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法规概述及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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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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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宇 滕晓明 马嘉乐 胡征

摘要 通过研究欧盟《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其与我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法规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目前在法律地位、筛选能力、豁免限量、跨部门协调机制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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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法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鹿特丹公约;欧盟

为确保欧盟国家化学品的安全流通以及更好地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近些年欧盟加强了化学品立法,颁布实施了四项法规:,《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 (EC) N0 1907/2006,简称“REACH法规”]、《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EC) N0 1272/2008,简称“CLP法规”]、 《生物灭杀剂法规》[ (EU) N0 528/2012,简称“BPR法规”]和《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法规》[ (EU) N0 649/2012,简称“PIC法规”],这些法规共同构成了欧盟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

2014年3月,欧盟修订的PIC法规正式开始施行。PIC法规主要用于欧盟与世界各国之间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新修订的PIC法规设置了各方执行相应任务的时间节点,而之前的法规对首次出口以及之前已经进行过出口的企业设置不同的截止时间。欧盟PIC法规出台的目的

为实施《关于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3月发布了PIC法规[(EC)N0 304/2003],最近一次修订PIC法规[ (EU) N0 649/2012]为2012年7月,根据新PIC法规规定,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ECHA)将从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JRC)接管技术和管理工作,ECHA在执行REACH法规、CLP法规、BPR法规和PIC法规时需保持协调统一。

PIC法规的实施旨在促进欧盟在危险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通过向接收国传递化学品安全储藏、运输、使用和处置信息,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免受危险化学品的潜在危害,促进危险化学品特征信息交流,为欧共体各国间以及欧盟与其他国家间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制定决策程序。

欧盟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

自2003年PIC法规颁布以来,欧盟对PIC法规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修订的PIC法规[(EU) N0 649/2012]共包括31项条款和7个附件,主要是对法规目标、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任务、发出和接收出口通知、欧共体国家化学品进出口相关义务、资料交流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修订主要是针对附件I中禁止和严格限制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进行调整。

PIC法规第7条款规定,出口执行PIC的危险化学品被列入附件I中,并分为3个部分,分别为“需执行出口通报的化学品”、“符合PIC通知的化学品”、“PIC程序下涉及的化学品”。每种化学品分别给出了物质的定义、限制类别和限制类型等信息。

禁止和严格限制的危险化学品出口名单

禁止和严格限制的危险化学品名单是整个PIC法规最基础和最核心的内容。其附件I第1部分“需执行出口通报的化学品”中共有159个种类。

在《鹿特丹公约》附件Ⅲ的化学品名单中,适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被分为农药(包括危险的农药制剂)和工业用化学品两大类。欧盟PIC法规在此基础上又分别细分为2个子类别:农药分为植物保护产品的类农药和其他农药(如生物灭杀剂、消毒剂、驱虫剂):工业用化学品分为职业用化学品和公共消费用化学品。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化学品是在欧盟范围内禁止或严格限制,而对此采取相关管制行动的几个重要来源有: 《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法规》[ (EC) N0 1107/2009]、《关于生物杀灭剂投放市场的指令》(98/8/EC)和REACH法规。

两个关键要素

一是事先知情同意(PriorInformed Consent,PIC)程序。所有的缔约国家都必须确保对于列入附件中的化学品适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这就意味着未获得进口国事先知情同意,出口成员国将不能将这些化学品运往这些国家。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可以对进口这些化学品的国家起到预警作用。

二是资料交流。根据PIC法规规定,各缔约国可以共享其他缔约国采取最后管制行动禁止或严格限制化学品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化学品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测试信息、化学品最后管制行动的范围和原因、化学品对人类或环境造成危害和风险信息等。我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法规现状

为执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我国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 140号),并于1994年5月成立国家有毒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并成立规定执行机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原化学品登记中心)。根据该管理规定,我国对《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登记制度,签发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出口执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于2005年与海关联网,进出口企业凭环境保护部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到海关办理验放,实行一批一单制。

