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中公共利益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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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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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下,大量地区的拆迁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由于城市拆迁所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文主要针对房地产法中公共利益的纠纷与规范方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法;公共利益;规范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脉相承的关系,如果丧失了公共利益的保护,那么个人利益的保护也是空谈。从房地产法来看,加强公共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房地产不仅是个人的财富,也是社会的共同财富,房地产产业的相关权利与公共利益是密切相连的。


  一、房地产行业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纠纷


  在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下,拆迁已经成为常态,纵观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城市拆迁所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也有一些不法房地产商利用保护公共利益的噱头来进行商业拆迁,反而损害了市民的合法权益。由于被拆迁人不了解开发商的意图,他们为了支持社会的发展,仅仅只拿到了少量的补偿款,开发商却可以获取到暴利,造成了不小的社会影响,这也是引起社会矛盾的主要诱因。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拆迁户而言,他们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部分拆迁户甚至居无定所,在就医、交通上都存在着极大的不便,这一问题是应该从根本上被杜绝的。


  二、房地产法中公共利益的规范


  (一)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表现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为了满足公共利益,可以按照法律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予以一定的补偿,这就是房地产法中维护公共利益的根本依据。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对于土地使用者,国家可以依法获取土地使用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求来提前收回,并予以土地使用者相应的补偿。在《物权法》中规定,对于征收的土地,应该根据法律要求支付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保证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收个人、单位的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时,需要予以拆迁补偿,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地产法中对于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


  就目前我国的房地产法来看,关于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还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足,部分开发商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幌子来侵害公民的财产权,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共利益,避免侵犯私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在房地产法中明确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德国的立法经验,对公共利益进行硬性规定,如果不对此做出硬性规定,那么单一的依靠地方政府,是难以解决公共利益滥用问题的,只有采取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才能够保证被征收人的权益。为此,我国需要明确公共利益的补偿范围:(1)为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建设公共事业征收的土地;(2)为军事、国防建设事业征收的土地;(3)为建设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征收的土地;(4)為建设地方自治机关、政府机关以及相关公共建筑征收的土地;(5)其他为了满足公共利益征收的土地。


  三、明确房地产法律中公共利益的意义


  (一)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国家的发展是无法依靠个人实现的,需要由多个不特定主体支撑,国家开展经济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这种利益并非少数人享有的,而是多数社会成员共同享受的。为此,法律可以限制少数人的权利,根据国家的发展来享受征收权与征用权,将土地应用在能源、国防、教育、交通、医疗公益事业,这种公共设施的建设不仅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保障,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保障。


  (二)能够保护私人的财产权


  公共利益的保证可以充分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是保护个人利益的重要表现,保证公共服务与公共物品,是保障个人资产的一项条件,要促进私有财产的增长,必须要保护好公共利益。唯有国家健全的管理体制、严密的法制和完备的政策体系,才能对私有财产提供最严格的保护,使私人财产权处于安全状态,而这些体制、法制和政策体系的有效运行,需要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更进一步说,公共利益的存在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四、结语


  不仅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还是为了保证国家利益,首先关注的问题就是如何能够造福民众,在土地的征收上,需要明确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合理的补偿与安置,将项目的开发与民众的利益结合起来,对于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尽量避免按照《土地管理法》的内容进行执行。这样可以很好的协调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公众利益之间利益均衡的问题,减少矛盾冲突,防止过激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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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陈耀东,王爻.架空还是充实——论《物权法》对房地产法的影响[J].中国房地产.2007(05). 

  [3] 高圣平.《物权法》背景下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兼及部门法的立法技术[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02). 

  [4] 李研.国家与人民大众经济权利调整——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4). 

    作者:王宗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