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

言论自由的法理

言论自由有着深厚的信仰和道德根基。道德上的言论自由,是指道德主体对他人的言论保持尊重和容忍态度,哪怕对方伤害自己,自己也尊重对方说话的自由。让对方说话,貌似在行使言论自由,但同时,自己也在向言论自由致敬。

基于言论自由的固有性,现代国家的宪法均对其予以明确肯定。言论自由是人所固有的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对这种自由作出确认和保障,其终极目标是为了在规范意义上担保和实现这种自由的不受侵犯性。

当然,如同人类的其他自由一样,言论自由同样具有受制约性。

首先,它必定会受到事实论意义上的制约,主要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制约。自由意志主体所处的社会历史环境,其自身的心理机制、思维方式、表达能力和阅历经验等因素都会成为不可避免的制约因素。但这仅仅构成其在社会学或者历史等意义上的界限,并不具有社会主体交往秩序层面的意义。

其次,言论自由要受到规范意义上的制约,主要是法学意义上的制约。众所周知,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毫无限制的。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现实的权利和自由。

最后,作为基本权利家族的一分子,言论自由还必定受到基本权利体系内在规定性的制约和限制。因为公民在主张和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时,一旦伴随某种法律意义上的行为,那么,就可能与其他主体的权利或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尤其在一个主体无节制地滥用自己的自由时,这种情形会凸显出来。所以,作为一种权利,言论自由本身的性质决定,行使它时不能侵犯或损害其他权利或其他主体的权利,这就构成言论自由内在的制约。一位公民言论自由的边界尽头就是普遍的人格尊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

总之,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除了应考虑由基本权利体系的内在限制性或者说结构性所决定的言论自由,其本身即存在与其他基本权利比如人格权的冲突这一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外,还应当尊重现代宪法内在的共和精神,综合考虑其他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体言论自由的价值平衡,实现社会成员利益平衡、关系和谐以及权利平等。当然,在个体自由与共和自由的关系上,应当看到前者具有更为基础性、根本性的地位。毕竟,所有的社会主体都起源于单一的个体。

作为言论自由在网络世界中的延伸,网络言论自由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因为缺乏规范的网络世界,往往使得被滥用的言论自由更加充斥着色情、暴力、谣言以及宣扬仇恨等不良信息。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3年9月10日正式生效。从字面上来看,《解释》解决的或主要面对的正是一些不良的、负面的言论,如诽谤、辱骂、恐吓、编造虚假信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等言论行为。

对这样一部《解释》,很多学者包括社会公众表示疑虑。《解释》是否会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尤其是民主监督权利的打压或排挤?是否忠实地传递法律的本意,是否僭越法律精神?

实际上,司法的公开特性决定每个进入司法程序的网络言论自由个案都有可能成为公共事件、影响性诉讼乃至宪法诉讼,都会引起学界、实务界与社会公众对言论自由的再次学习和讨论。因此,《解释》激发了人们对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重视和关注,并从实质上开启了基本权利进入司法程序的渠道。

《解释》已经塑造一个网络言论秩序的新格局。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一定要在既有秩序格局面前,在行使言论自由时,慎重思考言论自由的行使方式和可能后果背后的道义和法律问题。这一点既是公民在网络时代强化言论自由保护意识的需要,也更利于营造理性、积极的公共协商和论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