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议题设置理论的舆情治理反思——以《新快报》事件及其相关评论为例

  • 投稿菜花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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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航行

【摘要】在议题设置的背后,存在着传播媒介的价值判断、取向和诉求。真实、客观、全面的媒体报道有利于形成理性、公正、平衡的舆论,而不正当、不合法地设定议题,则会对社会现实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陈永洲事件一波三折的发展过程形成的舆情变化,以及由此引发的深层价值理念探讨,对于传媒公信力建设和社会良性健康运行具有深远的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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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议题设置;陈永洲事件;舆情治理

2014年10月17日,历时一年沸沸扬扬的《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终于画上了句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永洲在任广东新快报社经济中心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损害企业商业信誉,收受他人贿赂,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犯罪所得3万元。此消息公布后,社会公众反应平淡,各大媒体几乎没有评论,舆论场出奇地冷静。这与该事件发生之初各种评论如潮、各大媒体轮番表态形成鲜明对比。回顾陈永洲事件的发展过程,笔者发现大众传媒的议题设置对于舆论场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舆情的一波三折与新闻传媒报道的详略、真假、结构等密切相关。

最早由美国学者M.McCombs和D.Show提出的议题设置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媒体和受众。从媒体方面来看,传播媒介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判断和报道策略,对特定议题的态度、曝光时间的长短、对事件某些特征的强调等等,都会影响受众对该事件的看法。从受众方面来看,受众对媒体的某个议题的关注,与受众自身的特征、素质、利益相关,而且,受众所处的社会环境、现实需要、社会发展状况等等,对于他们关注和感兴趣的问题有着间接性的重要影响,甚至在传播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

从某种角度来说,议题设置和我国当前话语中的“舆论导向”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议题设置的背后,存在着传播媒介的价值判断、取向和诉求。一方面,媒体能引导人们关注社会现实中的一些问题,引发人们思考现实存在的公正与不公正、健康与不健康等现象,促进问题的积极解决,对于社会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媒体如果用不正当的方式设定某些议题,如过分突出暴力,宣扬不正常的财富观,虚构事实,也会对社会现实产生负面的影响。

纵观陈永洲事件的相关报道和评论,它造成舆情的大起大落以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于舆情治理提供了如下几点启示:

一、议题设定必须以报道真实、全面为前提

大众传媒通过策划、采写、特殊编辑等手段,重点突出或连续报道某个事件或问题,对受众会产生强烈的暗示,引导作用,因而,这个事件或问题往往会成为舆论的焦点。如果报道客观、真实、全面,形成的舆论就会理性、公正、平衡;如果报道存在偏见、失实和片面性,造成的舆论就是歪曲、偏激和单向性。

陈永洲事件刚发生的时候,《新快报》以及网络媒体的报道明显地偏袒记者,存在片面性。《新快报》早期的两篇特别评论,即2013年10月23日、24日连续刊发特大字号评论《请放人》《再请放人》,避重就轻甚至回避问题实质,一再指责警方的所作所为,称“陈永洲对中联重科的所有的15篇批评报道中,仅有的谬误在于将‘广告费及招待费5.13亿’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不承认陈永洲存在捏造事实和接受贿赂的行为。在新闻媒体如此描述的“拟态环境”中,社会公众“对于并未亲身经历的事件所能产生的唯一情感,就是被他内心对那个事件的想象所激发起来的情感”。于是乎,普通网民和受众通过电脑、手机等媒介发表议论文字,情绪化的表达铺天盖地,甚至一向被认为理性的媒体评论,也明显地存在感情化地向记者方面倾斜的现象。

这种报道的片面性、虚假性,导致了整个舆论的偏狭、情绪化和一边倒的现象,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出现了后来许多公众对整个传媒公信力的怀疑。

二、舆情治理需要法治思维

舆情治理是一个系统性的综合工程,它牵涉到媒体、政府、司法、社会等各个方面。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原则。

