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社会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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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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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法制史学术地位的衰落,与中国法制史学科本身发展有关,表现为近代社会法缺位于多部中国法制史权威教材中。近代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这些社会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意义重大。我们只有全面重视近代社会法这一法律文化遗产,才能推进《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建设,推进我国动态学术的研究,推进我国法制的发展。


  关键词:近代社会法;中国法制史教材;入位


  近年来,中国法制史的学术地位逐渐衰落,在许多外人乃至中国法制史从业者看来,这似乎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与读者的需求也是背道而驰。事实上,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读者对于历史文化知识的渴求反而比之贫困时代更为强烈。专门研究法制发展轨迹及其历史经验教训的法史学科来说,理当受到读者的欢迎才是。目前,法制史遭受冷落和不被重视与欢迎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中国法制史学科本身发展不如人意。这一点在多部中国法制史权威教材中暴露无遗。为引起学界重视,推进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建设,作者不揣浅陋,谨就中国法制史教材中近代社会法入位的问题作一浅陋、尝试性的探讨,错讹之处,请教于方家,并求纠偏。


  一、社会法的内涵


  近代社会法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地位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简要了解社会法的内涵这一基本论题。


  关于社会法的研究,我国上世纪虽有学者涉猎,但并未引起广泛的重视。本世纪之初,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法理论研究已经引起学者的密切关注,继而在我国的发展如火如荼。2005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成立全国第一个社会法学研究室。2006年9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北京大学贾俊玲教授当选为第一任会长。同年10月,在苏州大学召开主题为“劳动基准法研究”的首届年会。此后,该研究会多次举办年会。目前,全国人大将社会法定位为与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并列的“七个法律部门”之一。这表明社会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何为“社会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第三法域”观。有学者提出,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独立的第三“法域”。如孙笑侠认为,传统法律两大结构要素的存在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于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出现了第三种法律体系结构要素--社会法。董保华也认为,国家本位的公法是第一法域,个人本位的私法是第二法域,社会本位的社会法是第三法域。二是“法律部门”观。有学者提出,社会法是与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并立的一个法律部门。如郑尚元认为,社会法作为“一类法律”,与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结果是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而“第三法域”并不等同于社会法。另外,王为农认为社会法是一种“法学思潮”,是一种与个人法和国家法相对应的民间法。


  从上可见,学界尚未对社会法的内涵达成一致与共识。竺效因此提出,我们只需了解、辨别和掌握可以从哪些不同角度和层面使用“社会法”一词即可,无需过多地深究社会法的概念,也不必试图得到一个能被较为普遍接受的定义。作者深以为然。


  二、中國近代的社会立法概况


  正如以往的部门法学研究一样,我国当代社会法学者主要是参考域外的理论和实践,对本土社会法传统缺乏应有的观察与思考。如果说学者对中国古代社会立法稍嫌隔膜的话,那么对中国近代社会立法置之不理只能说是学术偏见了。事实上,中国近代社会立法已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轨道,内容极其丰厚,大致可从三个时期予以了解。


  (一)中国近代社会立法的开始期


  自民国开始到国民政府建立前,是中国近代社会立法开始时期。在这个时期,民国政府追随英国济贫立法、劳工立法以及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进行了多项社会立法的尝试。如大量出现的劳动立法:《八小时工作制案》《劳动立法原则》《劳动法案大纲》《工会条例》《工人运动决议案》《劳工仲裁条例》及《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例》等。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社会保险的理念已经传入中国,政府劳工立法也出现“劳动保险”的概念及有关劳工保障的条款。政府颁行的《游民习艺所章程》《勘报灾歉条例》及有关文官、警察、军人抚恤的系列法令,也把中国传统的救济、救灾、抚恤等社会保障形式引向了法制化轨道。


  (二)是中国近代社会立法的发展期。


  从国民政府建立到抗日战争爆发前夕,是中国近代社会立法的发展阶段。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颁行《慈善团体监督法》,将民间的慈善救济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在住房立法方面,颁布了《土地法》,其中规定了“政府有住房保障的义务”[1];在救灾立法方面,除颁有《勘报灾情的条例与规程》外,还出台《救灾准备金法》,建立了中央和省两级救灾准备金制度;在劳动立法方面,制定实施了《工会法》《工厂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等;在劳工立法的过程中,先是拟成《劳动保险草案》作为《劳动法典》独立组成部分,后又拟制《强制劳工保险法草案》作为单行劳工法规。这些表明当时的社会立法内容相当全面、饱满,并且已开始迈上了现代化的门槛。


  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颁布了《劳动保护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许多劳动法规。这些法规都得到了工人阶级的大力拥护。


  (三)中国近代社会立法的高潮期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以国民政府社会部的成立为转折点,中国近代社会立法进入了高潮时期。1943年《社会救济法》的颁布,为中国近代社会立法奠定了基石。从《社会保险法原则草案》的议决,到《健康保险法草案》《伤害保险法草案》《社会保险方案草案》的草拟与川北盐工保险的试办,再到《社会保险法原则》的最终确立,演绎了中国近代社会保险法制化的曲折历程;《职工福利社设立办法》《农民福利社设置办法》《捐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褒奖条例》及《社会部奖助社会福利事业暂行办法》等法令的公布,为构筑中国近代社会福利法制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在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等一系列切合实际的劳动立法,维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民国时期有许多社会学家,如吴景超等亲身参与了《社会救济法》(1943)等重要社会立法。一些法学家也对社会法开展了一定的研究,如黄右昌、李景禧、吴传颐等学者都有较为精深的论著存世。谢振民编著的《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一书,专辟一章(第九章)介绍民国劳工法的立法情形,包括劳动法典草案、工会法、工厂法、修正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铁路员工服务条例等。当代也有学者曾对民国社会保障法做了比较全面的研究,更有历史学者专门研究南京政府时期劳工争议问题。


