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存在的问题与功能优化——以“曙光环保”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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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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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存在的

问题与功能优化

——以“曙光环保”为例

梅献中

(韶关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东韶关512005)

摘要: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体现了组织化程度高、专业能力强、成员素质高以及比较理性等特点,但目前还存在与政府之间没有建立起相互信赖关系,缺乏信息共享机制,自身能力比较欠缺等问题。为此,对政府而言,应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尽快转变社会治理理念和方式,与环保社会组织合作共治;对环保社会组织而言,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自身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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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社会组织;政府治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功能优化

中图分类号:G9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9-0052-05

收稿日期:2015-05-31

作者简介:梅献中(1969—),男,河南周口人,韶关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律师,研究方向为法治理论、环境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研究基地项目“公众参与韶关市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J201402;韶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公众参与韶关生态城市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Z2014011。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公众参与已逐渐成为学界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中,对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研究正在逐渐深化。本文以“曙光环保”组织为例,对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湘江砷超标事件及背后的

“曙光环保”组织

(一)事件回顾

2014年11月15日,环保公益组织“长沙市曙光环保公益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曙光环保”)对外披露了他们对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所做的调查的结果:在郴州三十六湾矿区甘溪河底泥中,砷含量超标715.73倍;在郴州三十六湾矿区甘溪村稻田中,镉含量超标206.67倍。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这样一份重金属污染数据凸显了我国环境的严峻现实,同时也应看到,环保公益组织对于推动环保事业做出的努力。[1]

这份重金属污染的数据出自环保公益组织——“曙光环保”,是该组织历经500多天深入湘江流域10个地市调查的结果,同时也是湖南省第一份关于湘江流域重点工矿区重金属污染调查的结果。[2]2014年11月15日,在“重金属污染防治论坛暨农田水田重金属污染防控研讨会”上,“曙光环保”的调查员公开发布了这一调查结果,同时还有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等重金属治理领域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的参与。在参加研讨会的成员中,除了媒体记者外,还有湖南省部分县市的环保局局长、企业人士,但更多的则是来自全国各地的环保专家和志愿者。[3]

然而,这份重金属污染数据的科学性很快受到了湖南省环保部门的强烈质疑,但原计划在2014年12月湖南省官方关于重金属耕地修复治理试点总结的阶段性成果却也一直未公布于众。为此,《财经》记者分别联系了湖南省农业厅、环保厅、粮食局等多家单位,均被告知“不便回应”或“时机还不成熟”。[4]2014年12月3日,湖南省环保厅召开媒体沟通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曙光环保”采样方法“不科学”。12月8日,湖南省环保厅致函“曙光环保”,称调查数据“造成我省环境信息紊乱和公众恐慌”,要求“曙光环保”提供采样的具体位置、采样方式及监测机构的资质等。12月18日,“曙光环保”复函称取样范围涵盖湖南700多个村庄,采样方法是按照国家《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督技术规范》中的要求进行的,样品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的。“曙光环保”负责人向《财经》记者表示,参与人员都是环境专业毕业,“我也曾提议由环保厅组织专家去相关地点采样,环保厅不愿意”。[5]

(二)“曙光环保”组织的运作情况及其特点

据相关资料显示,“曙光环保”成立于2013年,是非盈利性质的环保社会组织,其使命在于致力于环境与健康的调查研究,服务于受污染区人民群众。其服务内容包括:对环保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对环境污染地的调查研究及社会救助;探索适宜的绿色生态社区发展模式;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公众等多方共治的协调合作平台与机制;探索一条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模式,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从2013年6月至今,“曙光环保”已开展了湖南博友沙龙、长株潭饮用水调查、湖南重金属污染调查和湘江流域农田水土污染和粮食安全调查等多项活动,该组织的主要资助者是中国水安全基金会等。[6]此外,“曙光环保”还通过开设微博账号、举办中国水安全论坛等方式与公众建立了广泛关系。

