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 投稿赵小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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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本刊综合

假立功,真减刑,假就医,真假释。近年来,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狱”外,“一保到底”或“保而不医”并不鲜见。亚里士多德早就有言,“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尤其是对职务犯罪来说,权力硬通货如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司法正义要公平彰显,每个细节更要经得起公共监督的拷问。

乱象纷呈,正义蒙尘。如何防止“保外就医”成为贪官们的法外之地,也许这是在拍蝇打虎过程中不能忽略的另一个核心议题。

规范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审核

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严格贯彻落实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进一步规范案件医学条件技术审核工作,把好了保外就医的“门禁”。

记者了解到,在当前对暂予监外执行具体审核程序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徐州中级法院通过改革尝试,不断完善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规范专家会诊意见及医学诊断证明,确保各项医学辅助检查结果的客观性,逐步形成了“法官陪同、检查留痕、三级把关、社会监督、定期公告”的20字工作法,为探索建立起规范化的司法鉴定审查流程,创造了经验。

徐州中院司法鉴定处副处长刘运敏介绍说,在司法鉴定处挂着的很多每年需要复核的“老病号”,其中仅2013年符合通过的,2014年又需要继续复核的就有35人。而最容易出问题的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委托法院不及时进行复审导致对罪犯脱管(审)情况的发生,这就需要严格把好关口,严密堵住各种容易造成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通道。

为此,徐州法院在前期探索基础上,2014年12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徐州市法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审核工作的通知》,从把好材料关人手,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回处理,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转立案庭立案受理。通过把好程序关,明确基层法院对罪犯申请保外就医的,必须经过合议庭评议,并经分管院长审批,对进入程序进行医学检查的,则必须由法官陪同罪犯到随机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会诊专家现场除了要求对罪犯身份进行比对验证外,还必须由法官现场签字确认,以防止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彻底堵住这一最容易蒙混过关的环节。

分管司法鉴定工作的徐州中院副院长戚志华介绍,徐州中院在审核工作中特别注意规范合议审批制度,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由司法鉴定处长签发审核意见书,对拟保外就医的,则要组成合议庭,并将合议意见报处长、分管院长二次合议,由分管院长签发审核意见书。

据了解,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中立性,徐州中院还主动邀请检察院法医实行在场监督或共同合议,有效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及案件尺度把握不严问题。此外,还就保外就医实行信访风险评估及民意采集,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确保及时有效掌握监外执行人员的社会表现,杜绝各种社会风险。

(《法制日报》)

发现非法监外执行可举报

为依法纠正“有权人”“有钱人”等罪犯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根据最高检的统一部署,2014年4月,深圳检察机关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同时,检察机关还向社会公布了相关举报电话和网址。

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案件的同步监督。此次专项活动对深圳市“三类罪犯”刑罚执行变更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共核查现有“三类罪犯”减刑人员64人、暂予监外执行人员38人、假释人员27人。专项活动调取上述人员档案材料,逐人逐案审查“三类罪犯”历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卷,逐人登记并建立档案,在确定本次专项活动体检定点医院后,医疗单位组成了专门的体检小组,严格体检程序,对体检对象进行逐个检查、逐个诊断,对疑难病例则进行多次复核以确保无误。市检察院与医院纪检部门联系,共同对体检进行全程监督。

该名负责人还表示,“专项检察活动不是终点,市民发现有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的,欢迎继续向深圳市检察机关举报。我们将认真对待每一条群众举报线索,同时还会对其背后是否存在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

(《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