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退税的现状及改善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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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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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琳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制造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和产业主体,2014年中国制造业净出口居世界第一位,制造业增加值在世界占比达到20.8%。由于制造业在我国所占的举足轻重地位,制造业的出口退税必对我国财政收入产生重大影响。制造业出口退税额不断地增加,相应地给国家财政也带来很大压力,同时由于出口退税制度的不完善,出现了局部“少征多退”和出口骗税的现象。频繁调整的出口退税政策,虽然对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却没有显著的退税政策积极效应,也没有完全达到制订出口退税政策的初衷。本文从制造业企业出口退税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升级途径。

一、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退税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制造业企业执行的几种出口退税制度形式

我国不同类型的制造业企业出口退税采用不同的出口退税方法,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情形: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制造业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抵、退”增值税、免征消费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制造业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增值税、免征消费税;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抵、退”增值税中的“免”税是指对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把自己生产的货物销售到国外时,免征增值税销项税;“抵”税是指对生产企业既有外销又有内销的情况下,为了简化征税核算,把外销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等包含的进项税先不退还给企业,而用来抵消该企业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退”税是指当外销产品所包含的应抵消的进项税抵不完的情形而给予的退税。此种计算方法操作起来较为复杂,而先征后退的计算则简便的多。

(二) 制造业企业出口退税额随着出口总额的增加而增加

由于我国制造业企业产品出口退税率不断的变动,影响最紧密的出口额也跟着发生变化,各年度之间波动很大。从表1可以看出,2006-2013年,制造业企业出口规模在不断地增长,出口退税额也随着不断增长。

(三) 出口退税政策对于制造业企业的发展具有巨大扶持作用

以五金机电企业为例,由于国家不断地调整制造业企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五金机电企业产品出口占全国出口的比重已经由2006年的14.50%提高到2013年的57%。随着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的快速发展,出口产品结构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种类繁多的五金机电产品大部分都要进行退税。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从1997 年起,国家对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多次上调,从而调动了机电企业出口退税的积极性。2006-2007年为了平衡我国国际贸易的顺差和逆差,国家又多次下调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应对2008年国际经济危机,也为了改善不尽合理的产业结构,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又调整提高了四次。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中国的五金机电产品出口额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逐渐成为世界机电产品的出口贸易大国,提升了五金机电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实力。充分说明了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巨大的扶持作用。

(四) 制造业企业出口退税率变化对财政收入产生重大影响

与国际接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于1994年 2 月 18 日颁布,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形势,国家也再不断调整变化出口退税率,2008-2011四年时间内就调整了7次,退税率的调整在近几年成递增的趋势。我国的财政收入的85%以上来源于税收,所以税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由于出口退税率的提高,企业得到的退税款就越多,相应的国家的财政支出要相应地增加,财政支出越多,财政赤字就越大,即是出口退税税率的调整对国家财政造成了很大的影响。2013年我国的制造业企业实际出口退税额7635.54亿元,按退税率提高9%来计算,国家财政支出相应增加687.20亿元,也就是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了 687.20亿元。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导致企业多得的税款减少了主营业务成本,按照目前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 25%来计算,退税率的调整会减少企业所得税171.80亿元,退税额和减少的所得税款共计858.99亿元,直接影响当年财政收入858.99亿元,减少数是当年财政总收入 108787.65亿元0.78%。下表从制造业的角度测算了出口退税税率变化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二、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退税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由于国家频繁不断地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使制造业企业出口退税缺乏稳定性与战略性。从前文现状分析可以看出,制造业企业出口退税税率和政策的调整非常频繁,涉及到制造业企业的方方面面,但调整幅度最大的也就是出口退税率的变化。2008年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我国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为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在2008-2011四年时间内就调整了7次,如表3所示。调整过于频繁,不利于企业长远规划其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的长久发展也不利。如果提高退税率,对企业有好处,会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反之,则会损害企业的利益,给企业造成损失。出口退税的随机调整也会降低企业对政府的信用度,税务部门工作成本增加原因之一也可能是频繁不断的出口退税率调整。

其二,没有足够保障的退税资金,影响出口退税的公平性。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把出口退税手续都办完之后,却拿不到应得的退税款。目前实行的制造业企业的“免、抵、退”的出口退税政策,退税款项以固定的退税额为定数,该部分定数由国家财政支付给退税企业,但超过定数的部分,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国家财政负担92.5%,地方财政负担7.5%。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都很有限,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该部分出口退税款,所以地方财政对出口退税款也是苦不堪言。因此地方政府对退税款的支付并没有很大的积极性,甚至设置障碍阻止某些企业及时获得出口退税款。有时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往往会考虑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既得利益,会淡化民营小企业,所以当遇到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吃紧的情况时,就无法保障这类小企业的退税要求,反映了出口退税的不公平性。

