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网购食品发展及政府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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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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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浩 刘茜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推动下,全球的网络交易迅速发展,通过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的小额、多单、快速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模式。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应考虑到其特殊性而采取针对性管理,杜绝引发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结合国家发改委和海关总署联合启动试点城市的相关措施,本研究试分析跨境网购食品政府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矛盾,并提出创新监管思路,优化监管模式;改善物流现状,提高服务水平;拓宽宣传渠道,实现有效传播和加强立法建设,完善程序制定等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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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跨境电子商务;食品;政府管理

在经济和信息科技发展的推动下,世界各国之间的网络交易迅速发展,通过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的小额、多单、快速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多方性、直接性、多批次、小批量、电子化等独特特点,逐渐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和青睐。然而,由于当前我国跨境网购市场的安全保障、管理体系等软硬件建设相对滞后,消费者在网购中会面临产品质量、支付风险、售后服务等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

目前,国家发改委和海关总署联合启动的五个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采取一些针对性措施来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但是,这些措施仅能解决部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共性问题,食品作为一种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如果不考虑其特殊性而采取粗放型的管理反而会引发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势必会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针对跨境网购食品应采取更加细化的管理措施对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跨境网购食品的定义及模式

跨境网购食品是通过政府建立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如跨境通)或企业自建的跨境销售平台(如天猫国际)购买的食品。本研究重点针对于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从境外购买食品的情况进行分析。当前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直邮进口模式与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前者的优点是消费者选择性大,缺点是运费比较高;后者的优点是消费者能非常快捷地收到订购食品,也能满足消费者快速退换货的要求,且运费较低,缺点是对库存的管控要求较高。

2、我国跨境网购食品政府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模式相对滞后

(1)跨境网购“快”与传统监管模式“慢”的矛盾

跨境电商经营呈现模式多(直邮进口、保税进口)、批次多、数量少甚至单件、面向个体消费者、交易频次高、流转环节少等灵活特性,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对跨境网购商品实现快速通关放行。已有部分监管部门采取了便利放行措施,但是抽样检验的商品批次还是延续传统的“先检后放”的监管模式。

(2)跨境网购“低”门槛与传统监管模式“高”要求的矛盾

跨境网购把国外食品以较低门槛引进中国市场,但食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安全涉及国家的生物安全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因此部分食品在进境时需要提供检疫审批、检疫证书、许可证等。对于网购保税进口模式,跨境电商有充足的时间补齐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通关,或由官方机构出具进口量较大的相关证明材料。但对于直邮进口模式,消费者无法实现为一次购买较少的食品而办理相关证明。

(3)“线上”跨境网购与“线下”监管的矛盾

跨境网购作为以网络为载体的国际贸易新方式,其订货、交易、支付、关税、物流等均在线上进行,而目前监管部门监管还更多处于线下,只有少数部门完成了有限的平台数据交换,其中信息系统功能基本停留于掌握数量品种等,无法实现质量安全线上监管。线下监管的一个重要弊端就是各监管部门数据不能共享,造成跨境电商要向多个部门重复备案,产品申报时出现重复递交等浪费资源的情况。

2.2 食品质量安全把关存在盲区

政府管理部门的传统监管模式不能适应跨境网购食品的发展,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通关检验流程的繁琐,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应采取完全不查、不看、不检的模式。

食品作为一种相对风险较高的商品,消费者从跨境电商平台订购进口食品时,是否能买到高质量、绝对安全的食品都取决于商家的自律。此外,部分跨境电商网站还并不支持直邮到国内。这意味着消费者通过这些跨境电商网站购得的海外商品不一定是跨境电商企业自己的货源。这种完全依赖跨境电商企业的诚信度行为,显然是没有绝对保障的。

另外,一些食品质量因素是由于我国部分标准与国际标准有差异,标准中的部分指标是根据国情和人群特点等因素制定的,如国外标准与我国标准关于奶粉的蛋白质含量规定不一致,导致进口奶粉标签标注的蛋白质含量难以满足我国标准的要求。

2.3 跨境物流企业缺乏保障

除了我国国内物流整体水平较差外,国外物流信息也无法与国内物流信息有效对接,目前缺乏一个交流平台供跨国物流企业信息共享。由于我国物流监管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统一的物流行业服务标准,不同的物流企业配送服务水平也层次不齐。跨境物流的配送方式要求较高,然而物流企业还停滞于原来的配送水平,跨境食品的配送条件要求更高,物流企业也仍是基础设施薄弱的现状,配送食品的质量安全令人堪忧。

