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的现状分析

  • 投稿小鲸
  • 更新时间201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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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长三角地区的担保数据为例,对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互助担保行为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其仍存在企业关联担保比重大、过度担保以及涉保企业盈利能力弱等问题,建议从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严格审批流程、完善企业发展模式等方面入手,促进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的可持续发展。关键词: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上市公司一、引言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因规模偏小、信用级别低和抵押质保能力不足等因素限制而无法从银行取得融资以补充其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互助担保融资作为国家“一体双翼”担保体系中的手段之一,具有获得信息优势、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等优点,为解决中小企业因信息不对称、交易及监督成本大等原因而难以取得银行融资的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但是由于互助担保这一融资模式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与国外相比其发展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组织管理较为松懈,操作流程也不规范,使得集群内的中小企业在参与互助担保时仍存在较多问题,最终导致企业自身面临财务风险,甚至影响与其相关联的其他企业,进一步发展带来风险累积导致风险传染的发生,危害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治措施以完善其发展。

二、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现状的统计分析(一)参与互助担保的中小企业较多,金额偏大,担保对象涉及关联企业通过表1的数据可知,从企业数量来看,2011-2015年间参与互助担保的中小企业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平均每年有50 家中小企业参与,约占总体的23.3%,说明互助担保已成为企业获取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担保总额往往反映了企业对外所能提供信用的能力,担保总额越高,企业的或有负债就越大,导致企业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也随之增大,从表中可以看出各年参与互助担保融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总额较大,平均每年为43447.43 万元/家,且逐年上升,仅2015年参保企业数量上升,但平均担保金额出现回落,这可能是因为2014年7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以及2015 年8 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初显成效,使得中小企业对于通过互助担保取得融资这一方式普遍接受,但持较为谨慎态度。从担保对象来看,表中数据显示,近3年来关联担保占比约45%左右,比重较大,这是由于相比于非关联担保,关联企业之间的密切关系更容易取得相互信任,实施集群互助担保融资行为以满足企业自身的资金需求。

表1 参与互助担保的中小企业数量与担保金额注:担保金额单位为万元。(二)存在过度担保现象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企业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但是从表2 的数据中可以发现,2011-2015 年间每年平均有8家中小企业的净资产担保率超过了50%,且在2013-2015年间出现了净资产担保率超过200%的企业,说明了过度担保现象仍然存在。

相较于国外的体系而言,我国的互助担保融资模式起步较晚,相关规定条文尚不健全,中小企业采取的互助担保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规范,而现阶段大部分企业之所以愿意承担担保风险,往往是为了换取未来被担保方对己方的担保,因此极易形成混乱的担保链、担保圈,同时银行业在面对以集群为单位的互助担保行为时,审查制度尚不完善,这些都将导致中小企业不考虑自身资产状况,而出现过度担保现象,增大了中小企业融资风险,也为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参与互助担保的中小企业盈利能力较弱由表3 中的数据可知,2011-2015 年未参与互助担保融资的中小企业每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均高于同年参与互助担保融资的中小企业,且差异较大,表明前者的盈利能力要强于后者。这表明实施互助担保融资的中小企业往往是那些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而这些企业通常对于担保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也较差,从而导致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低,因此当发生违约风险的传染时,其源头在很大几率上都会出现在这些企业当中。

表3 中小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三、政策建议一、对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的监管有待加强。不论是企业关联担保占比大,还是存在过度担保,都与我国现阶段的互助担保融资法规章程尚不完善有密切联系,监管部门缺乏细化的规范和引导政策,从而导致监管方向分散,监管力度不足;二、金融机构审批流程不严格。现阶段一些金融机构由于绩效考核,或者对于上市公司的盲目信任,导致其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放水现象,而这也是导致企业过度担保的原因之一;三、中小企业发展模式存在问题。大部分中小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认识不足,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以及内部监管体系的建立不够完善,才导致企业盈利水平不足,并且出现过度担保现象。由上可知,我国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引导和规范:一、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不仅需要与金融机构联合,对中小企业的互助担保融资行为进行监管,同时与中介机构联合掌握中小企业互助担保信息,为进一步细化完善针对性的法规政策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二、严格审批流程,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的审批应该更为谨慎,注重项目资质和未来收益性,对贷款对象以及担保对象进行严格客观的贷前评审,同时在资金发放后应确保担保贷款资金的使用符合合同规定,一旦不符合原定使用方向,金融机构有权停止剩余贷款的供给或者要求收回贷出资金;三、完善企业发展模式,首先企业可以通过产业升级以及经营管理创新等方面提升自身经营实力,其次针对企业的担保行需要从资信评估、担保额度以及贷后跟踪等方面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最后企业应建设完善的内部监管体系,完善股东诉讼制度、加强董事会独立性,以及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等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