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伪证闹法庭,无知“证人”遭处罚

  • 投稿李晨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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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绪纯

2014年8月的一天,一起离婚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审理未结,法庭外却出现意外情况,一位小伙子对着法庭大骂被告人。这位小伙子与这起案子有什么关系?他为什么要骂被告人呢?这事还得从他到北京打工说起。

受人恩惠久思回报

从小爱看武侠小说的丁洋在朋友眼中是个豪爽义气的东北爷们儿。高中毕业后,他没考上大学,只身来到北京开始北漂生活。

初来北京,丁洋先是干小工,后来当保安,一步一个脚印踏实地做事。丁洋在23岁那年,遇到了生命中的贵人——李女士。丁洋为人实在、仗义,李女士很欣赏他,认为小伙子值得信赖,让丁洋当了自己的司机。有了一份比保安稳定的工作,丁洋打心底感谢李女士。

后来,丁洋想做生意,李女士帮着他起步、周转资金。李女士的知遇之恩、雪中送炭的情分,丁洋一件件都牢记在心,时刻找时机回报。

2014年年初,丁洋发现李女士愁眉不展。出于关心,丁洋买了礼品前往李女士的家里慰问。李女士在与丁洋的闲聊中谈到了自己烦心的事,儿媳与儿子闹离婚,商量财产分割的时候儿媳居然瞄上了儿子名下刚刚购买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儿子用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买的,如果让儿媳分去一半,李女士心有不甘。

为了这套房子,李女士费尽口舌跟儿媳讲道理。可是,儿媳一点儿也听不进去,铁了心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让李女士操碎了心。

自作聪明卷入是非

丁洋把李女士的家事记在了心上,回家就给朋友打起咨询电话。巧了,丁洋的朋友中恰好有一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他对丁洋说,这套房子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这房子是男方父母全资买给男方的,那就属于男方父母给男方个人的赠与,跟女方无关。这位朋友还翻出了有关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了解了这些情况,丁洋突然想到了一个“好主意”:想保住房子,那就把房子说成是李女士自己掏钱给儿子买的房,那房子不就是她儿子的个人财产了吗?于是,他把这个主意说给了李女士。这个主意看似天衣无缝,但如何向法院提供证明购房的钱款来自李女士成为一大难点。李女士犯了难。丁洋灵机一动,说用现金买的就好了。可是,新问题又来了,怎么让法院相信呢?这时,丁洋拍着胸脯站了起来,说:“李姐,我可以到法庭上给你们作证啊!我就说当时我在现场!”

触及法律自食其果

2014年8月的一天,李女士儿子的离婚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女士和儿子还有将作为证人出庭的丁洋来到了法院等候开庭。果不出所料,李女士的儿媳也是一家老小组团到法院。曾经的亲家怒目相视,气氛十分紧张。

庭审开始后,李女士作为儿子的委托代理人心里着实不快,原因是法官几次打断她陈述两家的矛盾以及儿媳种种不当行为的辩解,让李女士将说话的重点放在本案争议的焦点上。李女士是第一次参加法庭庭审,并不清楚需要发言的重点在何处,只是一味地强调家庭琐事。

当儿媳一方答辩时,儿媳及其母亲的话大大刺激了李女士,李女士当庭争辩了几句,当即被法官告知要遵守法庭纪律。李女士满腹委屈。

李女士并不知道,民事诉讼有着既定的程序,还有着严格的庭审纪律。从庭审纪律上讲,原告和被告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都要经过法官的许可,不可以随心所欲,想说就说。

此时,法庭外偷听的丁洋则听得火冒三丈。丁洋没能压住自己的脾气,在法庭过道上吵嚷起来,各种难听的脏话肆意而出,均指向被告一家。庭外的骂声传到了庭内,两家人躁动起来。主审法官见此情况,宣布休庭,让书记员约束双方的言行,自己来到庭外想看看到底出现了什么意外情况。

此刻,丁洋的行为引来许多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驻足观看,庭外围满了人。主审法官制止了叫骂中的丁洋,并勒令其立即停止这一行为。但丁洋却并未因此而有所收敛。在丁洋看来,法官在庭上屡次打断李女士的发言,不友好。他直接无视法官的制止,依然我行我素。此时,几名法警闻讯赶来制止。丁洋却没有丝毫收敛,仍指着法官的鼻子高声恐吓。

由于丁洋的行为扰乱了法庭的秩序,而且对法官构成人身威胁。在法官的指令下,法警当即对丁洋采取了强制措施。身高力大的丁洋试图反抗。但当冰凉的手铐拷上双手,挣扎中的丁洋似乎突然醒悟了。

丁洋被临时关押在法院的羁押室,此时的他终于冷静下来,焦虑随之而来。

“法院会怎么处罚我?”丁洋的内心翻江倒海,他不知道自己会不会因此坐牢,要不怎么会被带上手铐?他更不知道自己的自由将要受到多长时间的限制,他怎么对自己的家人、公司交代……

法官对丁洋采取强制措施后,匆匆回到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开庭后,及时就丁洋一事向院领导汇报。《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丁洋的行为,尚不至于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具体采取哪种措施,法官认为可以看一看丁洋是否反悔及后续的态度。

丁洋再次见到法官,没有了之前的嚣张,诚恳地向法官道了歉并主动提交了自己修改多遍的检讨书,请求法院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法官对丁洋予以了训诫,严肃地告知其行为的恶劣性质和即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丁洋听后,泣不成声。为了获取法官的原谅,丁洋主动将自己准备帮助李女士作伪证的情况进行坦白。虽然丁洋并没有做成伪证,但法官明确告诉他,作伪证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法同样可处以罚款、拘留,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考虑丁洋并没有实际作证,法官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免除了对丁洋的相关处罚。但无论如何,丁洋必须为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丁洋认为自己是在理所当然地做一件帮助朋友的好事,但他的无知和冲动,却让他在无意间踏上了诉讼中不能触碰的红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向丁洋出具了处罚决定书,由于丁洋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考虑他事后悔过态度良好,法院对丁洋处以1万元罚款,以示警戒。(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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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07条对妨害作证罪以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进行了规定,即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考虑丁洋主动坦白自己作伪证的行为以及没有在法庭上实际作证,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法院免除了对丁洋的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