作为非盈利性环保社会组织,“曙光环保”在重金属污染调查、发布以及开展论坛、进行科普教育等方面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组织化程度比较高——能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多项活动特别是长达500天的调查活动足以说明这一点;如果缺乏严密的组织工作,这类调查活动很难持续进行;二是在成员结构上主要为环保志愿者,他们一般都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文化素质高,环保意识强,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三是占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包括网络和媒体资源、社会热心人士和相应的技术设备等;四是关注社会公益事业,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开展活动,其活动与自身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五是行为比较理性,靠专业技术、调查数据说话,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二、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

保护之利弊

(一)长处与优势

前已述及,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有其明显的优势:组织化程度高,成员文化素质高,占有一定的社会资源,比较理性、中立等,因而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可。例如:在湘江砷超标事件中,“曙光环保”的发布行为之所以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一方面是基于他们的专业知识所做出的认真细致的调查;另一方面也与他们同科研院校、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有关,而且一些专家、记者和公务员都是他们的会员。由于环保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专业性和中立性,他们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和重视。一方面,他们的工作使相关政府部门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分担了政府的调查工作;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因调查行为不规范、数据不准确而误导公众,致使政府的工作陷于被动的可能。有研究认为,环保社会组织有着行政机关无法替代的作用。社会事务多种多样,社会治理任务繁重,有些社会事务是政府不该做或者不愿做、做不好的,非政府组织正好填补了这个空白。其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不仅能够解决社会成员在参与环保时遇到的一些问题,减轻政府的负担,而且在有些方面可以比政府做得更好。[7]因此,重视、引导、培育环保社会组织并发挥其积极作用,是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短处与缺陷

⒈环保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尚没有建立起信息共享、相互信赖的良性互动机制。“曙光环保”之所以最先只公开三个数据,是因为在“曙光环保”看来,先公布几个数据,试探一下官方的反应;没有公布全部的数据,是怕引起公众恐慌。事实上,这种公开数据的方式很快引起了官方的强烈质疑,甚至还提出要“曙光环保”提供采样的具体位置、采样方式及监测机构的资质等要求。[8]由此说明,“曙光环保”与政府之间尚没有建立起信息共享、相互信赖的良性互动机制,政府对环保社会组织介入传统上属于行政管理事务的行为尚没有完全适应。同时,环保社会组织也没有找到与政府有效合作的路径和方法。

⒉政府信息公开不透明,影响了社会组织参与环保的积极性。近年来,虽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但落实到具体问题上,就会出现当一个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社会组织要想及时获得详尽的第一手资料,还要受制于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信息的态度和机制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和效果。学界认为,有效的参与是以信息来源的多样化、信息交换的公开化以及信息量的对称和充分为基础的,参与者在对信息、资讯或证据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的情形下所进行的参与不可能是实质性的、有效的。[9]例如:在湘江砷超标事件中,虽然官方对“曙光环保”的调查结果提出了强烈质疑,但其对重金属耕地修复治理试点的数据却一直未予公开,公众不得其详;在“曙光环保”公布自身的调查数据后,官方仍然只提出质疑而不发布数据、不靠数据说话,这必然会对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产生不利影响,也挫伤了环保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⒊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方式不一,欠缺相应的规范。环保社会组织是一个专业化团体,保护环境是组织的目标和使命。一般来说,环保社会组织应与媒体共同将环境污染及其危害公开化,并使其在社会上形成公众议题,进入政府视野。因为环保社会组织成员一般拥有较为广泛和丰富的个人关系网络,能够通过体制内的渠道表达意见;同时,环保社会组织还具有丰富的社会网络资源,能够动员公众更广泛地参与环保行动。[10]但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环境保护实践中极易出现不规范的情形,也极易出现因其发布信息失真、采取行为不当等误导公众的后果。这既不利于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工作,也难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因而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环保社会组织更好地参与环保工作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⒋环保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存在问题。环保社会组织的成员不乏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但由于存在知识结构不全面、实践能力欠缺、资金保障不足、应急能力有限等问题,因而在参与环境保护实践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而言,环保社会组织缺乏培训机制和培训平台,提升能力的空间和机会有限,很难掌握环境突发事件的内在机理,既无法做到有策略地缓解对立情绪,减少各种非理性行为的发生,也无法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的稀释剂和消除社会冲突缓速带的作用。[11]因此,要求环保社会组织像政府一样承担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责就缺乏可能性,同时也说明环保社会组织在重大环境突发事件中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政府的主导作用、管制功能是环保社会组织无法超越和替代的。

