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按质论价”的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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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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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梁1,王 燕2

(1.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江苏 昆山 215300;2.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 210036)

摘要:以江苏省昆山市为例,阐述了污水处理“按质论价”制度实施所取得的经验,并就其进一步深化推广,引申至污水厂提标、污泥处置、环境服务、区域限批等其它环境管理方面,同时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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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水处理;按质论价;环境管理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500(2015)03-0028-02

收稿日期:2014-01-02

作者简介:朱 梁(1979-),男,江苏昆山人,硕士,工程师,从事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生态文明考核制度建设等工作。

在我国,一些城市由于污水处理规模不足,污水处理厂普遍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大量生活污水无法处理只能直排,加上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偏低,使部分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成为“污染源”。因此不少专家建议,应从加快处理规模扩建、提升排放标准、完善监测惩处等方面采取措施,为城市地表水质“减负”。“精准治水”的关键在于决策者能否善于牵住“牛鼻子”、掐住“七寸”。江苏省昆山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污水处理实行“按质论价”,从而提升污水处理达标率的做法值得借鉴。

1 污水处理“按质论价”的经验

为了保证昆山市各污水处理厂更好地运行,昆山市政府制定了征收居民每吨1.15元的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污水处理费通过自来水公司按月支付给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运营费用。2012年2月21日起,针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成为污染源的现实状况,昆山市正式实施由市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联合制定的《污水集中处理企业排放水质超标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污水处理费用,以“按质论价”的原则进行结算。根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酸碱度5个污染因子的达标情况按照比例结算。污水处理量由市住建局提供,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由市环保局提供。

结算公式如下:

Q=C×P×(ICOD×NCOD+INH -N×NNH -N+ITP×NTP+ISS×NSS+

IpH×NpH)(1)

式中:Q——每旬污水处理费用,元;

C——旬污水处理量,吨;

P——单位处理费用,元/吨;

I——各监测因子的权重,无量纲;

N——各监测因子达标程度对应的结算系数,无量纲。

排放水质标准及结算系数见表1。

污水处理“按质论价”结算方法出台后,一些污水处理厂实施绩效考核,出台了与全体员工工资挂钩的方案。如果污水处理厂拿到的运营费用系数为0.5,那么,工作人员当月的薪资也要扣除50%。因此一些污水处理厂加大了设施改造力度,通过增加设备,增加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精准加药,实现精细化管理,全力向出水水质达标靠拢。

2012年实施了污水处理“按质论价”之后,昆山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达标率由2011年的70.2%提高到了91.5%,2013年达到93%。

2 污水处理“按质论价”的启示

小举措得到大收益。昆山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创新实施的“按质论价”制度,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管理层及员工们的责任感和积极性,达到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环境管理从而实现改善环境这一终极目标。因此,可以将其不断深化、引申至其它方面的环境管理机制创新。

2.1 污水处理阶梯式“按质论价”

“按质论价”制度解决了污水处理厂水质达不达标以及达标多少的问题,但并没有彻底解决地表水环境污染问题。在污水处理“按质论价”获得成功的基础上,还应该进一步深化、探索实施“阶梯式按质论价”制度。与居民用水实施阶梯水价类似,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分别达到地表水Ⅴ类、Ⅳ类、Ⅲ类甚至更高标准时,进行差异化补贴。例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时,财政补贴0.005元/t;当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时,财政补贴0.01元/t;当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时,财政补贴0.02元/t。以此类推,不断激励污水处理厂提高出水标准。

2.2 污泥处置“按质论价”

目前,昆山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已经实现全部焚烧处置。由市财政补贴焚烧处理厂每吨生活污泥468元作为运营费用。基于污水处理“按质论价”的成功经验,应该积极探索实施污泥处置“按质论价”。根据污泥焚烧厂废气排放中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因子的达标率来确定财政拨付的运行费用补贴,以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污泥集中焚烧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污泥集中焚烧设施正常运行。

2.3 环境服务“按质论价”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运营采用BOT或TOT模式。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理念渐入人心,运营方的收益与提供的服务质量理论上是成正比的。这些都属于微观细节上的环境服务“按质论价”。除此之外,宏观方面也可以实行“按质论价”。例如:银行和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环境行为调整对其的信贷授信评级;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方检测、环保设施运维等企业,根据它们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授信评级,一定程度上也是运用了“按质论价”的运营管理模式。

2.4 环境质量“按质论价”

如果把企业、城市或地区看作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社会个体”,即么它提供给公众的“产品”就应该是符合人们生产、生活所需要的生态环境,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等。当“产品”质量不达标、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时,提供该“产品”的“社会个体”就应该被惩罚。惩罚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其中区域限批无疑是目前环保部门可采取的最严厉也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严格意义上讲区域限批也是一种“按质论价”。

3 结语

有质必有价,不同质必不同价。按质论价机制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市场调控手段及规则,将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责任编辑/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