由于《新快报》早期文字的片面渲染,造成社会舆论的偏激和片面化倾向,在此情况下,通过权威媒体补充事实真相、扭转舆论导向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媒体的做法必须尊重法治原则,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013年10月26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了陈永洲被拘留的情景,他在电视镜头面前自我认罪,承认接受贿赂50万元,受人指使发表了未经核实的针对中联重科的负面报道。这一下舆情哗变,广大网民和受众纷纷转向了对陈永洲的声讨,人们强烈呼吁,要清洁新闻队伍,严厉惩处丧失新闻职业道德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由于陈永洲案件异常复杂,牵涉到企业、媒体、司法等不同角色对象,案件由企业市场利益冲突,演变、转化成记者角色错位,进而引发司法角色登场,一系列的矛盾叠加使得问题讨论更为激烈。各种观点纷纷登场且交织在一起,成为2013年错综复杂的且争鸣不断的舆论现象。

中央电视台的播报,及时纠正了舆论的片面性倾向,化解了一场针对警方公权力的舆论危机。可惜的是,由于时间仓促,新闻编辑粗糙,违反了一些法律程序,法学界人士对此提出质疑。有学者认为,电视节目中警察的做法违反了《刑诉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电视镜头中陈永洲光头、穿闪衣、戴手铐的形象颠覆了《刑诉法》“疑罪从无”的规定,隐含着“媒介审判、未审先判”的恶习。法学界人士并不反对刑事拘留陈永洲,但是对于违反程序正义的做法提出了批评。

后来,法院在公开审判陈永洲案件时没有采纳央视新闻中的“受贿50万元”的说法。法院审判是公开、透明的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作出的裁决,是对社会舆论的负责任的承担,是公平、正义的最有力的保证。相比之下,中央电视台当初的做法,需要在今后的舆情治理中更加注意。

三、舆情治理重在引导,不宜“堵截”

舆论不可能孤立存在。媒体报道的内容来源于现实社会,议题的出现和受重视的程度也与现实社会密切相关。各种舆论的声音,都是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公众对于社会现实、问题的反映、思考和表达。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舆情的复杂性。作为合法的社会公民,每一个人都有法律所赋予的不可剥夺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广东《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的出现,反映了当前我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尚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尚不健全的法治精神和尚不规范的媒体领域”的诸多现实问题。从公开发表的评论来看,有一些“主流媒体”在批判陈永洲的过程中,表现出比较强烈的新闻工具理性的色彩。这些评论强调新闻的喉舌作用,是社会导航的“瞭望哨”,提倡深化新闻界“走转改”的成果,要求新闻界严肃新闻纪律,加强新闻队伍建设, “清理门户”,纯洁其“工具性”。而舆情的另一面,是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媒体所体现出的新闻价值理性的特征。他们在剖析陈永洲问题的过程中认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线,新闻人的职业操守是这个行业的基石;新闻自律的目的,应该在于更好地履行新闻监督职责。媒体在环境许可的情况下一定要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尽可能实现公民正当的表达权,警惕有些人借此对新闻监督权进行阻挠。争鸣的结果是:不管是遵循新闻工具理性还是新闻价值理性,他们都不能接受“有偿新闻”“新闻寻租”的做法,希望记者们遵守新闻职业道德,陈永洲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他们的不同点在于,奉行新闻工具理性者强调这样的行为玷污了新闻工作者的队伍,损害了“工具”的纯洁性,必须予以清除;奉行新闻价值理性者则痛心如此行为动摇了新闻的公信力,模糊了社会公器的历史使命,甚至会给整个中国社会和市场体制建设“带来极大破坏”。