其三,在出口征税和退税两个环节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制造业企业的“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在征税和退税两个环节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出现很多问题。征税机关是各地市国家税务总局,而退税机关一般是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这两个机构是相互分离脱节的,两个机构在征税和退税的相关票证的核对上存在着执行不到位现象,再加上两个机构不到位的监管行为,可能会给企业和一些不法分子骗税提供了便利的土壤。另一方面,负责出口退税的海关和负责国内征税的税务机构是处于不同地区的两个机构,这个机构各自对税务的管理和处理是不一样的,在征税和退税的审核和审批方面可能存在盲区,在传递和交流信息方面缺乏智能化、信息化的联络网络,出现了“征、退”不见面的现象,这也造成了征税和退税环节的信息不对称的另外一个原因。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形的出现会使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制造业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状况。

其四,实际工作中制造业企业没有完全执行“免、抵、退”税方式。实际工作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免、抵、退”的退税方式,不仅计算繁琐难于理解,而且管理上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执行这种方式的企业,需要提供大量的与货物有关的退税票据资料,审批上也需要退、征税等许多单位的参与,不同的部门需要提供的资料不一样,所以出口退税的过程复杂且繁琐。出口退税企业一般情况下是一月一申报,初审是由最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时间需要3-5天,审核完毕后再退还给出口企业。然后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正式的“免、抵、退”,在正式的办理过程中,还要再提供与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再审核。这样的传递不仅浪费大量的资源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且使抵税和退税工作办理的非常缓慢。最终的退税还要占用本来就很紧张的地方财政收入,所以“免、抵、退”的方式在我国许多地方企业并没有被积极采用。

其五,出口骗退税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从制造业企业出口退税的执行效果来看,达到了制定政策的初衷,对提升我国出口贸易的竞争力确实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但出口退税政策也被某些企业和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成了他们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骗税手段上来看,他们对出口的产品虚报价格、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09年震惊国内外的上海骗取出口退税案,就是采用虚假交易,以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作为保护伞来骗取国家税款,累计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3,400多万元,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因此遭受到了重大损失。2015年1月26日,税务总局曝光了一起骗税大案,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故城县弘兴布业有限公司通过接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6亿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4.5亿元。类似这种骗出口退税现象的大量存在也会干扰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最终影响到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促进制造业企业出口退税的改善途经

第一,加强并提高立法层次,保证税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目前有关出口退税方面的法规、规章层次较低,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的。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偷税、漏税问题的严重性,要求国家尽快加强出口退税方面法律制度建设,使其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颁布的有关出口退税方面的通知,转换成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以提高出口退税方面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出口退税罪要制定更为严谨的司法解释,发生出口退税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可遵循对应的法律依据。为了给征、退机关和出口企业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法律环境,对涉及到的有关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应提前几天时间通知企业,应避免新政策的出现给企业带来合同履行、会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统一出口退税方式,实现公平退税。我国现行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有三种不同的方式,不同的退税计算方法和管理方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这样会导致不合理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为腐败和贪污行为提供了温床,也为出口骗税提供了一个机会。最合理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方式是“免、抵、退”税这种方式,虽然操作比较复杂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将抵税和退税连个环节合在一起,操作较为简便,减少了企业的麻烦。为了体现我国法律公平公正性,制造业企业出口退税应统一采用“免、抵、退”税这种方式,世界上其他国家出口退税也基本上采用该种形式。即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货物实行出口环节免征销项税,该出口货物包含的进项税抵消内销货物的销项税,不足抵扣部分退税。

第三,加强税制改革,合理划分退税资金的负担对象。我国制造业企业在出口退税的过程中存在国家退税资金不足的情形,企业的退税款项在2003年以前基本上都是由国家财政来承担,因此该段时间出口退税款给中央财政资金也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退税资金的是2004年以后。从理论上来说,所退税款来源于已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应该存在退税困难和拖欠退税的问题。中央与地方在税收分成比例和划分责任上一直存在博弈现象,中央75%与地方25%增值税分享比例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是导致退税资金难以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更合理的划分退税资金的负担对象,就要加强新的税制改革,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以保证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和稳定发展。

第四,设定合理的出口退税率,确保企业实现退税彻底。出口退税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出口退税率的制订,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最基本的贸易政策,也是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上提高竞争力的一个最重要手段。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会对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重大影响。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退税不彻底的情形,会影响到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为了调节出口规模和结构,国家在制定相关的出口退税政策的时候,要符合本国经济发展和实际国情。对出口退税率要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提高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中间需要变动的时候,应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来具体实施。

第五,税务、海关等部门合作共赢,提高出口信息化管理的效率。对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要把征税环节和退税环节结合起来进行管理,对出口的货物在国内生产环节需要缴纳的税款不重、不漏,依据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由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涉及到税务、海关、银行、外汇和外贸等部门,这些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但必须通力合作,采用办公自动化等先进的管理手段,加快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出口货物的联查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合作共赢。各部门要定期通报情况,互通信息。严厉处罚参与骗税的企业和不法分子,要给予涉嫌骗税的责任人员加大处罚力度,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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