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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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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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立言

(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沈阳 110031)

摘 要:伴随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金融创新产品大量增加,给金融监管提出严峻挑战。我国以往金融监管理念重安全轻效率,分业监管体制落后,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性监管缺失,需要加以调整。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如何更新我国金融监管理念,推动金融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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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风险;理念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8-0119-02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管理当局为追求微观利益或宏观效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

伴随着全球混业经营大潮的推动,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时代已经悄然到来,各种形式的金融创新方兴未艾。银行资金跨业流动频繁,金融机构间同质化现象出现。各大商业银行尝试组建金融集团、设立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商业银行开展的自营和代客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增多,形式呈多样化、复杂化,除了期权、期货、掉期等工具外,还有与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和股票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票据,等等。当前我国金融创新领域呈现的上述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既充满矛盾冲突,又在相互促进中共同发展,是在动态博弈中获得平衡的对立统一关系。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对立性

毫无疑问,金融经营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在金融监管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利润空间是有限的。当外部监管成为制约金融企业逐利的主要瓶颈时,金融企业就会不断寻求监管漏洞,通过金融创新来规避法律监管,获取更多的盈利机会。因此金融创新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追逐利润和效率。当然,金融机构在开发创新产品和服务时也会考虑风险因素,但多半局限于商业性风险。

相反,金融监管部门的着眼点在于整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安全。虽然也兼顾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益,但是在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基础上追求效率,某些情况下宁愿牺牲个别金融机构的效率也要保障全局安全。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在对安全和效率两种价值追求上的明显差别,使得两者的冲突存在必然性。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统一性

虽然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在主要目标上不尽一致,但两者实则是不断交替、相互推进的动态博弈过程,共同促进金融业不断发展。首先,金融创新促使金融监管制度变革。金融创新使得原有的监管措施失效,监管部门必然调整监管对策,采取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客观上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发展。其次,金融监管诱发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金融监管往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企业某些预期获利行为,并由此形成了金融监管目标与金融企业获利动机的矛盾,金融企业就会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逃避管制,推出新业务,金融创新由此产生。因此表面上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存在矛盾,但实际相辅相成,二者不断交替,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螺旋式前进过程。

二、金融创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金融监管制度的演进类似生物进化,是个自然选择的过程。在金融监管体制的每个发展阶段,都存在相对稳定的监管理念,从而决定金融监管的制度和模式。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已经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需要逐步予以调整。

(一)监管理念重安全轻效率

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已大大放松,但同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较严格的金融管制,一向以维护金融安全为首要任务,忽视效率,监管理念趋于保守。这种理念在防范风险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极大限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空间。这使得各国有商业银行缺乏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

特别是2008年底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使人们看到了创新过度、监管失灵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的巨大破坏力,此后不少国家放弃了对金融效率的追求,转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作为监管的主要目标。我国虽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波及较小,但是一向以金融安全为重的监管思路再一次得到强化,金融效率受到压抑。

(二)分业监管体制阻碍金融创新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与此相应,在金融监管上实行分业监管、一行三会按机构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近年来,受国际流行的金融经营理念的强烈冲击,国家政策层面已经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四业之间的资金壁垒,我国的混业经营时代已经到来。

目前国内金融业面临的现实是,各大金融机构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日益增多,金融产品高度复合化,金融分业的边界逐渐模糊;跨国金融集团进入中国,光大集团等国内金融控股公司成批涌现,它们均类似于全能金融公司,可创造出包含保险、投资、储蓄等特性的复合金融产品,这种新型金融业务很难界定行业和监管责任,极易因监管责任不清而形成监管真空或监管盲区。由此可见,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创新的发展,不同金融机构功能的一体化和业务交叉使传统的机构监管方式面临严峻挑战。

(三)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性监管缺失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金融创新失范会使整个金融业面临系统性风险的威胁。某些金融创新产品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分散、转移风险,但是金融风险并未消失,只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重新组合再分配,这种创新会使金融业面临传统风险之外的新的更大的风险。目前我国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性监管缺失,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只注重合规性监管,缺乏风险性监管;只有事后监管,缺乏事前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不能及时发现金融创新产品背后潜在的风险,更不能将金融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未来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调整方向

(一)树立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理念

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业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金融监管不能为了达到金融安全的目标而扼杀金融创新,而应该在金融创新中发挥积极作用。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并不存在创新过度的情形,相反创新活力不足,一定程度阻碍了金融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及时更新监管理念,倡导安全与效率并重,对金融创新进行适度监管,激发金融创新的活力。因此既要加强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又不要对金融机构合理竞争过多限制,促进金融创新,努力寻求金融安全和效率之间的最佳平衡。金融监管部门应把握好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尺度,区别违规与创新,找准监管切入点,实现“创新—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循环。

(二)树立功能性监管的理念

面对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应顺应历史潮流积极变革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逐步向混业监管转变,由机构性监管逐步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机构性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的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他类别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我国原有的一行三会即为典型的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则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功能监管的效率要优先于机构监管,可以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因此功能监管是今后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监管结构变化的新趋势。

功能性监管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要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这样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因为功能性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因此能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叠监管现象的出现。

(三)树立推动创新与强化监管相结合的理念

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内生推动力,应该在积极发展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快监管体制创新,在金融创新中规避金融风险和提高监管水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树立推动创新与强化监管相结合的理念,激发金融市场的创新活力,形成创新与监管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由于金融风险通常具有爆发性和快速传导性,一旦发生很难控制,甚至引发金融危机,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树立超前监管的理念,对金融创新产品推动设立信息披露机制和前置性的风险评估机制,尽可能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风险的发生,最大限度降低金融监管的难度和成本。此外,对高杠杆率的金融衍生品的创新,要实行审慎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金融创新产品,要实行重点监管,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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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