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强力执法开路

  • 投稿张师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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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余明辉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获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

多年来,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国家和有关方面为此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和各种大胆尝试,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十六字方针,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为我国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维度指明了前进方向。但客观而言,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和谐因素,主要问题不在缺乏制度建设,而是严肃制度执行还很不到位。

其一,劳动者报酬得不到有效保障问题。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合理劳动报酬权,并且用工者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合法合理劳动报酬,像一些特殊行业比如建筑业等,国家和地方为了使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薪资,甚至还为此出台了专门类似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希望借此确保民工工资不被拖欠。但可惜的是,这么多年来,之所以一到年终岁尾,就会出现大批民工“年年打工年年讨薪”的局面,原因不少,但关键和基础的一条就是有关制度没有得到执法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落实。

其二,劳动者合法休假权得不到有效落实问题。在一些单位,劳动者正常节假日不能休假、带薪年休假制度不能有效全面落实,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根本的一条,就是在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面前,面对违法违规的用工者,劳动监察等部门不能对此进行严肃处理,让相关违规者违法没有代价甚至还有巨大好处,这使很多用工者大胆加入到违法用工的行列。

其三,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得不到落实问题。如法律法规规定高温下劳动者应该适当休息权、享受高温津贴、防暑降暑物资等,但在实际中,高温下劳动者照常不误出工干活的不在少数,得不到高温津贴的大有人在。关键问题也是劳动保护部门执法不力或不到位,让一些用工者能够、敢于这样做。

其四,劳动者得不到社保和技能培训问题。不管是《劳动法》还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文件中,用工者要给予劳动者必要的“三险一金”或“五险一金”,以及给予劳动者适当必要的技能培训,都有明文规定和具体落实对象、条件和不落实的罚则。但面对现实,一方面是不落实这些规定的用工者比比皆是,一方面却是劳动执法监察等部门鲜见严肃处罚和强力纠偏。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靠“人治”靠法治。靠法治,关键是让法律法规落地。从法条的严格程度上说,我国的劳动法等在世界上并不落后,然而为什么一碰到实际就变成了“软法律”?从按劳取酬到劳动保护,从加班工资到高温津贴,从同工同酬到带薪休假……都有法规明令,但最终在不少地方都成了纸上谈兵。“天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面对不和谐的劳动市场音符,要想构建和谐的市场劳动关系,固然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但关键的前提就是需要执法部门严肃执法开路。法律法规落地,要由执法部门装上双腿,装上双腿的法规,才会走进每个用人单位,会追得违规者走投无路,从而帮助劳动者获得应得的权利。而法律法规落地孰快孰慢,是由人决定的。人“跑得快”,落地就快;而如果人“跑得慢”更甚至干脆不在“跑”,落地还能快吗?解决法律法规悬空,要强化执行力,健全问责制,这是法律法规落地的关键,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

(转自:《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