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营改增”物流企业的税务操作

  • 投稿小猪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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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滔

一、“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是继2009 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对加强税收征管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税制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营业税与增值税虽都属于流转税,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首先,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实行价税分离。其次,计算税额的方法不一样,营业税是全额征税,算法简便;增值税由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共同决定。第三,两者的税基不一样,对计算堤围费和招待费税前扣除额度产生较大的影响。增值税实行认证抵扣制度,对纳税人实行分级管理,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营改增”推行两年多的时间,很多税务处理方法正逐渐成熟和稳定;本文就物流企业如何更好地适应“营改增”税制改革,合理地降低企业税负水平和税务风险进行探讨和论证。

二、影响税负变化的因素

第一,税率提高。交通运输业由原来的3%增加到11%,现代服务业由原来的5%上升到6%。

第二,两者税基不一样。增值税税基更为宽广,以收取全额费用为计算基础;物流企业营业税以收到全部价款扣减去分包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计税基础。

第三,原来营业税差额纳税中可以抵扣的费用在税改后部分可以继续抵扣,但行政事业性收费因为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可抵扣;税改后继续征收营业税的不动产租赁费仍然属于不能抵扣的项目。

第四,物流企业大部分属轻资产型企业,成熟期企业更新固定资产的频率较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三、强化营改增管理的举措

(一)建立发票管理的有效机制,将发票管理溶入客户管理当中,作为业务管控的一种有效手段

发票的开具要设置相应的内部控制和审批流程,必须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基础,附上合同协议、业务结算单据和开票流转单。

在签订合同时,条款中明确规定开具发票的种类和实际受票人。具体分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6%,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人受票可以为与该项业务的贸易方、物流合作方等相关参与人。

在业务操作过程,合同中的甲方提出要求委托相关方代为付款,发票开给合同协议之外的单位。例如:B 公司与A 客户发生业务,因为A 客户提出要求,将发票开给与业务无直接关系的C 公司。若A 客户与C 公司存在贸易关系,这是可行的。开票时在发票中注明贸易合同号码,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收票方及付款单位。但是要注意避免涉及代开、虚开发票情形的出现。

物流企业混合经营业务是指两种或以上不同税率的业务组合,该业务既有运输又有货运代理业务或其他业务。对混合经营业务应把握的开票原则:开票种类可从高税率,可拆分开票,不能从低税率,不能开具实际业务中没有涉及的发票种类。

(二)对纳税申报进行规范化管理,规避税务风险1.营业收入核算方式由净额法核算转向全额法核算,避免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时,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口径不一致。“营改增”前的营业收入是差额法核算,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净额收入;增值税申报表内营业收入是以开出发票金额为依据,是全额收入。

2.设立正确会计科目,分别核算税率不同的业务,清晰划分业务成本和公司经营成本。业务成本是指供应商采购成本,公司经营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时,可保证公司经营成本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三)加强免税业务的管理,免税理由要充分,各项免税资料齐备。

符合税法条文规定免税条件的,力争办理免税业务备案。收到免税业务相关供应商增值税专发票不能抵扣进项,要做进项转出处理。每笔免税业务的免税备案表、合同协议和收款水单等相关资料分别进行整理和归档;会计账务处理清晰明了。

(四)谨慎地处理涉及国际运输和应税劳务的业务,认真履行扣缴义务

支付到境外的运费、服务费,注意产生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区分两种情况:

1.收款方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资料、运输合同及申报征收资料等复印件,可视同已征税处理。

2.在国内不设分支机构,但收款方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报送税务登记资料、运输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和备案表复印件,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五)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以合理降低企业税负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不同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物流企业一般都会包括运输业务和物流辅助业,前者征税税率为11%,后者为6%。物流辅助业务又包括船舶代理业、货运代理业等。对涉及混合经营业务进行合理筹划,改变现行不合适的做法:

1.取消包干一口价做法;将整体业务进行拆分,运输、代理业务分开。报价;在保证公司对客户报价不透明化的前提下,合理分解包干费用进行签订混合经营业务合同,为合理避税做好准备。若果按现行“包干价”的做法,税务机关会从高征税,必将加大企业税负成本。

2.在分开报价的基础上,分段开票分别核算。对混合经营业务中不同税率的业务品种分别开具发票;不同业务品种的营业收入要划分到相应的分部利润中心。

3.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收到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要注意实行“原票原转”,不能由物流企业再另行开具发票,否则将会加大企业税负。

4.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票,减少取得营业税类发票。

目前外地加油、外地修理仍然难以拿到增值税发票。因此要强调使用加油卡在定点油站加油。可将个人手机号码转移到公司名下,可为通讯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由于“营改增”而致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做好申请税收返还的准备工作。

(六)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管理,从源头破解企业税负增长的难题

供应商的选择很是关键,首先要避免产生开出发票与收到发票之间的税率差,税负水平会影响到业务盈利情况。开出发票比收到的发票税率要高,这种潜亏最终会减少毛利收入。其次,业务谈判阶段应明确采购成本是含税价或是不含税价,以免引起争议。

增值税由于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如何对分包业务最大可能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减少税负是企业关注的问题。可以从现金流的角度,对供应商不同报价方案进行测算,采购成本的净现金流出量最小的为最佳方案,也是企业选择下游供应商的标准。供应商(分包商)提供哪种发票或票据,对物流企业进项税额将产生不同影响;遵循税率对等原则,即物流企业所取得发票的税率应与开出发票的税率一致。

综上所述,本文在探讨“营改增”物流企业实务操作进行分析时,融入了笔者对发票管理、供应商管理和税务筹划的见解。通过对“营改增”物流企业的实务操作的探讨,通过灵活处理,可以合理规避税务风险,最大限度为企业节约税务成本是完全可行的;随着“营改增”工作日瑧成熟,物流企业要不断地提升增值税业务处理能力是财务工作者较为迫切的任务,要不断强化“营改增”环境下物流企业的内部税务管理,在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的同时,降低税收负担,增强单位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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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黄文红.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财务与会计,2014第6期.

(作者单位:中国茂名外轮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