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观、劳动关系与劳动政策——基于创造性劳动、人本主义和劳资合作的思考

  • 投稿令狐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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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诚,上海师范大学教授

劳动观与劳动关系及劳动政策密切相关。只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才能正确认识劳动关系,正确制定劳动政策。我们应该坚持劳动价值论,突出创造性劳动,以人为本,尊重劳动者,促进快乐劳动,突出劳动关系的合作性质,重视工联主义工运,提倡劳资合作、劳资两利、劳资平等、劳资共享;既要避免消灭资本家的乌托邦老路,也要避免官商学勾结的权贵资本主义邪路。

劳动观与劳动价值论

劳动既是创造财富的过程,也是人的自我实现过程;既有形而下的功利追求(工具理性),也有形而上的精神追求(价值理性)。对此,先哲们已有充分阐述。如威廉·配第认为,“劳动是财富之父”;亚当·斯密认为,“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康德认为,“人是目的”;恩格斯则指出,“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欧文认为,“完善的新人应该是在劳动之中和为了劳动而培养起来的”;李大钊也认为,“一切乐境,都可由劳动得来,一切苦境,都可由劳动解脱”。

人本主义心理学创始人亚伯拉罕·马斯洛在批评行为主义心理学家企图借动物研究结果推论解释人类行为之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需求层次理论;《别忘了我们都是人:马斯洛论管理》一书集中反映了其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的确,我们不应该忘记,劳动者首先是人,其次才是人力资源。

2013年4月28日,习近平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指出:“必须坚持崇尚劳动、造福劳动者。”“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习近平讲话既是对正确劳动观的概括和总结,也是中央劳动观与劳动政策的原则性阐述。

然而,目前现实中劳动观存在严重扭曲的现象。一些人不仅不尊重他人的劳动(如奢靡和铺张浪费),甚至连自己的劳动都不尊重(如制造学术垃圾);不仅不尊重体力劳动者(如罚工人下跪、声称“低素质者不得进京”等),也不尊重脑力劳动者、创造性劳动者(如以权谋取科研成果挂名、转包科研课题、雇佣论文“枪手”等),以犬儒主义甚至奴隶主义的态度对待劳动和劳动者,蔑视诚实劳动和普通劳动者。

近年来流行的“成功学”(把不择手段的功利追求作为唯一目标,蔑视诚实劳动,践踏美德,导致道德沦丧)、“重商主义”(舍本逐末,把货币作为财富的唯一标志,忽视实业劳动和有效劳动,导致经济泡沫和外贸失衡)、“唯GDP主义”(把GDP作为唯一目标,热衷破坏性劳动,导致财富浪费、环境破坏)等思潮;“交换创造财富”(把市场交换作为财富的来源,忽视了劳动这一“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导致投机经济泛滥)、“企业家养活工人”(把物化劳动作为经济增长的唯一来源,忽视创造性劳动,蔑视简单重复劳动和体力劳动,导致贫富悬殊、劳资矛盾激化)等观点;以及制造有毒食品、破坏环境、大拆大建、醉心资本市场投机、奴役工人、研究推广瘦肉精、学术腐败等行为,追求不劳而获、追逐无效劳动、热衷破坏性劳动、醉心剥削他人劳动,等等,都是错误劳动观的集中体现。

实际上,就工具理性(形而下的功利追求)而言,劳动观的谬误根源在于围绕劳动价值论的经济理论谬误。由于劳动概念的不确定性(相同语词表达不同概念),导致剩余价值理论出现问题。如果把劳动划分为重复性劳动与创造性劳动,剩余价值论的问题就解决了;再把劳动按照不同的方法划分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实业劳动与金融业劳动、有效劳动与无效劳动、建设性劳动与破坏性劳动,则劳动价值论问题及相关经济理论问题就清晰了。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将劳动的概念转移成为重复性简单体力劳动,漏掉了重复性简单脑力劳动、创造性简单脑力劳动、重复性复杂脑力劳动、创造性复杂脑力劳动、创造性简单体力劳动,结果否定了脑力劳动、复杂劳动和创造性劳动,使得理论与现实不符。

