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披露:过去、现在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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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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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琼文

摘要:本文在分析近二十年国内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整理了学者们过去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因、内容和形式、影响因素以及经济后果四个方面的研究,发现目前的研究主要存在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的不规范、披露水平评价方法不完善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对环境信息披露的未来研究方向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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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信息披露;披露形式;影响因素

从2012 年开始,PM2.5———一个本不被大众熟知的专业术语,却成为家喻户晓的热门话题,这一切都源于北京等城市接连而来的雾霾天气,而据相关调查结果得知,雾霾形成和持续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企业的污染排放。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除了政府要完善环保立法、加强环保执法,学术界能做什么呢?环境会计正是能够让企业重视环境保护、开展绿色经营的重要手段,而学术界对环境会计中的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更是直接推动了环境会计的发展。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国内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文献,从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因、内容和形式、影响因素以及经济后果这四个方面对过去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有一个清晰的梳理,总结出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研究存在着哪些问题,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能发现一些未来环境信息披露研究和发展方向,为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发展环境会计做出些许贡献。

一、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动因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具体动因可以分为两类:外在动因和内在动因。其中,部分学者认为内在动因可以用受托责任理论来解释,因为向委托方全面地披露信息包括企业的环境信息是企业作为受托责任方的主要责任之一。李建发和肖华(2002)就提出我国近年来的环境报告目标是向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等环境利益相关人提供有关企业对其环境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而企业面临的外在压力则主要来源于法律和政府的监管以及公众媒体的关注。李慧(2005)、尚会君等(2007)、朱金凤等(2008)认为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发布和执行时间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程度是相关联的,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会越来越具体。王建明(2008)和毕茜等(2012)的研究也支持外部制度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呈正相关的结论。沈洪涛等(2012)发现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具有合法性动机,而且地方政府的监管能显著提高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同时,媒体报道也能推动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

二、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内容和方式

在披露的内容上,不管是学术界还是法律法规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孟凡利(1999)在分析了各方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后,认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包括环境问题的财务影响和环境绩效。耿建新和焦若静(2002)认为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重点披露环境支出和负债、环境问题及其解决的对策。张素刚和张宏亮(2009)认为应详细披露与环境有关的货币性信息、物量信息和记述性信息。肖华和李建发(2012)认为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不应仅局限于“滞后性信息指标”,还应披露能够反映企业的环境活动对企业未来状况的影响的“前瞻性信息指标”。

而环境信息披露方式则主要有独立环境会计报告和补充环境会计报告两种模式。孟凡利(1999)认为对于环境问题的财务影响可以在现有的财务报表内披露,对现有的财务报告稍加调整进行披露或在年报中的其它地方披露。而对于环境绩效,则可以选择在现有的信息披露工具中加以披露或是编制单独的环境报告。此后,环境信息披露是采用独立报告还是补充报告便成了我国学者研究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争论点之一。

徐丹丹(2004)和胡曼军(2004)认为现阶段环境信息披露采用补充报告较为实用,通过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环境项目和编制相关的附表,以集中反映环境信息,突出重要性和明晰性原则,能让信息使用者更快速地获得和使用这些信息。而李洪光等(2002)认为在补充报告模式中,环境信息较为分散,缺乏整体性、直观性和可比性。同时,当前补充报告披露的环境信息不足以满足众多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独立报告模式才是新趋势(高历红李山梅,2007)。2009 年以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独立报告模式来披露环境信息(沈洪涛等,2010)。当然,在披露方式的问题上也不乏保持中立的学者,他们并不完全否定某种模式,也不完全赞同另一种模式。张素刚和张宏亮(2009)认为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可以同时采用附注形式补充披露环境信息或是发布独立的环境信息报告。而李长青和张泓波(2007)则认为环境信息的披露应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即从现有报表的拓展模式再到独立的环境会计报告,陈佳稳和陈琳(2010)也持相同观点。但不管是独立报告还是补充报告报告,都体现了各界对披露环境信息重视度的不断提高。