从舆情治理角度讲,如果舆论场出现了某种偏颇,首先,新闻媒体要反思报道是否违反了客观、真实、全面原则。对于片面性、单向性的报道,媒体需要及时补充、补全事实真相。其次,一些公众对谣言的辨别能力较差,也可能导致舆论异常。如2011年日本发生9级大地震引发海啸导致核电站泄漏事故,引发国内“碘盐风波”,原因在于两个谬说“碘盐可防核辐射”和“核辐射污染海水致使碘盐变质”的流行。专家学者的科学数据和权威解释,及时化解了舆论异常。第三,随着事物的发展,人们的认识会逐渐深化,趋于理性、平衡。有关机构不宜采取堵截的方法,封锁消息,不准讲,不准议论。“堵截”绝对不是解决舆论问题的正确方法。新闻不报道了,不等于这个现实问题不存在;不准议论,不等于人们的认识水平提高了。真理是不害怕争论的, “谁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过败仗呢?”因此,舆情治理只能实施讨论引导的方式,而不宜采取封锁堵截的压制措施。陈永洲在羁押一年之际公开判决,舆论之所以反应平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陈永洲事件作为符号化所包含的象征意义,以及由此演绎出的新闻工具理性与新闻价值理性的争鸣,新闻专业主义与法治程序正义的对话等等,新闻业界、学界和法律界已经作过深入的分析、评论。犹如大禹治水采用疏导的方法,洪水穿过峡谷朝着低洼的平川顺其自然地流去,危险就已经解除了。

四、议题设置不能凭空产生,舆论须扎根于现实

大众传媒可以通过有选择地报道把公众注意力和社会关心引导到特定的方向,但是,它不能凭空产生,它必须与社会现实、社会需要相契合,否则,即使策划安排、天天设置头条也不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共鸣。

陈永洲事件引起关注有偶然性的一面,即《新快报》的异常做法吸引了公众的眼球;而陈永洲事件引起深入讨论,则是我国当前异常复杂的媒介生态环境和多元交错的社会经济法律现实问题使然,它呈现出一种必然性。央视的报道纠正了舆论场的单向性,也暴露了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

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语境中,市场利益、传媒功能、司法角色等等成为讨论的对象,除了新闻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纠结与争鸣之外,法律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也存在摩擦与对话。在法理层面上,有的学者表示,应该对央视和警方的做法给予理解和支持。如中国法治网的一篇评论文章认为,“因为某些人在真相未明之际,把陈案打造成拒绝媒体监督、迫害记者的典型”,舆论出现了明显地袒护记者的单向性色彩;如果不采取断然措施,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当然“程序问题可以谈,但已是旁枝末叶。”即认为对于报道的偏向性所导致的结果,采取矫枉过正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这是主张法律工具理性的代表性观点。而在法律价值理性者看来,法律程序中体现的“平等、公开、参与、尊重”等内在价值具有独立的意义,如果无视程序规则和违反程序正义,所谓的实体正义将无法得到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也难以维护。他们认为, “正是程序决定了严谨的法治与肆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

至于在当下的中国,应该先呼吁媒体自律,还是先呼唤程序正义,这是更高层次的社会法律哲学问题。究其实质,它们都是缘于当前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各种利益的纠缠以及权力文化冲突叠加的社会现实。在这场讨论中,媒体自律所呼唤的“客观、真实、平衡”的新闻原则与程序正义追求的“平等、公开、正当”的正义原则,是当下中国社会良性运行必须正视和遵守的价值判断和抉择。尽管倡导媒体自律的新闻专业主义和呼吁“程序正义”的法治主义之间还存在一些区别,但是,他们对于追求“命运共同体”的理想状态是相同的,就像“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或“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并非绝对相互排斥,反而在特别组合下能够成就“具有真正自由人格的人”。

可以说,陈永洲事件讨论中发出的各种声音、观点、主张,都是基于当前社会现实的思考。因为它扎根于现实,这样的舆论才显示出了鲜活的生命力,而在讨论和争鸣过程中引发、激荡、蕴藏的深层价值理念,对于中国传媒的公信力建设和社会良性健康运行则具有深远的启迪意义。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西藏社会舆论与媒介引导力研究”(项目编号14BXW040)的前期成果之一

(作者陈航行:西藏民族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