2.4 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

不论是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哪个主体,都无法主动了解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和相关专业知识,关键还得依赖于政府管理部门的宣传。目前,政策的宣传渠道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周、消费者节目,也有个别消费者自身碰到问题时电话咨询或网上查询了解的相关政策及专业知识。因此对食品相关政策、知识的匮乏也是当前跨境电商企业经营、在线服务人员服务以及网购消费者购买跨境网购食品时的显著问题。

2.5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对于跨境网购食品,国家法律法规甚至部门文件都很稀缺,食品行业当前适用的法律主要是200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是第2条的适用范围也只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而跨境网购食品很多是通过国外的网站直接销售的,常被看作是非贸商品,并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法》。跨境电商平台中的跨境电商企业虽然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但是法律内容根本未涉及电子商务内容,因此亟需完善对于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3、我国跨境网购食品的管理对策

3.1 创新监管思路,优化监管模式

跨境网购食品是在虚拟市场完成交易,其亦应属于高效监管范畴之内。管理部门要实现对跨境网购的有效监管,必须改变观念,敢于创新,摒弃传统贸易监管思路,探索出一条适合跨境网购食品发展的监管新模式。

(1)对跨境电商企业信用管理。对跨境电商企业采取信用管理制度,制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管理部门定期评价经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布,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

(2)食品分类管理。根据食品的本身风险高低及历年进口该类别食品检验合格情况、国家预警信息等因素来对跨境网购食品进行分类管理。

(3)完善信息化系统。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最大的区别在于一切都依赖于信息化,通过信息化系统可以实现快速放行、信息化监管、风险分析,提高工作效率,以满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等待、快通关”的要求。

(4)改善监管方式。由事中监管方式改为事前备案和事后风险监测,进口时依据跨境电商企业信用评级及食品风险等级确立不同的检验放行模式。若监督抽查或消费者投诉确有不合格情况时,责令相关食品立即下架,暂停进口、销售,并对经营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加严监管等措施。

(5)相关机构发挥积极作用。发挥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运营商的自检自控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的作用。

3.2 改善物流现状,提高服务水平

应当加强各国各地区之间物流企业的交流,及时更新最新的货物信息,以达到物流企业运输活动的无缝对接。要求政府建立统一管理的全国物流机构,政府承担协调组织职能。加快建立和推广物流标准化体系,提高竞争者进入门槛,考核达标的物流企业成为管理部门指定的跨境网购食品主渠道,确保进口食品配送的质量安全。

3.3 拓宽宣传渠道,实现有效传播

食品安全宣传应当避免宣传渠道过窄的缺陷。①主流媒体宣传:全国性的宣传,可以考虑与具有稳定、巨大访问量的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合作;地方性的宣传,可以考虑选择具有区域重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媒体实行同步传播。②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12315、12365和消费维权联络点等平台,指导和建议消费者在进行跨境网购食品时的注意事项及维权方法。③建立一个公共性的具有搜索功能的网上数据库,既可发布进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也便于公众查询。

3.4 加强立法建设,完善程序制定

应以原有的法律框架为基础,充分考虑跨境电商市场的发展趋势,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行增加、修改和完善,给各地管理部门提供统一监管依据;对于尚未涉及电子商务的《食品安全法》,应在该法中予以明确电子商务的法律要求,至少应包括跨境网购食品的法律解释。

要明确各跨境电商主体的定义,明确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管理各主体的对应部门要完善准入、监管、维权、退出、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解决跨境电商各主体的法律定性问题;相关管理部门针对跨境网购食品还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跨境网购食品的完整流程要清晰定义,统一规范各部门监管的作业标准、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统一现场规范执法的行为标准;对于难以解决的食品投诉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应成立仲裁委员会,专门就跨境网购食品等相关纠纷加以处理,利用仲裁员的专业背景知识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个专门的部门也更有利于经验的积累,为跨境网购食品发展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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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杨得芊.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水[J].中国海关, 2013(2):68.

[2] 白东蕊, 岳云康. 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3.

作者简介:

张浩,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硕士在读,公共管理专业,研究方向:行政管理方向;

刘茜,上海杉达学院,硕士,研究方向:食品安全管理检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