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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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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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群体、团体、个人等视为文化遗产并且自发进行各种表演、实践活动形式所借助于使用的实物、工具、文化场所或工艺品等。由此定义,我们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一、表现形式和口头传统;二、社会实践或节日活动;三、表演艺术;四、传统的手工艺;五、关于宇宙、自然的知识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笔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我国传统民族文化发展的重要根基,对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事业的建设而言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应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保护工作,不断提高人们的文化认同意识,增强社会凝聚力,以便更好地促进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而有效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稳定发展。


  一、我国非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遗保护意识匮乏


  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已逐渐意识到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都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的宣传力度,但整体的工作效果并不是很理想,社会民众的非遗保护意识相对匮乏。由于政府工作人员自身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缺乏全面的认知,在实际工作中投入的资金不足,加上一些人的不配合,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而言,阻碍了我国优秀传统民族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二)基础立法工作不到位


  一直以来,党和政府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都予以了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制度和重要文件通知,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同时,许多地方政府也纷纷响应党中央的政策号召,结合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为工作人员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提供基本的参考框架。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和多样化的形态,很难用某一项单一的法律法规去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故我国至今都仍未制定统一明确的非遗法律保护规定,基础立法工作进程发展相当缓慢,内容也大多为一些简单的保护条例或指导建议,总体来说约束力较弱、可操作性也不强。


  (三)权利主体不特定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诞生与社会阶层无关,即每个人都可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做出贡献。因此,在非遗法律保护中涉及到的权利主体可以是创造者,也可以是传播者或传承人,具有不特定的性质,相较于其他法律要稍复杂一些,这就导致政府部门在开展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很难快速界定权利主体,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发展。


  (四)权利性质界定不清晰


  關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中权利性质的定义,国内外的研究学者们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但他们一致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所共有的一种精神财富,而不是个人的专属品。因此,我们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公共文化,并采取相应的公权保护手段来开展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然而,由于非遗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如果完全采用公权保护方式,势必无法保证各个利益主体之前的权利平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与发展而言也是十分不利的。基于知识产权法的特性,目前国际上非遗保护工作的私权特征都较为明显,但是,这种以私权性质为主的保护方式同样会阻碍非物质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使得非遗法律保护中的权利性质陷入公私两难的局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为主,合理开发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时刻以保护为第一原则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一直以来我国主要是依靠行政投入的方式来实现对非遗保护各项工资的投入,给政府的财政支出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因此,世界各国的政府在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时,或多或少地都会伴有一些开发行为。我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开发时,一定要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的基本原则,切不可因过度开发而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完整性。


  (二)保护非遗传承人


  由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并没有对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说明,这就使得政府部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的立法思想过于宽泛,许多措施难以落实到位,甚至有时候会违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初衷。与此同时,我国的非遗传承人也正面临着老龄化的趋势,加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因此,我国政府有必要改变目前传统的“多而全”非遗保护模式,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将一些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列为重点保护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非遗法律保护工作。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尽快建立完善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适当地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使他们在不受生计困扰的情况下将我国这些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扬光大。


  (三)公私法结合


  尽管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规定了公私法结合的这一保护模式,但就目前的实践工作来看,表现并不是很明显。笔者认为,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我们可将其视为一个公私利益结合的法律客体来开展相应的保护工作。因此,在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时应重点突出公私法结合的原则,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界定非遗法律保护的权利性质


  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定义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权利性质主要以公权为主,兼有一定的私权特性。通常情况下来说,一个区域的传统民俗文化往往为该地区的人民独有,具有十分明显的地域性和群体性特征。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我国一些重要的政策方针,甚至于国家权力,故在对其进行登记注册时,必须要经过层层严格的审核才能通过,也正是因为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典型的公权性质。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我国政府应明确界定非遗法律保护的权利性质,认定权利主体的垄断权,以免发生侵权事件,全面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通过私权的方式来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不仅无法保证每项工作充分落实到位,甚至还会阻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扬。因此,我国政府有必要根据不同时期对非遗保护工作提出的要求,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公、私利益结合的特性,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促进我国优秀传统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总的来说,在各项基础法律规定都不是很完善的初期阶段,我国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时应适当地向私权倾斜,在确保非遗保护大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再逐步引入公权性质的法律,进一步完善非遗法律保护工作。


  (二)完善非遗法律法规保护体系


  新时期背景下,我国政府应紧跟时代发展趋势,加快完善非遗法律法规保护体系,解决传统法律框架体系下遗留的诸多弊端,具体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采取具体的措施:


  1.完善國家立法


  首先,完善《著作权法》。该法是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最常使用到的一项重要依据,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同样适用。例如《著作权法》中的第三条规定中提及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曲艺、舞蹈等与民间美术、建筑、音乐作品等存在许多相似之处,故利用《著作权法》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工作人员可将其作为重要的依据。


  其次,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明确界定非遗传承人的权利性质;第二,合理规定保护范围;第三,细化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


  最后,完善相应的配套法律和实施细则。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与非遗保护相关的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如登记注册制度、集中管理制度、利益分享制度等,以切实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的实际可操作性。


  2.完善地方立法


  一方面,要重点突出地方特色。地方政府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时,首先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原则为基本的指导思想,然后再结合当地资源特色,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如苏州昆曲、无锡紫砂壶等,这些都是成功的立法案例,值得全国各地政府的借鉴学习。


  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应的跟踪评价制度。根据以往实践工作的经验,我们发现地方政府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时普遍存在“重立法、轻执行”的现象,导致实际保护工作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为此,政府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跟踪评价制度,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不仅能够有效提高非遗法律保护的实效性,还有利于政府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反馈建议,以便及时做出调整,尽可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


  (三)建立非遗保护辅助机制


  由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类型繁杂、数量庞大等特点,仅依靠单一的法律制度显然难以满足实际保护工作中的各项需求。鉴于任何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元素都是由数据和信息构成的这一理论,我国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时,有必要构建相应的辅助机制,如建立数据库等。相关部门可以针对不同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对应的登记方式,以确保所有者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总的来说,建立非遗保护辅助机制的主要优势在于:一是能够帮助非遗保护工作者快速准确地判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构成要素和技术条件,从而有效组织侵权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二是为商业机密等特殊化的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实施前提。


  (四)提高社会群体对非遗保护的法律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优秀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也是全体社会人民所共有的精神财富,对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依托各种节日活动向人们普及各种有关非遗保护的法律制度,使其充分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并且主动参与到保护工作当中。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社会民众的舆论引导工作,定期组织一些论坛讲座活动,加大对民间非遗保护组织的支持力度,适当地借助于民间力量来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规划、开发,使人们更加全面地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有的宝贵财富,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政府应积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构建一个全面、科学的非遗法律保护框架,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在巩固民族传统文化根基的同时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