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视阈下调查性报道匿名信源使用争议探析

  • 投稿老衲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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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筱筠 谷雨

摘要 以揭露为主题的调查性报道,在采制过程中更依赖于匿名信源的信息提供,而匿名信源使用本身是新闻界富含争议性的议题之一。本论文致力于从伦理学视阈去解读匿名信源使用问题,以动机效果辩证统一的伦理是非界定准则分析调查性报道匿名信源使用中的种种矛盾,试图从伦理层面为调查性报道匿名信源的使用提供评判依据与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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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调查性报道;匿名信源;伦理争议

中图分类 号G206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 张筱筠,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河北传媒与社会发展研究基地研究员,河北保定071002:谷雨,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河北传媒与社会发展研究基地研究员,河北保定071002

在新闻报道领域,调查性报道( Investigative Reporting)无疑是一种兼具高度新闻性与犀利揭露性的特殊报道类型。密苏里新闻学院学者布赖恩·布鲁克斯(Brain Brooks)在谈到调查性报道时曾重点指出,调查性报道“是一种更为详尽、更带分析性、更要花费时间的报道,调查性报道目的在于揭露被隐藏起来的情况”。…而英国学者兰代尔(D.Randall)则强调“调查性报道往往出于记者对不义之事的一种怀疑,它要求记者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报道,所得到的信息是前人未披露过的。”由此可见,调查性报道致力于揭露不义不法行径,抨击社会丑恶现象,实现媒体舆论监督职能,其新闻材料收集工作由记者独立完成,采写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调查性报道所具有的揭黑揭丑性质,决定了记者在采写调查此类报道过程中,更为重视爆炸性实证新闻素材的获取与核实,能够揭示事实真相的信息“爆料”具备天然的受众关注度与吸引力。但“爆料”信息的提供者,出于种种实际因素考虑,更倾向于匿名提供信息,这使得调查性报道中的匿名信源( Anonymous sources)比例远高于其他新闻报道类型。

匿名信源使用实际上是新闻界由来已久的争议问题。一方面,匿名信源的使用带来的是新闻报道信度的下降,甚至可能为记者的信息造假行为提供便利。但另一方面,报道中负面信息的提供者特别是致力于揭露真相的调查性报道信源,出于人身保护、安全隐私等现实原因考虑,不愿对公众甚至记者透露真实姓名、身份也属情有可原,这使得新闻从业者在采制以调查性报道为代表的负面批判性新闻过程中,对于是否使用匿名信源以及如何使用匿名信源等问题,总是显得瞻前顾后、无所适从。本论文致力于从伦理学视阈去解读匿名信源使用问题,以动机效果辩证统一的伦理是非界定准则分析调查性报道匿名信源使用中的种种矛盾,试图从伦理层面为调查性报道匿名信源的使用提供评判依据与操作原则。

一、伦理学视阈下评判是非的界定原则

伦理学视阈中评判界定是非善恶的准则主要有以下三种:动机论、效果论以及动机效果辩证统一论。动机论由伊曼努尔·康德( ImmanuelKant)、弗兰西斯·赫伯特·布拉德雷(FrancisHerbert Bradley)等哲学家所提倡,其代表人物康德高度强调“善良意志”的重要作用,他认为:“人的行为之所以有道德意义,完全取决于人的意志及其动机,与行为的效果无关”,换言之,动机论的观点是行为动机(产生行动的主观意志)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根本标准,行为导致的实际后果并不重要,行为效果与行为善恶判定没有任何实质联系,这使得动机论偏重于唯心主义,将主观的善良意志与客观的现实行为混为一谈。如果以动机论观点进行评判,“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就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因为好心意味着动机良善,而动机善恶是评判行为的唯一标准,那么该行为在伦理层面上应判定为善。所以从动机论的角度分析,只要好心必办善事,这实际上是一种悖论。由此可见,这种评判标准片面强调了动机的绝对作用,忽视行为的客观效果,显得过于唯心与极端。

效果论则是与动机论截然相反的伦理是非判定准则。效果论以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JohnStuart Mill)和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功利主义哲学为代表。效果论认为“增进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便是道德的,善的;减少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便是不道德的、恶的”。同时,效果论代表人物穆勒断言“好品性的顶好证明就是好行为”,也就是说,效果论坚信:行为效果既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根本依据,也是评价行为人品性的主要标准。只要行为产生的效果是负面的,那么无论行为人动机为何,此人品质即为恶,而如果行动效果正面,此人就是拥有善良品性的人。通俗来说,以效果论的观点评判,办好事的就是善心人,办坏事的就是黑心人,如此“一刀切”式的评判同样失之于片面与绝对。