为进一步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审批工作,2009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对有毒化学品实行追踪溯源管理,建立了地方预审、固管中心技术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环保部审批、地方后期监管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审批程序。根据通知规定,自2010年起,凡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需编制环境保护报告提交地方环保部门审核。地方环保部门需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出具预审意见,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登记管理是我国重要的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管理手段,从1994年到2014年底,共完成80多种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登记,签发11. 24万份、1756. 04万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在规范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秩序、防止有毒化学品无序无节制地进入我国、阻止有毒化学品非法贩运及发达国家向我国倾销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我国与欧盟的对比分析

与欧盟相比,我国在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我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地位偏低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主要依据1994年颁布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距今执行已有20年,并仍然在化学品环境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量也在持续增加,导致了人体健康与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目前执行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政策已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亟需改进和调整,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明显偏低,仅作为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管理规定,其上又没有上位法支撑,这也与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进出口贸易国的地位极不匹配。

我国环境管理类有毒化学品的筛选能力处于起步阶段

近些年我国进一步履行《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如2009年4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公告》。但这些公约管制的化学物质都已经是国外发达国家早已禁止和淘汰的化学物质,我国对这些化学物质的禁止和淘汰也是迫于国际环境和履约要求。

与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环境风险类有毒化学品的筛选能力不足,化学品危害测试、环境风险评估与科研技术支持能力不足,导致化学品的毒理学、生态毒理学等信息缺失,化学品对社会一经济影响评估体系和化学品风险评估体系仍然没有建立,导致我国几乎没有对具有环境风险的化学品采取禁止和严格限制措施,难以制定符合公约要求的最后管制行动通知,因此也很少能主动发出履约的出口通知,造成我国被动履约。

尚未在目录中设定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豁免限量

目前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有162个种类,虽然目录中化学品数量一直在增加,但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审批中仍然没有对化学品进行豁免限量设定。

欧盟PIC法规对禁止和严格限制的进出口化学品管理限量更加明确。在PIC法规第2条款中明确规定,用于分析测试研究目的出口、且每年出口不超过10千克的化学品不适用该’法规。

尚未建立跨部门的进出口化学品协调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有关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机构分散,涉及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民航总局等多个相关部门,各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责任不同分别对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进行管理,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齐抓共管的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但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与合作,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协调管理机制,导致制定管理政策时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合力。

对策建议

尽快启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编制工作

我国现在仍在执行1994年颁布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无论是从该规定的执行时间还是法律地位来讲,均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符。应尽快启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编制工作,并充分考虑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梳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缩短办理周期,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我国环境风险类有毒化学品的筛选能力建设

我国目前在制定发布禁止和严格限制化学品方面的工作进展比较缓慢,在制定和发布禁止化学品名单上仍然以国际公约管制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主,还没有形成制定和发布禁止和严格限制化学品的长效机制。

2010年、2012年,环境保护部分别开展了全国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和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工作,基本摸清了重点环境污染行业的化学品生产使用信息,为确定化学品环境管理重点区域和行业、筛选需高度关注的化学品清单、梳理评估化学品项目布局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环境保护部应以此工作为基础,充分调研发达国家禁止和严格限制化学品名单,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加强化学品风险防控对社会经济影响的研究,联合其他相关部委加快制定发布适合我国国情的禁止和严格限制化学品名单,从被动履约向主动履约转变。

设定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豁免限量

充分借鉴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化学品管理名单的经验,对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进行细化管理,设定科研用化学品的豁免限量,进一步完善《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减轻企业办理成本,进一步提高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效率。

建立长效的跨部门进出口化学品协调管理机制

各部门在制定化学品管理政策时,往往只站在部门和局部利益角度考虑问题,易导致制定化学品管理政策时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因此在制定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政策时,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多方位的联动,从国家整个化学品全过程管理的大局出发,建立高层次的进出口化学品协调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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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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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EB/OL],2013-2-7. http:// www. mep. gov. cn/gkml/hb b/bwj/201302/ t20130220_248271. htm.

(田宇、滕晓明、马嘉乐,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胡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