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廉政教育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方式创新思考

  • 投稿礼部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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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稷锋

摘要:基层廉政教育存在机制缺乏稳定性、方式缺乏吸引力、实施缺乏针对性、宣传缺乏说服力等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应抓好领导干部和法治教育两个关键,从强化领导干部专门廉政法治教育、完善部门协同配合教育培训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法治教育问责机制等方面创新机制,提升基层廉政教育工作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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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基层廉政教育;领导干部;法治教育;方式创新

近年来,各地方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廉政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体系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现实中仍存在机制缺乏稳定性、方式缺乏吸引力、实施缺乏针对性、宣传缺乏说服力等问题。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对完善廉政教育工作很有启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立足地情,廉政教育工作务必抓好领导干部和法治教育这两个关键,以改革的精神创新领导干部廉政法治教育方式。

一、基层廉政教育工作应抓好两个关键

1.廉政教育应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作为执掌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力的特殊群体,是执政兴国的骨干力量。这个群体人数不多,但作用非常关键。相关学者的调研显示,公众普遍认为领导更应该接受廉政教育。[1]根据对部分基层纪委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的调研,党政机关腐败类职务犯罪的主体多为单位的领导、部门负责人,涉及的单位主要为教育、国土部门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等,违法违纪多出现在人事任免、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征地补偿等环节。因此,廉政教育的重点对象应锁定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尤其是身居高风险领域、部门和岗位的领导干部。

2.廉政教育应抓好法治教育这个关键内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要强调领导干部切实依法履职,模范守法用法。廉政教育既要有人性教育,就是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也要有底线和实践教育,就是法律和行为规范教育。把握廉政教育方式和内容的虚实结合,在新形势下法律和行为规范教育更加值得强化,也就是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强调。根据对重庆市部分区县廉政教育工作的调研,专门法治教育的比重极低、缺乏法律专门人才参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廉政教育工作的实效。因此,在廉政教育中强化法治教育,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政法治教育,是当务之急。

二、基层廉政教育工作的不足

1.廉政教育工作的关键对象弱化

当前,基层廉政教育普遍强调廉政教育“一把手”责任,形成了定期面向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廉政专题培训的机制,但其在廉政教育总体工作中占比较弱,未形成专门针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工作机制,且缺乏专项考核。

2.廉政教育工作的法治板块缺乏

总体而言,基层廉政教育工作中纳入法律纪律内容,但专门的法治教育板块缺乏,有关廉政、领导干部具体工作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较少,领导干部缺乏获取准确法律规范的渠道。

3.廉政教育工作的专业人才缺位

从事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绝大多数人是领导干部。[2]调研中发现,基层廉政教育的人员主要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为主,辅之以法学专家,法律专业人员相对较少。形式上以纪检监察领导作报告的多,实施专门法律培训的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廉政教育总体上专业性不足。

4.廉政教育工作的制度规范缺位

基层廉政教育工作普遍存在制度规范较少的问题,在廉政教育的实施主体、对象分类、内容设计、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方面规范性较弱。反腐败制度建设多为事后规范,事前预防总体规范化不足,尤其是廉政法治教育方面。

三、完善基层领导干部廉政法治教育工作的建议

1.强化领导干部专门廉政法治教育

完善基层廉政教育工作,关键要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群体,具体提三点建议。一是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编制领导干部廉政风险高危岗位清单,除党政机关外,将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中高危岗位纳入;二是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法治教育内容设计的双轨制,区分通识教育和专门教育,通识廉政法治教育是领导干部都应掌握的知识,专门廉政法治教育是与领导干部所担负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具体内容设计建议由纪委监察部门牵头,以项目委托的形式交由法律专业团队完成;三是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制度,制定地方《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实施办法》,突出法治教育的功能,从部门和个人职责、教育方式和内容、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经费保障、工作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改以往的“熏陶影响”为“针对教育”,打造廉政教育的制度风景线。

2.完善纪检监察、检察、组织、法制、党校等部门协同配合的教育培训机制廉政教育做得好不好,不是纪检监察部门一家的职责。针对基层实际,建议探索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组织部门、党校等协同配合的新机制,具体提三点建议。一是将廉政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机整合,并建立职能部门具体工作和基层党校科研、培训充分协作的机制;二是纪委监察部门牵头组建廉政法治教育专业人才库,一方面要整合系统内的纪监、法检、法制、党校等部门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引入专业律师;三是探索政府购买专项法治教育服务,专列并纳入年度预算,由法学专家、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直接面向领导干部开展个性化廉政法治教育的方式和机制。

3.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法治教育问责机制

对领导干部承担个人和领导责任的廉政工作,包括所在单位其他人员的行为,出现腐败问题,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法治教育责任机制。一方面,要将领导干部接受廉政法治教育的情况作为廉政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共同考核评估内容,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建立对未完成规定教育任务的领导干部严格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制;另一方面,要将法治教育纳入领导干部廉政问责机制,对未完成规定廉政法治教育任务或需承担廉政法治教育责任的领导干部,建立限期“回炉”参加特定形式和内容法治教育的机制,并科学设计工作程序和监督方式。

4.为领导干部配备法律法规检索数据库

领导干部在实施具体工作和重大决策时,经常需要检索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和参考。虽然基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各街镇已普遍配有法律顾问,但领导干部自身能够便捷地检索查询法律法规仍然必要。其一,专业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具有全面、准确、便捷的优势,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其二,领导干部独立使用法律法规检索,更有利于及时解决问题和提高决策效率;其三,领导干部使用法律法规数据库的过程,也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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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张增田,李才森.公务员对待廉政教育的政治态度的影响因素研究[J].行政与法,2014(6).

[2] 蔡娟.增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说服力的制约因素及路径选择[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基金项目】本文系重庆市2013 年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地方法治背景下重庆两江新区配套法律规范体系建构研究》

(批准号:2013QNFX43)的阶段成果,项目负责人:张稷锋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