  三、近代社会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的重要意义


  (一)近代社会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内容建言


  通观以上所述,我们知道,中国近代社会法涵盖了劳动、社会救济、福利等领域,关系到人民的生活、社会的安定、国家的长治。作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的《中国法制史》,理应将近代社会法“请入”其中,并待以“上宾”。然而,遗憾的是,面对前述丰富的中国近代社会立法与大量的社会法研究成果,多部权威《中国法制史》教材,譬如,钱大群的《中国法制史教程》,浦坚的《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杨一凡的《新编中国法制史》,朱勇的《中国法制史(高等教材)》,曾宪义的《中国法制史》等等教材却对与人类息息相关的社会法不置一词,其漠视甚至到了让人惊讶的程度,实在让人遗憾和费解。这怎能让人对法制史有亲切感呢?中国法史学界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上社会法的落伍与迟钝,让人汗颜。出路何在,值得深思。


  众所周知,任何一部教材,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又限于篇幅,只能有侧重地介绍,断不可能像专著那样系统、深入的展开。中国法制史教材对“社会法”的内容安排也是如此。目前,鉴于我国学界对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并无太大争议,而且它们既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笔者建议暂且将近代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科学合理地列入《中国法制史》教材内容。其重点内容简要安排如下:


  第一,近代劳动法。劳动法是“规定劳动关系及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本体,”[2]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够起到巨大作用。近代劳动法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的容量控制在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基准、劳动争议的解决等精选内容。


  第二,近代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3]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经济法等。它能够“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存风险和促进社会大众福利以保障公民社会性生存和发展。”[4]近代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也有必要写入《中国法制史》教材中。


  (二)近代社会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的重要意义


  纵观中国近代国家政权制定的各种类型的社会法及其承前启后的沿革关系,我们将社会法入位于中国法制史教材有着重要的意义,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点:


  首先,有利于掌握中国近代的社会立法理念嬗变过程。


  中国傳统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为救荒救灾及民间的慈善救助活动,这些活动带有浓厚的恩赐及施舍色彩,并且多是一些临时性的赈济措施;进人近代社会以后,中国社会立法理念经历从恩赐、施舍、慈善的传统观念到国家责任理念,进而到维系“全体国民福利,保障社会永久安全设施”的嬗变过程。


  其次,有利于掌握中国近代的社会立法法律结构演进过程。


  自晚清法制改革以来,立法上重在打破传统中华法系重公权、轻私权的一元法律结构,引人了大陆法系的公、私法二元化法律结构;到民国时期,又追逐“法的社会化”之潮流,引人社会法理念,创制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立法,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社会部为拟订各种社会法草案,特设“社会法临时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起草社会救济法草案、起草其他有关社会法之法律草案等事项,并最终颁布《社会救济法》及《社会保险法原则》,使得晚清以来逐步形成的二元法律结构进而演化为公法、私法、社会法并存的三元法律结构,这标志着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人了一个新的阶段。


  再次,有利于掌握我国现行的社会法,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述往事,思来者”。今天的社会法是从昨天发展而来的。近代社会法是我国珍贵的本土资源,是我国极其宝贵的法律遗产,是我国法制建设可资借鉴的财富。近代社会法“入住”中国法制史教材,不仅可以帮助学习者了解社会法及其某些基本原理的源流,弄清它的来龙去脉,而且有利于学习者反思、总结其成败的经验教训,吸收和借鉴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从而为加深理解现实中的社会法奠定坚实的历史依据和理论支持基础,以便促进我国公民社会性权利的实现。


  最后,有利于《中国法制史》教材内容全面,结构完整,体系严谨。


  总观各种《中国法制史》教材,就其结构体系横向而言,基本上是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法律内容等。就其法律内容而言,归结起来不外乎有刑事立法、民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制度等,而其中唯独缺少社会立法的内容。社会立法入位于《中国法制史》教材,能够弥补该类教材内容不全面的缺憾、结构不完整的缺陷与体系不严谨的不足。


  近代社会法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拥有一席之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加快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日益臻善,近代社会法作为我国法律文化历史积淀也将愈来愈受到重视。作为以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为己任的教材,《中国法制史》教材理应与时俱进。我们只有全面重视社会法等我国的法律文化遗产,才能推进《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建设,推进我国动态学术的研究,推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群.民国住宅权保障的启示[J].政治与法律,2008(2):19-25. 

  [2]史尚宽.劳动法原论[M].上海:上海正大印书馆,1934:1. 

  [3]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72-373. 

  [4]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06.

  作者简介:韩剑尘(1971-),安徽阜阳人,男,汉族,单位:安徽理工大学法学研究所,副教授,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