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规划局局长被害,疯狂赌徒的报复

  • 投稿国士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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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叶青

2014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罗浩敏作出核准执行死刑的裁定由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当天10时30分,罗浩敏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闹市区内发生爆炸杀人案

2012年12月13日12时30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广场路的一栋房屋内,突然传出一声巨响,紧接着是一连串玻璃破碎的声音。震惊的人们发现是该小区301室的窗户玻璃被震碎。就在人们疑惑是否发生煤气爆炸时,一阵呼救声引起众人注意。只见一名个头不高、身宽体胖的中年男子从楼上踉踉跄跄地跑下来,其身后跟着一名与其年龄相仿的男子穷追不舍并持刀捅向前者。最终,前者倒在地上。

人们渐渐地回过神儿来,看到行凶者在拨打报警电话。他与被害人之间有什么血海深仇,为何要在光天化日之下诛之而后快?

接警后,柳州市公安部门高度重视。在案发现场附近巡逻的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浩敏,缴获1支“五四”式仿真手枪和1把牛角刀等作案工具。警方还在爆炸现场提取了1个未爆炸的自制爆炸物、2个遥控器和1卷封口胶、1条毛巾等物品。经核实,死者何彬系柳州市规划局局长,其妻子陈铭(化名)也在案件中受伤。

因死者身份特殊,此案引起人们高度关注。在案件尚未明朗前,各种传言甚嚣尘上:有人揣摩何彬是因情丧命;有人猜测何彬是拿人钱财不帮人办事,结果遭人报复;还有人认为是何彬为官强硬得罪了人,招来杀身之祸……猜测各异,莫衷一是。

为使流言尽快止步,柳州市公安局在案发后第二天中午11时30分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何彬遇害案情。随后,经综合走访调查及嫌疑人罗浩敏的供述,警方将案件定性为抢劫。

疯狂赌徒劫杀规划局局长

尽管警方将该案定性为抢劫,但人们百思不得其解:罗浩敏为何在光天化日之下带着刀、枪、炸药去离公安局不足百米远的闹市区抢劫?莫非其活得不耐烦了?

由于该案影响恶劣,办案机关始终保持高效率的态势:案发后第二天,罗浩敏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2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将此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3年1月30日,这起备受关注的柳州市规划局局长被害案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罗浩敏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随着公诉人的指控,本案的前因后果逐渐明朗。

2009年,罗浩敏听说其大哥申请了一套政府廉租房,感觉十分便宜,遂到柳州市住建委欲申请一套廉租房。在柳州市住建委,他通过公示栏上的照片找到时任住建委主任的何彬,表达自己购买廉租房的想法。何彬答复他,购买廉租房需按程序办理,即先向所居住的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申报。但罗浩敏并未向所在社区递交过廉租房申请材料,因为他不符合廉租房申请者的条件。对此回复,罗浩敏很是不爽。

由于罗浩敏一直沉迷于赌博,不仅输掉全部积蓄,还欠下高额债务,不断被人上门追索。无奈之下,2010年1月,罗浩敏将其名下仅剩的1套商品房以较低的价格转让他人后,跑到广西南宁市躲避。直到2012年5月,他才回到柳州,在郊区香兰村一处出租房内居住,以摩托车搭客为生计。同年6月,罗浩敏再次萌生申领1套廉租房的想法,并找到已调任柳州市规划局局长的何彬,要求对方帮助自己购买1套廉租房。

何彬答复他,自己已不负责该项工作,故不能提供帮助。两次求助遭拒后,罗浩敏遂产生报复心理。罗浩敏不仅自制了爆炸物,还在南宁市和广东省东莞市等地购买用于引爆的遥控器以及牛角刀、“五四”。式仿真手枪等作案工具。他企图利用作案工具对何彬实施捆绑控制,劫取钱财后逃往越南或缅甸躲藏;倘若抢劫过程中遭遇反抗不能遂愿,则杀死对方或启爆自制爆炸物与对方同归于尽……经过数月的精心策划,罗浩敏对何彬实施人室抢劫。

罗浩敏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哭诉自己当时的本意不是去结束对方的生命,还始终强调自己穷困潦倒、生活不下去才这样做。他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提出的非正当要求不能被满足时便迁怒于人,悍然引爆爆炸物,造成周围人们的心理恐慌。这种有预谋的伤害行为远大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

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罗浩敏的辩护律师则提出,罗浩敏入室后没有抢劫言行,没有提出抢劫金额,受害者也没有感觉这是抢劫,因此,不构成抢劫罪;同时,罗浩敏在案发后选择投案自首,并向警方提供多年前发生在柳州的一件重大刑事案件的线索;庭审中,罗浩敏的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对罗浩敏被指控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

被判死刑并核准执行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何彬的父母、妻女共同委托律师出庭,向罗浩敏提出高达245万余元的索赔。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浩敏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财物,已构成抢劫罪;非法进入公民住宅实施抢劫,属人户抢劫;在遭遇何彬反抗后,其使用爆炸及牛角刀捅刺的方法造成被害人一死一伤的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遭遇反抗时,其用爆炸方式杀人,后又追杀被害人何彬,表明其恶念极深;为实施犯罪,其还制定了周密计划,对被害人进行长达半年的跟踪、监视。

在投案前,罗浩敏还对围观人们喊出曲解真相的言论,引起社会舆论对政府官员的误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罗浩敏具有自首行为,但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罗浩敏从严惩处。

2013年3月8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罗浩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罗浩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铭等人经济损失共72643元。

拿到判决书后,罗浩敏表示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5月17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在法庭实施调查中,罗浩敏申辩一审量刑过重,部分事实不清。面对罗浩敏的申辩,控辩双方围绕一审认定的事实、程序、适用法律以及量刑四个焦点问题进行激烈辩论。

庭审结束时,法官没有当庭宣判。2013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4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罗浩敏作出核准执行死刑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