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全国复查

  • 投稿clar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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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策划】

新年伊始,中央重拳打击贪官逃刑,一大波“保外就医”的贪官随之被收监。据权威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超过800“逍遥狱外”者被重新收监。

“监外执行”,原本是司法中的人性化政策,在“权力寻租”的诱惑下,却日益演变成一些犯罪分子出狱的“绿色通道”,让假释变成“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成了“保而不医”、监外执行相当于“重获自由”……这不仅直接影响罪犯矫正改造效果,且严重违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对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法治社会建设的伤害极大。

有业内人士表示,“保外就医”规则设计尚不健全,审批流程过于简单,监督难以到位,使得这一“监外执行”成为“法外之地”。专家建议尽快完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程序,完善监狱的医疗救治体系;还要严厉查处一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

文/本刊综合

中央政法委整治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专项行动,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最近有媒体对厅官保外就医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记者从湖南、甘肃、山东、四川、广东、河北等六省了解到的收监厅官有14人,并掌握了其中11人的具体身份。

据查询,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严厉批评了发生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环节的违法违纪问题。此后,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7条,从严规定了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

中纪委监察部成立了11个检查组,中纪委领导曾直接过问收监执行情况。有部分省司法厅的纪委书记到其他省“检查工作”。最高检的通报称,截至2014年5月底,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

经过一个月的多方调查,记者获得了11名厅级官员名单。

被送回监狱的厅官

据记者多方了解,18人只是检察机关“建议收监”的数据,目前实际被重新收监的厅官(甚至级别更高)人数或远超18人。

记者从湖南、甘肃、山东、四川、广东、河北等六省了解到的收监厅官有14人,并掌握了其中11人的具体身份。(编者注:下文的6人已为官方公开资料印证或经记者核实)

有“三湘第一女巨贪”之称的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副厅级)蒋艳萍被收监至湖南省女子监狱。蒋艳萍靠美色攀爬,2003年获死缓,9年后保外就医。记者从湖南政法界人士处获悉,这是司法部在湖南复查的第一起案例。

2014年7月3日,70岁的原湖南工业大学校长张晓琪(正厅级)被送至长沙监狱。他在2011年5月9日被湘潭中院取保候审,一年后终审被判无期徒刑。不过,张晓琪获刑后未交付执行,“一直在社会活动”。

在甘肃,2003年因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获刑二十年的兰州钢铁集团原总经理李昆木(正厅级)也在此次复查中被收监。

在山东,原判死缓的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正厅级)近期被收监。胡建学曾以将国道改道、修建“风水桥”闻名,狱中曾五次获减刑。2006年,胡建学因病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七年续保。

四川省的公开资料显示,成都市对保外就医的38名罪犯展开病情复查,已建议对其中的28人收监,包括“四川省某市原副市长余某”。余某因受贿罪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于2010年8月入监,2013年10月保外就医,因“不存在短期内死亡危险”,故检察院此次建议收监执行。记者查询相关资料后,上述余某或为眉山市原副市长余治平。

在广东,覃赛先是原广东省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2007年因受贿罪被判十三年,2012年被批准保外就医。两年后,政策骤然收紧。遂,覃赛先重新收监。除覃赛先外,记者了解到,在广东省被收监的副厅级以上官员,还有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原局长丁振武(正厅级),2001年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记者均未能了解到他此前的保外就医情况。

据公开报道,河北省至少有两名厅官被收监。

从各省分布情况来看,记者了解到,中部、西南省份情况“相对较多”,收监力度也非常大。记者尚未掌握豫、冀、渝三省份收监的具体名单。

重庆在2014年5月进行了一次对处级以上保外就医干部的集中体检复查,包括一些患有重病甚至癌症的职务犯罪罪犯。记者从重庆知情人处获悉,重庆情况较为复杂,一些收监对象与“打黑”时期的遗留问题有关。