三、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

保护功能之优化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正面临着快速转型,这对于探索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功能优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拓宽政府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渠道,创新合作方式

“曙光环保”在披露湘江重金属污染事件时,如果地方政府事前就与“曙光环保”做好沟通,主动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曙光环保”的调查工作就会更加顺利,其效果也会更加明显。如果事后地方政府不是一味质疑,而是本着求同存异的态度进行积极沟通、耐心对话,那么“曙光环保”的调查数据就可以最大程度地与政府分享,相关的原始信息也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建立有关重金属污染的档案,政府就此可以节约调查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可见,建立政府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良性互动的合作模式是十分必要的。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当下,政府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采取平等的姿态与非政府组织共同承担社会事务。政府在保障其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正确监管和引导的前提下,要主动、有意识地收缩自己的权力,将社会微观管理的权力还给社会,从而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12]

(二)加强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提升社会组织自身的能力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加剧,环保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将愈加凸显。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组织还不够规范,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因此,法治国家建设“还意味着以市场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秩序建构;在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外部行为的规范和内部治理的引导,通过秩序的建设和维护规范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13]因此,笔者建议:

⒈制定有关环保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据民政部发布的《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到2013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54.7万个,比上年增长9.6%。其中生态环境类占6636个,比去年增长17.2%。[14]数量众多的环保社会组织每年都在快速增长,其对环境法治建设的影响必将越来越大。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依然存在,而且目前还没有实质性的突破。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必须改革而且非常迫切。[15]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加大扶持力度、规范参与方式和活动范围、明确权利义务等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到既确保环保社会组织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也要将其完全纳入法治化轨道。

⒉非政府组织要抓好自身建设。当前,包括环保社会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自身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合法性不足、诚信度下降、公益性偏离、自主性缺乏等,特别是在组织章程、机构运作、活动范围、资金来源与使用、权利享有与责任承担等方面亟待规范。另外,由于组织成员存在知识结构不全面、实践能力欠缺、应急能力不足等问题,在参与处理环境突发事件时无法起到决策智囊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的稀释剂和消除社会冲突缓速带的作用,这与环保社会组织自身形象意识、开拓意识、管理能力和功能定位不清晰有关。因此,在政府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建设力度的同时,环保社会组织也要加强自身建设,优化组织结构,提升内在素质,开拓资金来源,稳定发展方向,与政府、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拓展合作渠道,创新合作方式,在法律框架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树立打造专业、精干、规范、高效的组织形象,在法治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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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杨烨.2014中国环保十大事件[N].经济参考报,2014-12-29.

[2][3]曹昌,李永华.湖南首份重金属污染调查结果公布[J].中国经济周刊,2014,(46):48-49.

[4][5][8]鲁伟.湖南大米再陷重金属污染漩涡[J].财经,2014,(26):26-27.

[6]百度百科[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l=4Cg1aq0-aMVEKM_IkGhWQsIraMHi63GRi5k8gDbI8jYr_Wl7KPB-EgY0QmssssPwyL0Lxg0BqwULvzopDmKq9a,2015-02-26.

[7]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J].法学研究,2001,(01):23.

[8][9]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40.

[10]任丙强.环保领域群体参与模式比较研究[J].学习与探索,2014,(05):55.

[11]张仲涛,韩欢欢.社会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局限及其优化[J].江海学刊,2014,(06):124-125.

[12]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76.

[13]江必新.法治社会,从何“治”起[N].人民日报,2014-09-16.

[14]民政部发布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OL].民政部网站,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406/20140600654488.shtml,2015-02-23.

[15]高一村.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必须且急切[J].中国社会组织,2013,(02):8.

(责任编辑:高静)