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 投稿叶洛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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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从条款的完整性角度谈了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但并不是说合同只要有了这些条款就万事大吉了。条款是否适当、是否对我们有利,也应引起特别注意。否则,稀里糊涂订立的合同,可能不知不觉就把我们推向合同陷阱,使我们遭受损失。本期,我们向残疾人朋友介绍一下订立合同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和技巧。 第一,条款内容务必清晰、明确,避免发生歧义。条款清晰、明确,是合同得以全面履行的保证。如果条款含混不清,极有可能导致损失。这里介绍一个《北京晚报》(2008年11月12日)曾经报道过的真实案例:2006年,黄某向宋某借款30万元。2007年10月;黄某偿还部分欠款,并在欠条上注明“还欠款25万元”。2008年年初,黄某在车祸中丧生,宋某向黄某家人索要剩余款项。黄某继承人认为“还”字读“huan”,黄某已归还了25万元,只同意再还给宋某5万元;宋某却认为“还”字读“hai”,说黄某仍欠25万元没有还。协商不成,双方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出具的欠条注释不明,从立欠条的目的和交易习惯的角度解释,应该作出对欠条提供人黄某不利的解释,判决黄某继承人向宋某偿付25万元欠款。上述案例给我们提了个醒: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将条款意思表达清楚,并进行反复核对,明确其真实含义,避免发生歧义,尤其不要使用可能发生歧义的多音、多义字。

第二,不要将没把握的事情列入条款中。有的事情,即使我们尽最大努力,也不一定能做到,因为能否做到有时不取决于我们,而取决于一些客观因素。因此,这些事情就不要写入条款;否则,会给自己埋下违约的“定时炸弹”。比如,你在贷款买房时,在买房合同中与卖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全部房款。”这里的“全部房款”有相当一部分需要靠银行的贷款来支付,而贷款能否贷下来、何时贷下来并不取决于你而取决于银行;一旦银行没有批准你的贷款或批准后没有及时发放贷款,你就面临着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因此,这种没把握的事情不要写入合同条款。如果必须写,也要在条款后附上限制性条件。比如,上述例子中,在条款后附上“若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是因为银行拒绝贷款或延时贷款,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以此限制本方的责任。

第三,谨慎订立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在条款中列举一定的情形,一旦这些情形发生,就限制或免除一方的法律责任。比如,保险合同中,往往有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条款。一些健康保险合同将预防性阑尾切除、接种疫苗、因怀孕接受的检查和手术等排除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车辆保险合同则常将酒后驾车及醉酒驾车排除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免责条款既然限制或免除了对方责任,势必就会增加本方责任。所以,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合同中是否有免除对方责任的条款。如发现有免责条款,不可随便签字,应仔细阅读免责的条件和范围;如果看不明白,应要求对方作出详细的解释,直至你理解其真实含义为止。如果你觉得这些条件和范围太过苛刻,对你不利,应及时提出,要求对方修改。如对方拒绝修改,应考虑拒绝和对方订立合同。

第四,避免订立相互矛盾的条款。实践中,一些合同条款内容不统一,自相矛盾。比如,关于合同金额,前面写3万元,后面写6万元;关于履行的先后顺序,合同主件写“货到付款”,补充协议又写“先付款后提货”。这样的合同条款就容易发生纠纷,难以得到顺利履行。因此,合同起草完毕后,应将合同主件、附件、补充协议等所有合同文件从头到尾认真地看几遍,仔细推敲各条款之间的关系。一旦发现有不一致之处,应及时和对方协商修改。修改之前,不可轻易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