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怎么办?

  • 投稿周赛
  • 更新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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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潘家永

编辑同志:

姚某于2014年11月被我公司聘用,月工资3800元,当地最低工资为1280元。2015年3月,姚某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姚某向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我公司应支付姚某工资76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00元,并在裁决书上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我公司是因为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并非无故拖欠工资。请问,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能否到法院起诉?该采用何种救济途径?

读者:郭成

郭成读者: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有些劳动争议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就是说,对上述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当然,这是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即用人单位对该类裁决不服的,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不服则可以到法院起诉。本案中,仲裁委裁决你公司向姚某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解约的经济补偿两项合计9500元,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委言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是正确的,你公司不服也不能走诉讼程序。

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仲裁委所作的终局裁决不能起诉,但赋予了用人单位另外一种救济手段,即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据此,你公司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自己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就可以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依照上述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法院经审查核实该终局裁决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确有错误的,就应当裁定撤销。该裁决一旦被法院裁定撤销,你公司就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县(区)法院起诉了。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也不能拖欠职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