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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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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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法制;历史;文化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①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②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③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相对滞后。


  三、全面认识和了解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


  四、科学阐述中国古代法制的线索规律


  对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学界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其中需要商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些著述认为唐代以后法律制度没有大的发展。事实上,宋元至明清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更加成熟的时期,也是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善的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颁行了大量的经济类法律,其涉及内容之广泛,为前代所不及。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强化,行政方面的立法多方位完善。地方立法在明清两代成绩斐然,仅现见的这类单行法规就达上百种。在民族立法方面,清代颁行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达到了中国历代王朝民族立法的高峰。即是刑事法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典编纂体例上,也都有创新和发展。这一历史时期的西夏、辽、金、元、清诸朝的法律,因融入了契丹、女真、蒙古文化及其民族习惯,更体现出了中华各民族共创中华法系的特色。


  五、注重运用科学正确的研究方法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涉及到法律思想和法学的各个领域,同时又与史学相贯通。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采法学方法与治史方法之长,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中国法制史,可以正确分析中国法制史的具体史实,可以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可以区分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精华和糟粕,可以总结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經验和教训。


  (2)认清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学习中国古代法制史还必须认清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认清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分别建立于何种经济基础之上,分别代表哪些阶级和集团的利益,分别具有何种不同于前代的建树。


  (3)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注意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特别是变化。历史告诉我们,某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产生以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沿袭中有发展,在发展中有变化。当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较低类型的法律制度便转化成较高类型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马新福.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7(02) 

  [2]丁建英.浅谈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J].政府法制,2006(24) 

  [3]徐忠明.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J].现代法学,2001(01) 

  作者简介:黄可嘉(1992.9.21~)汉族,黑龙江大庆人,单位: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