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产业化模式下土地流转法律规制研究建议

  • 投稿柏舟
  • 更新时间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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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所使用的法律规制还存在一定的欠缺,此类问题对于加强农村经济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文章中,笔者将针对此类问题进行介绍,并提出了几点强化土地流转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经济发展;产业化;土地流转;法律规制;不足;建议
 
  伴随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区城市化发展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人员来到城市进行工作。能否通过良好的法律规制对农村土地流转相关事务进行处理,对于加快我国城市化发展并带动农村经济共同发展有着深远意义。然而随着经济产业化模式的变化,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制也产生了一定的欠缺,导致土地流转相关工作的调整和处理存在效率不足等现象。为此,本文中笔者将针对土地流转法律规制的欠缺点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完善土地流转法律规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规制的不足分析
 
  农村经济产业化的发展,对于带动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有着积极作用。而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在土地的集约化经营过程中,需要与农民的专业合作社进行合作构建,这便暴露出了土地流转法律相关规定的不足。而根据笔者分析,其具体不足内容有以下几点:
 
  1.土地流转的方式方法由于受到一定的法律条件限制,这对农村经济产业化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制约。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十六条有规定指出,承包方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权利。承包地在被依法征用占用时候,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另外,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上来看,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条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农村居民都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确保不会因劳动人口的流动而产生农村农民失地现象的发生。然而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样的立法理念对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农民在融资方面存在渠道单一的问题。
 
  2.农村经济产业化发展受到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限制。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中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相关承包地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四十四条规定当中指出,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荒沟等农村土地不适宜采取这种承包方式。而法律规定的出发点是通过满足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为依据,使农村的经济得到有效的管理把控,确保经济增长稳定。但现阶段由于土地集中经营的情况较为常见,这样的做法相对来说存在问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中,超出此类范围的情况较多,而流转的问题也无法得到完善的解决。
 
  3.随着农村经济的产业化发展,农村新增人口在承包经营权方面也遇到了一定的难题。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中的相关规定。耕地的承包年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年限为30到50年。林业承包用地为30年到70年。而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指出,土地承包阶段,发包方不可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在承保期间内若发生不可抗拒等自然气候灾害造成承包用地的毁损,则需要个别农户对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并要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中三分之二或以上村民的同意。而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其家庭承包用地作为农村较为常见的土地经营方式,对于提高村民生活的质量和稳定性有积极的影响意义。然而随着农村人口的变动,增人不增地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针对此类问题对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调整。
 
  二、完善农村经济产业模式下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1.加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核,以成员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在对集中经营前需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资格方面的确认,并按照相应的法律内容对成员所拥有的土地数额进行检查,确保对土地资源的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同时,根据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产业化的发展和实际模式,应当对土地承包所经营的土地进行单位的划分,建议采取家庭为单位的方式来执行分配。土地承包制度应当具备一定的原则,已经分配了土地的家庭,可以对其承包地进行调整,但要注意需在承包地的限制时间范围内。家庭中在发生成员死亡或成员搬迁等问题时,应当对其承包地进行收回。通过家庭为单位的方式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能够使农村土地流转更加具有科学合理性。
 
  2.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法律体系,确保土地流转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我国当下的土地承包制度具有一定的发展背景。在最初,农民只有分到土地进行耕种,才能确保得到较为稳定的生活水平。在此期间是不存在流转问题的。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给农民的日常生活也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耕者有其田能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由于农村经济产业的发展,农村人口比例的变动使得这样简单的管理模式已不具备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当下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针对这一层面的内容,对其土地流转法律规制进行适当的调整。土地在不同村和不同集体成员之间进行流转尽管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从根本上来说,为了确保土地流转法律规定的严格性和科学性,应当确保土地流转只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而不能进行跨区域的流转。建立健全相关土地流转法律体系,有助于解决此类问题的发生。
 
  3.落实好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与物权法相关规定的紧密衔接。物权法当中的第六条规定有明确提出,不动产物权在进行变更、设立、转让和消灭的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处理。动产物权在其转让、设立的过程中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交付。而第九条规定提出,针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变更、设立、转让和消灭期间,需要进行依法登记,并产生相应的效力。按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在农村产业化模式下,为了确保对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则需要对土地流转的时间进行综合性的解决,确保土地登记的备案完整,并对流转备案进行制度上的完善,确保实现权利的保障。
 
  4.强化土地流转合同效力,确保产业化模式下能够有效处理土地流转相关事宜。村民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签订、转让等相关内容时,应当确保合同双方对于承包人和承包地都有较为良好的了解,并找到彼此认识和新人的中间人进行公证。一旦达成土地流转契约,则钱款应立即结清。一般情况下,在调整土地承包年限時间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发生违约等情况,因此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进行效力的强化,确保能够有效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承包人和受让人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时,其法定效力的起始日期应当明确。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原先的土地流转法律规定内容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欠缺和不足。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并对土地流转法律当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从而更好的保障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规范性、严格性和法律效力。
 
  作者:郭兴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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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阮骋,陈梦鑫.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土地流转政策研究——以成都市万春镇流转模式为例[J].城市发展研究.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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