动机论和效果论这两种评判标准既有其合理的一面,也各有其问题,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统一判定,才能进行更为有效的伦理是非界定。据史料记载,第一次提出这种结合判定主张的是中国的墨子。墨子指出,应该“合其志功而观”,“志”指行为动机,“功”则代表行为效果,“志功”结合才能判断是否为正,换句话说,墨子认为既要观察行为人动机,也要依据其行动效果,两者结合才能判定行动的最终善恶。在唯物辩证的价值体系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进一步完善了动机效果辩证统一论的评价标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的动机效果辩证统一论,一方面明确了行为动机与行为效果均是评判伦理是非的检验标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又强调了以行为人动机评判其品德善恶,行为效果评判其行动善恶的具体评判方法。本文主要借鉴这一观点对调查性报道匿名信源使用中的众多问题进行伦理是非、善恶的界定分析。

二、以动机效果辩证统一论评判:调查性报道匿名信源使用属于难以界定其伦理是非的争议行为

调查性报道的揭露性质决定了调查性报道记者需要在采制新闻过程中通过独立调查走访,探明被人为隐藏起来的诸多内幕、黑幕,而在这种揭黑揭丑性质的探访中,记者往往不能亲历事件全程,以第一手资料进行报道。为探知内情,记者必须接触大量的信息源,在众多信息“线人”的有效指引下,才有可能拨开事件的层层迷雾,发掘事实真相,向公众揭示不法不义不端行为,维护公众根本利益。因此,在调查性报道采制过程中接触丰富信源,并从信源处获取大量可靠信息,是调查性报道质量过硬、赢得普遍公众认可的首要基础。

调查性报道中的素材资料大部分依赖于各方信源提供,而诸多信源愿意配合记者采访、提供有用信息的原因各不相同,可能出于私心,也可能基于公义,但绝大多数调查性报道信源在提供了负面信息线索后,为避免打击报复或免受隐私困扰,均提出相似的匿名要求。调查性报道记者为保护信源,而作出匿名承诺,实际上是与信源建立一种口头契约关系,对信源保证为他们的真实身份保密,不向外界泄露可以指向信源的任何特征线索,这有助于刺激信源的“爆料”积极性,让他们在更少顾忌的状态下,提供更丰富的信息,实现负面信息从信源一一记者一一受众的定向流动,使公众获取更确切更完整的爆料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这可以说是对公众知情权与公众利益的进一步支持与保障。从这一角度来分析信源匿名的动机,无论是信源本身还是调查性报道记者的动机都是善的、伦理的。

但另一方面,在调查性报道中坚持不使用匿名信源,从动机上分析也是善的、伦理的。早在20世纪50年代,“耶鲁学派”代表、美国实验心理学家卡尔·霍夫兰(C.I.Hovland)就通过实验证明:信源与可信性呈正相关,信源的可信度越高,其说服效果越大。匿名信源由于难以查证其来源,公众对其信任度较低,因此其说服效果明显弱于明确信息来源。更可怕的是,匿名信源的使用有可能为新闻造假提供掩护,因为公众无法追查消息来源,而记者则以保护信息源的名义拒绝公布,这样信息的真假很难被第一时间予以辨析,从而为一些居心叵测的记者提供了新闻造假的温床。最典型的就是《纽约时报》杰森·布莱尔(JaysonBlair)与《今日美国》杰克·凯利(Jack Kelley)以匿名信源为借口进行的大肆新闻造假事件。从这一角度分析,不使用匿名信源,是为了维护新闻的真实可信度,不给新闻造假者以任何漏洞与机会,维护了公众利益,其动机同样为善。