中纪委力推、异地监督

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保外就医)中的不当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清理、收监,是最高检和司法部每年的例行动作。但2014年的力度大很多。据记者了解,在2014年1月7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人再次严厉批评了发生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环节的违法违纪问题。

而有权有钱的“三类罪犯”,社会反映最为强烈。

“我觉得有重点的清查是对的,这些人存在的问题相对比较多,事实上监狱机关也从来没能杜绝各种不正常的打招呼。上海首富周正毅‘二进宫’案,就是公开报道过的最典型的案例。”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退休警官夏艺凯说。

在中央政法委“五号文件”发出之后,作为监狱的主管部门,司法部提出了“倒查三年”、逐案复核的举措,还出台了加强职务犯罪罪犯保外就医管理的通知;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最高检部署了专项检察活动。

记者从多位政法人士处了解到,此番收监行动,有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的强力推动,中纪委领导曾直接过问收监执行情况。“五号文件”下发后,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韩亨林出席了司法部2014年2月14日的电视电话会议,并作工作报告;2014年3月6日,韩亨林又主持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五号文件”的电视电话会议。

2014年上半年,中纪委、监察部还成立了11个检查组,对22个省份进行专项检查,做到“三个见面”:与保外就医罪犯、文书档案、具保义务人见面,并要求将调研结果向中纪委、监察部汇报。

从公开披露的资料来看,检查组专员除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外,还可能包括部分省司法厅(局)工作人员。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和上海市政府官网显示,2014年3月26日和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纪委书记李宁分别去了广东和上海检查工作。

只说数量不提名字

对外发布的收监执行数据主要来自检察系统。

2014年6月底、7月初,部分省份检察机关通报的收监执行成果显示,北京收监9人,江苏在“全面清查摸底”中纠正6件,吉林收监10人,安徽收监1人,海南省收监7人。河北省检察院在7月29日称,已监督收监45人,其中厅级干部2人,未公布名字。

除了山东省、湖南省各主动公开了一名原正厅级贪官(胡建学、张晓琪)的收监详情外,绝大部分省市均对此讳莫如深,不愿披露。

各省公布的收监名单多以处级、科级为主,其中不乏一些典型案例。广西桂林收监了“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的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河南收监了“撞死公安局纪检书记”后“因病”取保候审的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王浩斌。这两人级别不高,但一度引发舆论的热潮。

2014年8月11日,记者分别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监狱管理局网站上申请信息公开,但尚未收到一例公开详情。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告知,如要获得相关数据必须通过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记者电话联系了多省市监狱管理局和检察院相关人员,对方均不愿透露。

“为什么这些信息不能对提供监狱经费的广大纳税人公开呢?这是法治社会里,公民应有的知情权,不应该保密。真正的公开应该让每一个公民,只要他愿意,就应该能看到。”夏艺凯说。各省避谈此次收监的具体情况,除了可能涉及罪犯的相关隐私外,或与保外就医执行标准的变化有关。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政法界人士均认为,被重新收监并不意味着以往的执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成都市检察院监所局审查的38名保外就医罪犯,有23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因“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故作出收监建议。

除了胡建学,山东还公布了潍坊监狱原监狱长邵宗水被重新收监的消息。邵在2007年获刑十三年,2010年保外就医,并续保至今。据媒体报道,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这两起保外就医案件,均符合当初国家政策规定,并都经严格审核后审批。”

标准模糊、监管乏力

2014年6月28日,广东省女子监狱医院告知李维歆,77岁的覃赛先患有阿尔兹海默症(老年痴呆症)、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正在接受治疗。按新的政策要求’,需要收监。

李维歆记得2014年4月25日,77岁的妻子覃赛先又被请回了广东省女子监狱。那天,他接到监狱的电话后,陪妻子下楼,已有车辆在等候,“连衣服都没来得及收拾”。之后他打电话向监狱管理局询问,才知道妻子被重新收监。