三、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影响因素

与披露动因一样,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包括内部影响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我国学者主要对公司规模、业绩、特征、所有权性质和所处行业等内部因素进行了探讨。汤亚莉和陈自力(2006)得出了上市公司规模和绩效分别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呈正相关,并用代理成本、政治成本和信号传递理论进行了解释。张俊瑞等(2008)以化工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公司规模和盈利能力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有较大的正向影响,而资产负债率和主营业务收入率的影响则较弱。阳静(2008)选取已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蒙立元等(2010)的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持股人数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程度正相关,而两职合一、董事持股人数与其呈负相关。杨熠等(2011)以502 家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国有股权、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审计委员会以及设立环保部等因素能显著的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肖淑芳和胡伟(2005)发现重污染行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的数量和披露内容都比非重污染行业的多。

外部影响因素主要与企业的外部压力有关,包括公司面临的来自环保部门和政府的公共压力和法律法规上的制度压力。王建明(2008)对重污染行业和非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外部环境监管压力越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而且在重污染行业效果更显著。肖华和张国清(2009)也发现化工业的上市公司会披露环境信息作为对公众压力的反应。而王霞和徐晓东等(2013)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来自环保部门和政府的公共压力让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比例和水平逐渐提高。

四、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经济后果研究

国内文献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的研究,主要以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对财务绩效、企业价值和企业权益资本成本等方面的影响为切入点。王波(2012)以煤、石油化工行业和建材行中的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财务绩效和环境绩效为显著正相关关系。刘中文和段升森(2013)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得出环境绩效与财务绩效呈U型关系。还有,肖文娟和雷锦生(2011)按照公司产品性质对样本进行分类研究,发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股价变动是一种间接的影响,其中,产品销售对象为普通消费的企业尤其明显。沈洪涛等(2010)则研究了环境信息披露与权益资本成本关系,发现我国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能显著降低权益资本成本。唐国平和李龙会(2011)以托宾值来衡量公司市场价值,发现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与公司价值微弱正相关。

五、环境信息披露研究的现存问题以及未来展望

1.规范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目前,除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将环境信息大概界定为九类外,国内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内容没有一个更加完整和清晰的界定。这不仅会导致不同企业的信息披露缺少可比性,而且使企业自由选择信息披露内容的空间过大,部分企业倾向选择披露正面的环境信息,而不披露负面信息,对信息使用者产生一定的误导。同时,披露方式以自愿披露为主且对披露模式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实务中存在着在年报中披露、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者单独披露等多种模式,从整体上来看,环境信息比较分散,也降低了信息可比性。总之,我国急需一套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准则来指导实务,而学术研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能起到极大地推动作用。因此,学者们应该深入研究如何规范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为建立完善的披露内容体系和确定合适且统一的披露方式,向政策制定者提出有用的建议。

2.探索环境信息披露的评价方法。我国在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上已从单一的定性分析转向已定量分析为重。在定量分析中,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衡量主要采用“分类评分”和“文本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即首先对环境信息内容进行分类,每一类按照不同的方法和标准被赋予相应的分数作为权重,然后对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文本分析,对应前面的分类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以此来获得环境信息披露的量化信息,评价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水平。例如王建明(2008)将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分为22 项,并对每个项目进行评分,而沈洪涛(2012)则将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分为六项,每一项又有三个评分维度。

但是这种方法存在两个较大的缺陷:第一,在分类标准、评分标准以及评分过程上有较大的主观性,可能会产生误差;第二,在进行文本分析时,研究者需要阅读大量的年报,工作量较大却一般只能获得少量的有用样本,也可能导致较高的误差。因此,为了提高研究效率、减少研究结果误差,探索出广泛适用的、客观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评价方法和衡量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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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中文,段升森.公司环境绩效与财务绩效的U型关系.华东经济管理,2013年第11期.

[2]沈洪涛,冯杰.舆论监督、政府监管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会计研究,2012年第2期.

[3]汤亚莉,陈自力,刘星等.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状况及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年第1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