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擅自送养港籍娃,掀起“夺子”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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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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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秦风

未婚妈妈罗瑛单方将拥有香港籍的幼子罗小贝送给他人抚养。对此,孩子的生父与她展开历时6年的“夺子”大战。2015年6月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香港未成年人罗小贝的监护之责由其生父胡明福行使。

母亲送子,生父追子

罗瑛与胡明福的“忘年恋”发生在2007年夏天。那时,21岁的罗瑛怀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来到福建省福州市一家公司实习。公司老板胡明福对员工一向严厉。然而,他竟亲自为罗瑛安排了单人宿舍,对她嘘寒问暖,还带她参加一些饭局。在罗瑛生日那天,胡明福借为罗瑛“庆生”之际,将她拉进自己早已预订好的房间。

胡明福年长罗瑛27岁。对于委身胡明福这件事,罗瑛心不甘、情不愿,痛哭不已。胡明福见此情景,就对罗瑛称,自己经过多年打拼,积攒下了数千万元家产,但事业后继无人。如果罗瑛能为他生下个男丁,他必定会指定由儿子继承家产,并信誓旦旦地承诺将尽快与发妻离婚,明媒正娶罗瑛。

在既成事实和即将拥有豪门生活的诱惑下,罗瑛选择了顺从,与胡明福在租来的公寓内同居了。不久,罗瑛有了身孕,胡明福的发妻带人打上门来,勒令罗瑛立刻滚出福州。随后,胡明福赶来安抚罗瑛,劝她去香港待产。胡明福这样计划的目的,是既可避开其发妻的锋芒,又可解决“计划”外生育的麻烦。胡明福向罗瑛承诺,儿子出生之后,一定会给她名分。

罗瑛在香港安顿下来后,胡明福怕她寂寞,屡屡到港看望她。但每次相见,两人都因为胡明福没有离婚的事情不欢而散。

2008年6月,罗瑛在香港某医院顺利产下一名男婴,取名罗小贝。母凭子贵,儿子出生的当天,胡明福立即打款百万元到罗瑛的银行卡上,称是给罗瑛母子的安置费。对此,罗瑛并不领情,她执意要求胡明福给她名分,并向胡明福下了限期离婚的通牒。后来,罗瑛带着儿子罗小贝回到了福州等待。但她等了半年多,也没有等到胡明福离婚的消息。罗瑛心生怨恨,就此萌生了与胡明福彻底了断的打算。

2009年4月11日,罗瑛把刚满9个月的罗小贝送给长期居住在福州的香港商人张根龙和丁兰收养。紧接着,罗瑛远嫁浙江。

2012年8月,胡明福四处查找罗瑛母子的下落后,得到张根龙和丁兰收养罗小贝的线索。他向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侦大队(以下简称鼓楼公安分局)报案称,儿子罗小贝被人拐卖。当鼓楼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打拐行动组找到已经更名为张某某的罗小贝并将罗瑛传唤过来询问情况时,罗瑛却声称胡明福不是孩子的生父。

鼓楼公安分局委托福建省医学研究院下辖司法鉴定所对胡明福、罗瑛、罗小贝进行亲子鉴定。8月23日,司法鉴定所作出亲子咨询意见书证实胡明福、罗瑛与罗小贝存在血缘关系。鉴于胡明福此时尚不具备监护人资格,鼓楼公安分局将罗小贝交还罗瑛,并明确嘱咐其自己抚养孩子。为争取对儿子的抚养权,胡明福再次向罗瑛银行卡上打入巨款。但数日后,罗瑛还是将罗小贝交给了张根龙和丁兰。

2012年9月,罗瑛带儿子专程赶赴香港,由香港律师作见证人,在当地报纸公开发表一份声明,声称将罗小贝的监护权移交给张根龙和丁兰。

依据法律,港仔归父

从罗瑛怀孕到2012年,胡明福打到罗瑛银行卡上的钱款有500多万元。2012年6月,胡明福历经艰辛,与前妻办理完离婚的所有事务,却还是落得人财两空。

罗小贝是胡明福的血脉,但罗小贝从落地那时起就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且收养他的张根龙和丁兰也均是香港人。胡明福作为大陆公民,能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儿子的监护权吗?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胡明福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查,掌握了许多不利于对方的证据。

现更名为张某某的罗小贝自满月之日随罗瑛从香港回到福州生活,2009年4月,孩子被张根龙和丁兰收养后,仅在2012年9月有过一次入境香港的记录,其他时间都居住在福州市区,其幼儿园和小学也在福州就学。而张根龙和丁兰虽然是香港居民,但他们长期居住在福州,两人收养罗小贝时均为38岁,为同居男女关系,且两人已有一个非婚生育的女儿。直到2012年8月,张根龙和丁兰才领取了结婚证。然而,两人从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罗小贝的收养登记手续。

有了充分的证据后,胡明福以罗瑛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双方的非婚生子送养他人为由,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张根龙和丁兰与罗小贝的非法收养关系,并主张由自己抚养罗小贝。

2014年10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张根龙和丁兰与罗小贝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同时判令张根龙和丁兰将罗小贝交由胡明福监护抚养,并将罗小贝的香港出生证明以及更名为张某某的香港护照、回港证、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原件交给胡明福。

一审宣判后,罗瑛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罗小贝在内地无户口登记,其作为香港未成年人的监护、抚养权的改变,应由香港法院作出命令。同时,本案的诉争应适用香港法律。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罗小贝系香港居民,但其生父母均为中国公民,且罗小贝长期以来在福建省福州市居住生活,现仍在福州地区上学,故本案应由中国内地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解决诉争问题。2015年6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提示

涉港澳台送收养行为必须遵循内地法律规定

本案中,张根龙和丁兰与罗小贝的收养关系、胡明福和罗瑛与罗小贝的抚养关系均受中国内地法律调整。

首先,关于送养关系。《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本案中,生母罗瑛明知胡明福是罗小贝的生父,在未征得其同意而单方送养其子的行为,显然错误。

其次,关于收养关系。《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即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而罗小贝的生父母俱在,且未出现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形。同时,《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等条件。张根龙和丁兰已有一非婚生子女,故罗瑛、张根龙、丁兰均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送、收养条件,且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故该收养关系不成立。

最后,关于监护抚养权。《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确定抚养权的归属。胡明福和罗瑛作为罗小贝的法定监护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本人亲自履行监护职责,除非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然而,罗瑛不存在客观上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她单方将其子罗小贝送养,在公安机关找到其下落并明确要求其亲自抚养的情况下,又再次将罗小贝送养,还通过在香港发表移交监护权声明企图逃避法定义务,可见其本人并无意愿亲自监护抚养罗小贝。而生父罗明福在得知罗小贝被送养后,四处查找儿子的下落,并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抚养罗小贝的权利,因而罗小贝由生父监护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