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的阳光普照劳动者

  • 投稿老鱼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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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言

劳动者能在一个和谐的劳动环境和氛围下工作、生活,既能合理合法获得理想的劳动报酬,又能有足够合理的休息休假,还能够享受到充分足够的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以及正当的社保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这不仅是每一个社会劳动者的正当需求,也是党和国家一直以来积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的根本要义和目的所在。今年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其中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内容丰富而具体——在提出了“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同时,又用四个“切实”来对这些具体权益进行了细致要求,即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众所周知,《劳动法》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的法律。该法开篇就指出了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接着还从劳动报酬权、平等择业就业权、休息权、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细致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国家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进行职业培训等责任,以期进一步保护劳动者权益。只要是通过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由<劳动法>-体调整,劳动关系的主体也一律平等适用《劳动法》,这就打破了所有制界限,消除了歧视,也保证了劳动者竞争机会均等,保证了劳动力在劳务市场中通畅、有效运行。话句话说,《劳动法》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无疑是一部阳光普照的法律,理应温暖每一位劳动者。

但就目前的现实而言,很多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为解决劳动力不足等问题,仍然设置有公益岗、实习岗、临时岗、辅助岗、劳务岗、派遣岗等门类不同的岗位,大量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与正式职工相比都差距较大,这种冷暖不均的现象长期以来备受诟病,已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而在一些中小民营企业中,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为职工上“五险一金”、职工休息时间和法定假期缺乏保障、安全措施不到位、应有培训被取消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从而遮挡了法律阳光的普照,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阳光仍有照耀不到的地方,原因之一是某些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与某些部门不作为相互作用,导致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面对人头攒动的劳动力市场,产生了一种模糊认识和错误行为,认为劳动者“求职”就得低头恳求,劳动者“就业”就应委屈将就,于是以强势地位自居,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些部门以政绩和地方利益为虑,打着保护经营者利益的旗号,对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违规的用工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不监督,不检查,不惩处。原因之二是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根由是我们的社会仍缺乏相应的普法教育与宣传,法制建设亟须完善。如有的用人单位满不在乎地认为,没给职工买养老保险只是工作中的误区和纰漏,并未认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不少劳动者也因缺乏维权意识,或害怕被用人单位辞退,未能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纷纷选择了忍气吞声。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屡禁不止,不但侵害了农民工的权益,也寒了农民工的心,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对于不少中小企业来说,法律阳光之所以被遮挡,其自身的经营现状也是一大不容忽视的障碍。有统计显示,全国中小企业注册数量到2013年末已超过42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九成以上,提供了全国过半的税收和80%的就业岗位。但这些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普遍面临着诸多困难,且因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在各种名目的税收和不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压力下,一些企业管理者被迫在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上大打折扣以削减开支,譬如在缴存“五险一金”等问题上,很多效益不佳的民营企业便都能脱就脱、能拖就拖。鉴于我们之前对中小企业的问题研究和重视不足,以致如今的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和办法的能力也受到极大限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法》的阳光理应普照每一位劳动者,决不允许厚此薄彼、肆意违反。尽管有些问题和矛盾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执法及管理部门决不能因此便将外在压力作为自身不作为的借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们描绘了以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全面落实《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然是应有之义,我们因此呼吁每个用人单位的管理者都能自觉增强法制观念,消除各种就业歧视,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更好地享受到法律阳光带来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