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不是永远的禁区

  • 投稿张安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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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裁定安乐死合法

当地时间2015年2月6日,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现行的禁止安乐死法案侵犯人权,那些患有不治绝症且神志清醒的成年人有权接受“医生协助自杀”。不过,允许安乐死合法化的新法案不会即刻施行,加拿大最高法院给予联邦议会一年的时间制定相关新规。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曾在2012年作出裁决,认为加拿大《刑法》中将协助死亡定为犯罪违背了重病患者的权利,要求议会在一年的时间内就相关法规作出修改。但加拿大联邦政府就此向省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于2013年10月推翻了该裁决。这导致“民事自由权利联合会”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并在一年多后终于有了现在的结果。

安乐死是加拿大争议已久的问题,不但困扰着加拿大司法界和宗教界,更在民众与政府之间引起了广泛辩论。因为加拿大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帮助他人自杀都属于刑事犯罪,从而导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得了绝症的加拿大人前往欧洲其他允许安乐死国家寻求“有尊严地离去”。

荷兰: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荷兰议会于2001年Il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荷兰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安乐死虽然在荷兰得以合法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安乐死请求都会获得批准。对于安乐死,荷兰的法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医生对垂危病人实施安乐死时,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荷兰规定,上述条件仅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12~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澳大利亚:安乐死曾经合法又被推翻

1995年6月16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批准实行符合特定条件的安乐死。尽管遭到当地医学会的反对,这项法律还是在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其他省份。不过9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美国:联邦政府不完全认同安乐死

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地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帮助病人死亡的医生。但2006年1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

2002年2月下旬,夏威夷州众议院允许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口服致命药剂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其他在他人帮助下完成的安乐死。

(摘编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