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宜良等五家监狱参观学习司法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路径

  • 投稿丽茗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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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波

内容提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权利、机会和规则平等……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重要任务,面对绝大部分民营企业系中小企业,“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低”的现状,人民法院如何才能在中小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既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中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需求?如何保证司法结果符合党中央的重大改革目标要求?本文以云南省昭通市两级人民法院2013年审理的涉中小民营企业诉讼案件为研究样本,提出“司法意识群体化,自觉担负起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职责”和“司法服务制度化,能动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等观点以作答卷。

民营企业因其数量较多、分布广泛、经营灵活等优势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冲击以及我国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广大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紧张、贷款渠道受阻的双重压力,可持续性发展遭受诸多阻力。人民法院审理中小民营企业涉诉案件,既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中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需求,更要符合国家“坚持权利、机会和规则平等……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改革目标要求。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如何找准工作着力点服务和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已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以昭通市两级人民法院2013年审理的涉及中小民营企业的诉讼案件为调研基础,对人民法院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路径进行了探索。

一、涉及中小民营企业的诉讼案件审理情况

2013年1至12月,全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7849件(含旧存645件),其中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有227件,占全年案件的1.27%。全市人民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一是坚持调解优先化解纠纷,保障涉诉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案件209件其中,调解结案128件,调解结案率64.32%,调解结案标的4921.36万元,通过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消除了部分认识误区,即使通过判决结案,也最大程度地实现了案结事了;已结民事案件中,民营企业申请执行的案件仅有9件;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全力从快实现民营企业的权利,现已执结7件,执结标的584.58万元。二是严厉惩处犯罪行为,保障受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理并审结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8件(挪用资金罪1件,职务侵占罪3件,盗窃罪5件),对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是通过行政合法性审查,保障涉诉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共受理涉及民营企业行政案件8件,均为工伤认定纠纷案件,审结6件,有利于民营企业的5件。

二、涉诉中小民营企业的特点

一是诉讼主体方面,涉诉中小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紧张、融资困难的问题。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涉及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案呈高发态势,受此影响,金融借款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买卖合同等各类民商事纠纷占到中小民营企业诉讼案件的96.62%。二是诉讼程序方面,送达难、公告多、缺席审理率高,案件审理周期拉长。2013年l至6月,全市法院受理的的32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无法向被告企业送达法律文书而公告的案件占该类案件总受案数的68.75%。在穷尽其他方式后而公告送达的案件中,被告缺席审理的比率极高,从而造成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或审理难度增大的情况。三是诉讼效果方面,一方面,部分中小企业不甚了解诉讼制度,又怠于寻求法律咨询,在诉讼中未能申请保全,或者由于缺乏资金拒不提供担保;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面I临诸多风险,并有违居中裁判的宗旨和地位,双重原因导致保全率低;由于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案件增多,法院调解工作难以开展,案件调解率较其他民商事案件低。

三、涉诉中小民营企业潜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是规模偏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从涉诉企业看,多数中小民营企业存在投资主体单一、资本总量有限、自身积累缓慢、风险评估不足等多重问题,并表现出易受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控的强烈影响、整体综合素质不高,抗风险能力较差的特点。二是治理失范,企业法律风险意识差。一些中小企业由于忽视法律风险,治理失范,最终走进诉讼缠身、负债累累的境地。三是经营偏轨,暗流涌动危害重重。首先,受高利率的诱惑,有的中小企业疏于经营实业:有些企业或个人企求暴富以致违法甚至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其次,不少中小企业为获融资,接受苛刻条件,以致深受其害。再次,担保公司经营失范现象普遍,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根本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承担代偿义务。最后,监管缺失,社会支持力度不足,企业融资困难:长期以来,缺少有力资金支持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实现长期良性发展的“瓶颈”。中小企业之所以面临长期融资困境,既有中小企业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支持不足的问题,为谋求生存,有的中小企业将目光投向民间资本,催生民间借贷、担保业的过分膨胀,不可避免引发此类案件的频发以及其他连锁反应。四是担保行业监管缺失:担保行业是高风险的准金融机构,理应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全程监控,以规范行业经营、防范行业风险。但长期以来,该行业处于监管真空,自律缺失,导致有些担保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息,违规放贷、高息放贷,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司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路径

如前所析,昭通市涉及中小民营企业的案件呈现的特点折射出该市中小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困境和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项工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助力解决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问题,立足审判职能,通过分析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探寻中小企业困境根源,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延伸司法服务,探索出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可行和有效路径。

(一)司法意识群体化,自觉担负起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职责

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全体法官干警应当充分认识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方能将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己任,并在司法过程中有所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企业已成为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既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要领域和渠道,也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

(二)司法服务制度化,能动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

1.及时出台司法保障措施。主动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深入中小微企业,针对涉企借贷、担保、建设工程纠纷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就法院审理中小企业案件在立、审、执各个阶段应采取的做法、特别是在审理涉及民间借贷、企业治理、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的普遍性问题作出详细指导、提示并发放给企业。

2.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市场行为和法律行为,降低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通过发放《诉讼风险防范》等手册,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不定期邀请企业代表旁听庭审、举办法律讲座,通过媒体展示典型案例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司法服务。

3.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尝试在开发区或企业密集区设立法院服务企业工作室,为纠纷化解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司法措施科学化,全面保障民营企业民事权益

1.谨慎处理民间投资纠纷案件,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妥善审理因民间投资引发的各类投资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安全,遏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和高利贷。

2.依法采取诉讼保全和强制措施,为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和实现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灵活应用保全措施,对有发展前途,只是暂时陷入困境的被保全企业慎用保全措施或以“活查封”的形式进行保全。

3.加大调解力度,适当平衡纠纷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司法审慎介入,在化解涉中小企业纠纷中着眼于企业解困、利益平衡、社会调控等方面开阔视野,不断创新调解的工作方法,加大各环节的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四)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严格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具体行政行为给民营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确认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维护涉诉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行为的制裁力度,强化保护民营企业的法律威慑力

在处理民事侵权案件的过程中,贯彻落实全面赔偿原则,严格依法计算侵权损失,杜绝民营企业权利保护的遗漏;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法律制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利人的实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