其实,关于经济增长与技术进步的关系,亚当·斯密早在《国富论》中就已经发现,只是从分丁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言之,没有上升到创造性劳动,并且限于管理创新;此后,马克思、尼古拉·康德拉季耶夫、约瑟夫·熊彼特都从宏观经济学角度,发现了经济增长与技术进步的联系,但没有从微观经济学角度加以说明,并且限于技术创新。实际上,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都属于创造性劳动。遗憾的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把工人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认定为剩余价值的唯一来源,彻底否定了技术进步的作用,也导致自相矛盾。承认创造性劳动(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创造剩余价值,不仅可以解决微观经济学的剩余价值论问题,也可以实现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统一。

创造性劳动价值论也为劳动政策与劳动法建立了坚实的经济理论基础。因为剩余价值不属于劳资任何一方,所以应该双方分享;创造性劳动者通过专利等方法也获得了应有的收入,创造性劳动价值论也可以解释剥削问题。只要劳动法和劳动政策的约束能够保证劳资平等,劳资合作就能够实现公平、分配也会实现公平,就不存在剥削;但如果劳资不平等,存在奴役问题,分配就会不公平,就会产生剥削(劳资不平等导致劳动力价格被压低)。

劳动关系与工人运动

劳动关系包括个别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产业关系、工业关系、劳资关系)。美国把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称之为雇佣法、把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称之为劳动法。美国最早的劳动关系专门立法:1935年的《国家劳动关系法》是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1947年的《劳资关系法》也是凋整集体劳动关系的。过去西方只研究集体劳动关系,不研究个别劳动关系(虽然也有个别劳动关系立法——雇佣法);现在的劳动关系美国改称雇佣与劳动关系、国际产业关系学会也改称国际雇佣与劳动关系学会,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一起研究。西方的劳动关系是多学科的研究对象,包括经济学、企业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心理学等。劳动关系学以公平为价值取向,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劳动关系学者开始尝试劳动关系研究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以效率为价值取向)融合,试图寻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劳动关系是社会合作关系,并且是一种持续的合作关系;集体谈判跟商务谈判不同,商务谈判不能达成协议可以不合作,但集体谈判不行,不能达成协议企业就不能继续经营、就要倒闭。所以国家要干预,尽可能地促成合作。一是谈判前和谈判中的调解,协助双方解决争议、达成协议;二是冷却期,通过禁令让双方冷静下来,尽可能地继续谈判,以利于双方达成协议;三是认可罢工、闭厂等产业行动,允许一方通过施加压力的方法迫使另一方让步,以劳资自治的方式达成协议;四是产业行动发生后的调解,协助双方解决争议、达成协议;五是仲裁或诉讼,在一方主张过分不合理而导致谈判无法达成协议,或一方产业行动不合理地严重伤害对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迫使不合理一方接受仲裁裁决裁定的集体协议或停止产业行动。

因为劳方是劳动力所有者,资方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双方合作才能使生产经营进行下去。合作必须是公平的,没有公平就没有合作,而是一方对另外一方的奴役。劳动政策与劳动立法就是防止和解决雇主对雇员奴役的,是对主仆关系的否定。因为没有劳动纪律就没有集体劳动,而劳动纪律如果不加以约束就会变成雇主奴役雇员的工具,把劳动关系变成一种主仆关系。原始资本主义或权贵资本主义就是这种关系。

美国有一幅画,叫“资本主义制度的金字塔”( Pyramid of Capitalist System),笔者翻译为“原始资本主义社会阶层结构”。最低层是工人,标注“我们为所有人工作,我们养活了所有人”(We work for all,we feed all);第二层是富人,标注“我们为你们消费”(We eat for you);第三层是军警,标注“我们枪杀你们”(We shoot at you);第四层是依附于权贵的知识界,标注“我们欺骗你们”(We fool you);最上层是头顶美元的统治者,标注“我们统治你们”(We rule you)。这是原始资本主义或权贵资本主义的状况,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阶层状况已经得到了改良。