从动机来分析匿名信源的使用,无法得出明确的伦理是非结论,那么从行为效果来分析匿名信源的使用,又会得出什么结论呢?调查性报道匿名信源使用与否从行为产生效果来看,明显也有善恶两面。在调查性报道中使用匿名信源,是遵循对信源的承诺,置信源于安全保护之中,符合诚信人道原则,也为调查性报道未来采制工作的开展获得诸多潜在信源的认可与信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调查性报道负面信息来源的枯竭与萎缩。但另一方面,媒体有可能因为匿名信源承受报道信度下降甚至真实性受损的恶果。而不使用匿名信源,在调查性报道中应用确切消息来源,或事后向外界透露具体信源,虽严格保障了新闻的真实性与权威性,却可能对信源造成毁灭性打击。英国广播公司( BBC)记者安德鲁·吉利根(Andrew Gilligan)就是因为透露了其匿名信源的关键线索,使得英国政府开始怀疑并随之确认了其报道中所提及的匿名高级情报官员一一英国国防部前武器专家、前任联合国武器核查员戴维·凯利(David Kelley)的身份,导致凯利博士在接受英国议会公开质询后自杀身亡。无怪乎有人感慨:匿名消息来源就像爆竹,如果运用得当,它们可以提供一篇非凡的揭露性报道,但是它们也可能在某个记者的口袋爆炸。

由于从动机与效果两方面综合分析都无法明确其伦理是非,这就让调查性报道匿名信源的使用成为一个伦理层面的争议体或者说冲突体。在伦理学界,最广为人知的伦理冲突分析模板就是哈佛大学神学博士拉尔夫·波特( Ralph BPotter)所创造的波特图式(the Potter Box);

波特图示强调定义、价值、原则、忠诚四个关键节点。其中的定义节点主要列明需要被判定的具体事实,价值节点主要界定该事实运作中体现的冲突性价值观念,原则节点展示出事实进行过程中所契合的各项伦理规范,最后的忠诚节点则主要显示该事实情景中互相冲突的价值观与伦理规范所分别效忠的对象。借用波特图式对匿名信源使用进行具体解析:以调查性报道是否使用匿名信源为事实情景定义,从价值及原则两方面判断,使用匿名信源出于保护线人的动机,符合人伦价值观,满足诚信人道原则,不使用匿名信源出于保证信度的动机,符合职业价值观,满足真实可靠原则,前者忠诚于线人,而后者忠实于广大受众。由此可见,调查性报道中的匿名信源使用,以不同价值观及效忠对象分别分析,会出现截然不同的伦理评定结果。以动机效果辩证统一论来评判调查性报道匿名信源使用,既可能得出伦理善的结论,也可能出现伦理恶的结果,也正因此,调查性报道中的匿名信源应该如何合理使用的问题,成为长期以来困扰中西方传媒界的新闻实务操作难题。

三、对调查性报道匿名信源使用的几点建议

不同于一般报道形式,调查性报道如果不使用富有伦理争议的匿名信源,极可能无法完成报道采制任务。因此,调查性报道记者必须有所准备,尽可能合情合理、规范使用匿名信源,发扬其伦理善的一面,力避其伦理恶的一面。

第一,秉承“善恶相权”的原则.对调查性报道匿名信源使用情况进行具体伦理分析。在权衡利害之后,如果认为使用匿名信源进行报道所产生的益处远大于其可能遭遇的风险,即匿名信源所带来的信息其新闻价值足够重大,必须为受众所知晓,同时,没有公开信源能提供此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可视为使用匿名信源所形成的伦理善果大于可能产生的恶果,应大胆使用匿名信源信息充实报道。

第二,在决定使用匿名信源之前,应尽量通过多方查证,多源核实匿名信源所提供的信息,尽可能从不同渠道证实匿名信源信息的真实性与客观性,降低新闻失实风险。特别为杜绝调查性报道记者以匿名信源为掩护,进行新闻造假,编辑部应肩负与匿名信源沟通查证的责任,做好信息“把关”工作。美国《新闻周刊》就承诺:“如果新闻报道中必须引用匿名消息来源,那么消息的来源与立场必须向高级编辑汇报。如果被采访人要求匿名,那么周刊将在文章发表前对消息加以确证、否定或修改。”

第三,在调查性报道记者承诺为信源保密之前,应确认其匿名动机,不盲目向信源作出匿名承诺。在承诺之后,则应坚守诚信准则,不透露匿名信源的特征信息及确切身份,避免陷信源于不利之境。这正如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伦理规约》所规定:“在承诺消息来源匿名之前,永远要质问一下消息来源的动机。要对为换取消息而做出的承诺中的各种可能的情况都做出清楚的说明,一旦承诺,则保守诺言。”

总之,调查性报道中的匿名信源可谓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就会产生实际风险,酿成伦理恶果。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把握其中的伦理分寸,掌握适当的应用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