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孟德斯鸠的法官岁月

  • 投稿Aaro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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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林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供职于中国证监会)

孟德斯鸠,不仅是一位启蒙思想家——虽然他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书斋学者和严肃法学家的刻板形象。其实,在书斋之外,他是一位务实灵活的司法工作者一曾出任律师、法庭顾问并靠继承得来了法院庭长的职务。

他是法官买卖制度的支持者

1705~1708年,孟德斯鸠在波尔多大学法律系就读。这所创立于1441年的法律系设在一座陈旧的建筑中。当孟德斯鸠入学时,几经动迁的校园仅有200平方米左右的面积。不过,相比每年不到80名的学生,校园的大小倒合适。据孟德斯鸠回忆,学校的大门朝向鲍特巴斯街,门楣上装饰着波尔多城的徽章。进门穿过院子,便来到常年开着五扇窗户的大教室。当时的课程安排得很紧,上午8~ 11点为第一堂课,下午13 ~16点半为第二堂课。

1708年7月29日,孟德斯鸠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前往波尔多高等法院就任法庭助理,开始了长达十余年的司法生涯。

由于孟德斯鸠毕业时年仅19岁,还未达到担任推事的年龄,波尔多高等法院决定先送孟德斯鸠前往法国巴黎高等法院实习一段时间,熟悉司法机构的审判程序,并且“真正地、系统地学习法律”。

1709-1713年,孟德斯鸠在巴黎从事了5年的实习律师和法官助手工作。在这里,他留下了一部法律学习笔记,题名为《法律篇》。这部学习笔记对《国法大全》的各卷都做了摘录,并记载了1711年巴黎高等法院和巴黎裁判所受理的几件诉讼的要情。孟德斯鸠记录下一位名为弗勒里的检察长的法庭演讲词——这是他在巴黎高等法院旁听席上的速记。这样的实习时光,丰富了孟德斯鸠的法学知识,令他熟悉了司法实践。直到1713年年底,他的父亲在家乡病故的噩耗传来,他才身不由己地结束了巴黎生活。

返回波尔多后,孟德斯鸠获得了一大笔遗产,他准备开始法律工作。次年2月,他买下了几年前已故的皮埃尔·波尔德留下的法庭推事职位。他先支付2.4万利弗尔作为首付,余款在收到国王批准文书后分6年付清。

值得一提的是,这样“按揭”购买法官职位的做法在当时是被法律允许的。这一职位同时还要求任职者通过法律考试。孟德斯鸠的法律系毕业证书帮助他免试过关。3月22日,他在波尔多高等法院宣誓就职。高等法院是在1462年建立的,共分为五个法庭,分别是大法庭、轮转法庭(即刑事法庭,因为审判成员由大法庭和调查庭推事轮流担任而命名为“轮转法庭”)、诉讼审理庭和两个调查庭。除院长之外,所有法官都对职位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可以继承、赠与或出售。

有趣的是,孟德斯鸠坚定地拥护这种法官买卖制度。

来自体制内的反思

孟德斯鸠通过购买推事一职,成功进入波尔多高等法院的法官阶层。他被分派到第二调查庭。次年,他被派往刑事法庭,担任重罪刑的判决工作。由于与他先后到职的另外几位推事大多只是挂名收俸,孟德斯鸠需要经常兼职于两座法庭。最多时,他一周参加6次审判。第三年,他被任命为监狱特派员,承担巡查监狱、受理狱讼的工作。

1716年,孟德斯鸠时任刑庭庭长的伯父的去世,将他送上了庭长的重要位置。但是,根据当时的法官任职规定,年龄未满40岁、任职未逾10年的法官不得担任庭长。时年仅27岁的孟德斯鸠通过当年在巴黎结识的朋友,向国王提出了特别申请,希望能免除这项年龄限制,先“获得庭长的荣誉职务,再于40岁时正式承担这项工作”。这项申请很快得到批复:孟德斯鸠在40岁之前,不得管理法庭事务和主持庭审,不得被称为“阁下”,不得获得相应的年俸——除此之外,他将享有一切庭长的职权和荣誉。

这位年仅27岁的法官,穿上了意味着高等法官的猩红色法袍,披上马海毛的大敞和带白鼬皮饰带的披肩,手持方形帽,成为该院有史以来最年轻的一位庭长。

虽然如鱼得水地身处体制内,孟德斯鸠却从未停止过自己的观察和反思。早在巴黎期间,他曾经就法院内的礼物馈赠、虚华风气进行过评点。返回波尔多、升上庭长之位后,他也曾经于1725年11月11日发表过一篇名为《审判与执法应以公平为准绳》的演说。这篇演说对当时的司法体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演说稿甫一印出,立即抢购一空,再付重印。

在这篇演说中,孟德斯鸠对于法庭上的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进行了不留情面的质疑。身为高等法院的核心人物,孟德斯鸠在这一刻似乎回到了理性。在反思的同时,孟德斯鸠也下定决心要离开体制内。

1726年6月,孟德斯鸠委托他的朋友巴尔博,代他出售庭长之职。靠着这笔出售职位获得的巨款,孟德斯鸠迈向了漫游欧洲和复归书斋之路。

孟德斯鸠的法治思想

孟德斯鸠于178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学思想学。孟德斯鸠虽为贵族,却是法国首位公开批评封建统治的思想家。他对于法治思想有着重要的贡献。在他看来,保证法治的手段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三者相互制约、权力均衡。

“三权分立说”对于1787年的《美国宪法》有着重要的影响——“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曾这样说:“在立宪问题上,自始至终被我们倾听和援引的是著名的盂德斯鸠。”而且,这一学说完全否定了当时法国社会的“三基石”(教会、国会和贵族)学说,为法国大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

孟德斯鸠特别重视法与政体的关系,力图从中找到法的精神。他认为,政体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共和政体,即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实行法治,有法可依;具体又分为两种政体:贵族式的共和政体和民主式的共和政体。第二种是君主制政体,由单独一人执政,按确定的、固定的法律来统治的政体。第三种是专制政体,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的个人按自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

孟德斯鸠认为,前两者为合理的政体,而后者不合理,应予以坚决反对。这种以有无法治为标准的政体类型划分方法在他所处的那个以专制为特征的时代里,对政府和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震撼。

孟德斯鸠对于法治的贡献还在于提出“三权分立”主张。这一思想最早是由洛克提出。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基础上,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必须分开的观点。他说,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有压迫者的力量”。

孟德斯鸠作为法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他的思想贡献是巨大的。他的法治思想对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确立具有深刻的影响。多年后,他的思想波及我国,成为我国晚清、民初思想启蒙的重要来源。直到现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仍然是法学学生的必读书目之一,为我国法治进程贡献了重要理论。

(部分内容摘编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