原始资本主义社会阶层结构

对比中国目前的状况,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是极其荒谬的、也是非常危险的,明显存在权贵资本主义倾向。政府本来应该居中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双方合作。国际劳工公约和发达国家的立法都鼓励劳资自治和劳资合作,但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完全站在资方立场上,甚至代替资方镇压工人,等于与工人为敌、凭空制造敌人。这就涉及了如何对待工会和工运.以及两种工会和两种工运的不同因果。

工会分为工联主义工会和反政府工会(革命工会)。工联主义丁会在劳资合作的前提下争取工人的权益,目标是公平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反政府工会是政资联合、政府不容工联主义工会的结果,目标是推翻政府、埋葬资本家(资政一体化或官商勾结导致温和的劳资矛盾转化为劳方对于资方的激烈反抗)。工人运动也相应地分为工联主义工运和革命工运,二者性质存在根本区别。工联主义工运是劳资持续合作前提下的矛盾,主要是经济矛盾,属于可缓解矛盾;革命工运是反政府、反企业主的劳方与资政联盟不妥协的矛盾,主要是政治矛盾,属于不可调和矛盾。可见,对于执政党和全总来说,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是维护政权的需要,也是防止出现反政府工会的需要。但现实情况是,各级总工会在劳动立法和劳动政策制定中的积极作用工人们看不见,他们只是看到基层工会形同虚设、根本不能维护他们的权益。久而久之,工人就会另起炉灶,寻求体制外的途径——另外建立反政府的工会。这是非常危险的。

劳动政策与劳动立法

发达国家工业化历史的经验教训说明,劳资矛盾问题是工业化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劳动政策与劳动立法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不同的政策选择.导致不同的发展道路,事关改革(改良)还是革命(动乱)。通过妥协,以缓和矛盾的恰当改良避免了革命、促进了经济持续发展;而不妥协的固执或不到位的改良则导致了持续动乱,突出表现在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到1871年《工会法》这一段和平发展史,与法国1789年大革命到1871年巴黎公社这一段动乱史的鲜明对比。美国1886年工人争取“八小时工作制”的芝加哥大罢工催生了政府设立的“美国劳动节”和第二国际倡导的“国际劳动节”两个劳动节,也反映了不同政策选择的不同道路一政府妥协而进行改良,则主张社会改良与劳资合作的工联主义成为工运主流;政府固执而拒绝改良,则反政府并主张消灭资本家的革命工运成为工运主流。1930年代“大萧条”后,罗斯福“新政”通过1935年颁布《国家劳动关系法》和《社会保障法》(此前政府既不管社会保障、也镇压工人罢工),确立了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和社会保险权,既缓和了社会矛盾,促成了劳资合作,也使美国经济摆脱了危机,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德国于1880年代先后通过《工人医疗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伤残和养老保险法》三部社会保险法,促进了劳资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也奠定了德国高速发展的基础。波兰团结工会的政党化、俄罗斯及东欧国家工会普遍存在的政治化倾向之教训,我国工会也应该引以为戒。

我国在劳动政策与劳动立法方面,既要关注物质方面的公平分配,也要关注精神方面的人格平等;既要保障劳动者合理的工资福利待遇,也要保障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和人格尊严;既要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要尽可能地让劳动者享受劳动的快乐;既要提倡劳资合作,也要提倡劳资两利、劳资平等、劳资共享。鉴于个别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立法已经相对完善,当前重点应该是解决集体劳动关系的问题,关键是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完善集体争议处理制度;二是通过直接选举和代表诉讼激活基层工会;三是通过职丁董事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四是加强工会的国际交流与沟通,借鉴发达国家工会的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成功经验,也吸取他们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