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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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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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1952年立项,1992年通过,于1993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是中国第一部海商领域的法律,对保护我国航运企业的利益以及对我国航运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经过航运与海事司法实践的检验,《海商法》无法适应和满足国际国内航运经济政策、国内外相关立法和航运贸易实践的重大变化而亟须修改,已成为学界甚至业界的共识。


  《海商法》修改的必要


  《海商法》实施以来,我国航运贸易迅猛发展,随着社会情势的不断发展变化,该法在实施中已经显露出来不足,应该予以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在9月26日举行的中国海商法协会2016年年会上首先肯定了《海商法》实施以来对保障和促进航运业和海上贸易经济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她指出,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部法律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基本准则,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海商法律制度、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国航运市场、推动中国海运业向市场化方向转型、缩短我国与国际航运市场经济之间的距离、促进中国海运事业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等,已经并且仍在发挥着重要的和积极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上海海事大学教授胡正良也表示:“《海商法》制定的时间跨度长达40年,凝聚了我国三代海商法专家的心血。《海商法》的制定遵循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广泛适用的国际海事条例和具有国际航运惯例性质的民间规则,借鉴具有广泛影响的合同格式,适当考虑国际海事立法趋势的原则,在出台当时是世界上一部先进的海商法。”


  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因为法律取决于立法者的认知水平等多种因素。立法者当在制定法律时所认识的客观情况和对将来情况的预测总是有限的,而社会又是快速发展的,从而制定的法律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总有不适应之处。《海商法》亦是如此。


  大修还是小修?


  对《海商法》应该如何修改,学者们的认识并不统一,大致上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种观点:大改(对《海商法》条文大量增删,从而改变咸鱼框架结构)、中改(不改变现有框架的前提下增设一些原来所没有的法律制度)、小改(不改变《海商法》的框架机构,仅对原有的条文作少量的增删或局部的改动)。


  海商法界泰斗级人物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司玉琢认为,当下修改《海商法》不应当再局限于修修补补的微调,而应当将具有关联性、一体性的涉海法律法典化,用相对长的一段时间来完成中国海法典的编纂。现行《海商法》施行以来,前后已有16个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补充,尽管部分内容有越权立法之嫌,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些司法解释基本满足了《海商法》适用的需要。因此,司玉琢认为,与其在较短的时间内对现行《海商法》进行小修,消耗一次宝贵的立法资源,不如作一个相对长期的稳妥安排,推进编纂综合性的中国海法典。


  对现行《海商法》具体规范的修订,已经无法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我国确立的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战略,要求以改善和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为根本途径,促进海洋经济的科学发展,落实海洋生态和海洋环境保护,维护我国海洋资源、海洋渔业、海运贸易、海洋工业、海洋旅游业等各方面的权益以及海洋主权权益。司玉琢认为,在这种宏观新视角下,以海上运输、船舶相关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现行《海商法》,无论怎么修订、完善都是不够的,只有编纂一部综合的、整体的、体系化的海法典,才能更有效地适应海洋综合开发利用与综合管控的需要。此外,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看,海上互联互通将带动港航基础设施、海洋工业活动、航运贸易物流等方面的深度合作,这必将产生大量超越调整单一运输领域民商事社会关系的法律问题,编纂涉海相关民事、行政、刑事规范合一,实体、程序规范合一的海法典,才能顺应我国面临的海洋新形势。


  适当借鉴国外立法


  “一部全新的《海商法》,应当反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基本航运政策,有利于航运强国和相关国家战略的实现,公平地维护船方和其他各方正当权益,规范、引导和保障航运经济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适应海上运输和其他航运活动的新形势和新常态。”胡正良说,《海商法》的修改应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为统领,以我国海商法现代化为根本目标。


  《海商法》是国际化程度很高的法律,在国际海商法学界,也一直进行着公约、规则的统一。《海商法》实施的20多年来,国内外立法十分活跃,这充分反应了实践中的新变化,这些立法对航运贸易、海上作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司玉琢认为,有必要通过编纂海法典,借鉴这些立法中合理、先进的内容,适应海法的特殊性、关联和一体化特征,以保障、促进航运贸易和海洋经济的发展。


  司玉琢认为,海法源于实践,而且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大量海法内容都是世界范围内逐渐、共同形成和普遍接受的规则。现代国际海事立法数量庞大、速度快捷,各国针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海洋事物的立法、判例也层出不穷。编纂我国海法典,应在总结我国时间、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在维护我国公民与法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敞开胸怀,深入研究国际及各国立法、判例,充分吸收世界各国经验。同时,还要学习国际上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行业组织的有关经验一做法,以开放的精神编纂海法典。


  重视海事法院的作用


  从一定意义上讲,海事法院是研究和检验《海商法》的实验室。从他们审理的大量案件中,可以发现和总结出许多焦点问题。应注意对司法实践和海事审判的总结、梳理,对司法解释的吸纳和借鉴。海事法官是修法所必须借重的一支力量。最高法院参与修法很有必要,便于协调全国海事法院的资源。


  完善广义海商法体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和宏大的系统工程,应有长远规划。《海商法》中需要完善的各种制度主要存在于广义海商法体系之内。《海商法》中制度的增减,同时涉及与广义海商法体系的关系,以及与该体系中相关制度的衔接。因此应注意以修法带动立法,将修法研究成果与建立和完善广义海商法中的相关制度结合起来。对于确有需要且不能纳入《海商法》的制度,可考虑单独立法。


  修法工作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需要集思广益,坚持群众路线。从现在起,统筹规划、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作者: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