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 重温赵作海“杀人案”

  • 投稿九毛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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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刘秀平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总编辑,从事法制新闻工作28年,各类著述300余万字。

2012年春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

在修正案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被认为和一个因为一起错案而遭受11年牢狱之灾的公民有关。这位公民的名字叫赵作海。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一次“为权力套上缰绳”的行动。它昭示着,遵守法律不仅是公民的义务,同样是政府公职人员或执法者的义务。

被“杀死”的人回家了

赵作海原本是河南省柘城县一名普通农民,是一名普通妇女的丈夫和四个孩子的父亲。

1997年10月的一天,赵作海被同村村民赵振晌追打致伤。打伤赵作海后,身为单身汉的赵振晌从家乡赵楼村失踪。赵振晌失踪后,他的亲属向警方报案,怀疑其被赵作海杀害。接到报案后,柘城警方将赵作海关押,20多天后将其放出。

事态并未就此平息。1999年5月8日,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在井中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尸体。这具尸体被认为是赵振晌。赵作海因有重大杀人嫌疑,于发现尸体的次日被刑事拘留。

2002年12月5日,赵作海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下达后,赵作海被投入监狱服刑。

在赵作海失去自由3000多天后的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活着回到了家乡赵楼村。原来,在当年砍伤赵作海之后,赵振晌以为自己把赵作海砍死了,因此,他连夜收拾东西出逃。在外流浪12年后,赵振晌于2009年因病偏瘫。在贫病交加之中,他只好重新回到赵楼村寻找生机。

在赵作海走出监狱的同一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明显错案。5月9日,赵作海被宣告无罪。在走出监狱的大门时,58岁的他顶着一头白发,俨然一副老年人的模样。在他遭遇错案之前,他和妻子拥有四个孩子和五间房子。到他重新获得自南时,妻子已嫁作他人妇,四个孩子当中的两个大的托付给亲戚,两个小的被母亲带着改嫁,而那五间房子已经倒塌。

一场冤案,就这样让一位普通公民的家庭支离破碎、人生走向逆转。

赵作海一案改判之后,引起了一波反思浪潮。

在赵作海冤案纠正的过程中,《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在进行之中。令人欣慰的是,该案发生后,在法学界有识之士的推动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步伐被提速,他们大声疾呼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个专门用来排除“非法证据”的司法解释于2010年5月30日发布。这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和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2011年8月30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入一个关键节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欣慰地发现,“非法证据排除”被写进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遵守法律观念的嬗变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培根的这句名言一直被广泛流传,是因为他道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遵守法律不仅是公民的义务,更是执法者的义务。

然而,由于我国开始建立法治社会的历程还很短暂,无论是在人们的观念中,还是在相关法律的规定中,都过分强调了公民遵守法律的一面,公众并未意识到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约束。事实上,在“文化大革命”后重建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很多法律的创立公众并未参与其中,很多与公民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之中都充满政府意志,对政府公职人员(包括警察等执法者)的公权力却约束不足。

随着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扩展和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对其他法治国家相关情况的了解,大家认识到公民权利和公权力同等重要,公权力是公民赋予政府的权力,它应该通过法律规定等形式受到制约。

一个显而易见的转变是,政府对公民的“口吻”正在由“你必须守法”向“你有权利”转变。

从刑事诉讼法律的变迁轨迹中可以看出,从最初的“打击犯罪”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再到如今的“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的三步跨越,彰显了“遵守法律”内涵的变迁。

回顾《刑事诉讼法》30多年的立法旅程,我们不难看到,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从单纯注重打击犯罪向“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方向转变。

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它在对证据规则及办案程序等内容都做了规定的同时,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司法原则。虽然其中也有“严禁刑讯逼供”、只有口供不能定罪等内容。但在总体上,当时的立法价值取向“偏重于维护国家追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较少。

此后,随着中外交流的增多,人们开始学习和借鉴西方的一些先进思想和制度,中国的法律学界和立法部门也不例外。199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此次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和控辩审三方关系的审判格局,明确地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写进法律。这些重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对刑事执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经济和法治水平都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工作,也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上议事日程。在经过长达8年的修改过程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于2011年8月31日起在为期一个月时间内公开征求民意,“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逮捕条件的严格化、监视居住条件的宽松化、为侦查手段加“紧箍咒”、警察作为证人出庭……是在限制侦办刑事案件的警方的权力。在增加被限制自由者的权利的同时,也在限制公权力。“一增一限”之间,体现了法律的本质。

(摘自《25堂法律启蒙课》,法律出版社出版)

法律名词解释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关于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项义务,涉及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等问题。

关于自由,在任何国家,公民都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都被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

关于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在此主要涉及公民私权利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关于两者的关系,有两个被公众熟知的法则,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的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不但指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可以大胆地去做,而且指要勇敢地监督政府的行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不但指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而且指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换句话说,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属于公民和政府双方,政府在要求公民遵守法律的同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要恪守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