李维歆上个月又给监狱管理局写了一份报告,要求对妻子保外就医。“她在里面没什么用,干不了活,吃饭也不能自理,还需要监友照顾,靠监狱养着。”

记者了解到,各省对此前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几乎全部重新进行了体检复查,一旦符合中央政法委“五号文件”所说的“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收监执行。

在此次针对“三类罪犯”的收监执行过程中,罪犯和家属的情绪波动比较大。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对违反规定的保外就医案件,当然坚决拥护查处,但依法进行的保外就医,上级应针对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监外执行仅有原则性的表述,具体操作主要依据的是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内部称“247号文件”)。但办法所规定的疾病伤残范围被认为过于笼统,导致往往因理解的分歧而产生执行的差异。

据新华社报道,如何准确把握“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性命”的标准,避免“一刀切”是个难以操作的问题。检察机关建议就保外就医相关疾病不危及生命的诊断主体和诊断问题研究出台规范标准。湖南省还制定出一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保外就医常见病)诊断标准,为“三类罪犯”保外就医及收监工作提供参考性依据。

除了标准模糊之外,监督也是问题。

“‘247号文件’距今二十多年了,应该进一步规范,建立体制内外更有力、更公开、更有效的监督机制。”夏艺凯说,“根据现在的规定,保外就医的最终审批(编者注:指交付执行之后的情况),监狱管理局这一层就能决定。建立起公开运行的权力运行机制,要比强调个人道德可靠。我曾经跟领导开玩笑,说到现在为止我没犯错误,是因为诱惑还太小。”

据了解,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都有一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每一个案子都必须上会处理,委员身份平等,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谁私下处理案件,说明谁就有猫腻。当时周正毅减刑造假,如果不绕过监狱和局两级评审委员会,不搞少数人的黑箱作业,很多干部可能就不会犯错误。想起这件事,我很痛心。因为栽下去的,都是很不错的人,有些还是我哥们。”夏艺凯说。

对丧失或者不再具有监外执行条件的服刑人员,予以收监执行,原本就在法律规定中。“但很多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不熟悉法律与政策,造成‘以保代放’的情况。比如,你保外后不就医,或者本来严重的疾病现在根治了,就应该立即收监执行,还等什么上级指示?”夏艺凯说。

(《南方周末》)

链接:

收监贪官保外就医时间抵刑期,病不危及生命不得保外

新年伊始,中央重拳打击贪官逃刑,一大波保外就医的贪官随之被收监。记者了解到,按照有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

有市民产生疑问:贪官被重新收监后,保外就医的这段时间算不算刑期呢?据司法人士介绍,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人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已执行的保外就医时间不计人执行刑期。

张海案引出“五号文件”

2014年1月,张海假立功减刑被曝光,引发社会关注。随后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五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决定在全国部署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根据“五号文件”要求,对被判重刑的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等“三类罪犯”,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标准。贪腐类犯罪即属于职务犯罪范畴,落马官员逃避刑罚成为重点打击的领域。

病不危及生命不得保外

据了解,此前,保外就医被一些落马高官当作是实现提前出狱的常用方式,特别是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富贵病”,成为他们逃避刑罚的手段。广东监狱系统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次收监执行罪犯绝大多数都是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获得保外就医的。

而“五号文件”规定:“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因此这些落马高官所患疾病只要没到危及生命的程度,就全部要收监。

收监后保外就医仍抵刑期

贪官重新收监后刑期如何计算?监狱系统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罪犯保外就医,只是改变了服刑的地点,从监狱变为医院或回家,但仍然处于被监控状态,需要定时到当地司法机关报到。因此在监狱外面“养病”的日子仍然算在服刑期间内。

记者了解到,按照有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是,如果查出保外就医违法的,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16条规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其已执行的保外就医时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也就是说,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等被重新收监的贪官,如果司法机关未查出其获得保外就医存在违法情形,其保外就医一年后又连续获批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这段时间仍然能够抵刑期。

(《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