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企业税务处理浅议

  • 投稿seij
  • 更新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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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 胡兴岚

国家对于园林绿化行业有税收优惠政策。但实际操作中哪些属于免税、应税项目,处理上有争议并容易出错。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流转税政策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

自试行“营改增”政策以来,公司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收入改征增值税。对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3%营业税。提供苗木养护劳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5% 营业税。因此,企业在订立绿化工程“施工+ 养护”合同时,应将各项收入分开填列,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有时公司会将自产花卉苗木用于承接的绿化工程项目中, 应注意合同中若只有总价,自产苗木销售将不得免税,工程应按其总价缴纳营业税;若苗木销售收入与施工收入分别签订合同,只需对施工收入缴纳营业税,自产苗木销售免征增值税。如果工程项目在外地,根据财税〔2011〕年第23 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否则其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很可能会被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一并缴纳营业税。

实务中企业还有可能将绿化工程合同中的一些“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进行分包。如对于大型立体花坛工程,其中的钢结构一般会分包给专业单位制作。目前上海地区仍然实行由总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再由主管税务部门开具分税单给分包方(避免了分包方重复纳税)。而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筑业纳税人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中的建筑业仅列举了建筑工程,排除了其他工程。

花卉苗木生产、销售

对于自产自销植物,根据财税字[1995]52 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如公司从南方购入发财树种子,培育成发财树种苗,再将种苗组合成为成品苗,对其进行栽培管理等再对外出售,该项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免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开具票据、分项填列报表,分别适用征收免税政策,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免税优惠。

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上海地税局规定,将外购苗木种植后再销售按13% 税率计征增值税,同时对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自2011年1 月1 日起执行的财税〔2011〕48 号文也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再对外销售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所得税政策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一般分摊比例按照收入情况计算。

若采用“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国家税务总局〔2010〕2 号公告规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务中要注意对于此类项目所得单独进行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编辑:秦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